2025年7月04日
政府頒布了第 167/2025/ND-CP 號法令,修訂和補充了第 08/2015/ND-CP 號法令,該法令對現場進出口政策和適用於認可經濟經營者 (AEO) 的制度提供了詳細規定。
2025 年 6 月 30 日,政府頒布了第 167/2025/ND-CP 號法令,修訂和補充了第 08/2015/ND-CP 號法令,該法令對現場進出口政策和適用於認可經濟經營者 (AEO) 的制度提供了詳細規定。
1, 第 08/2015/ND-CP 號法令第 35 條關於現場進出口的修正案。
在根據第 167/2025/ND-CP 號法令的最新修正案中,第 35 條繼續保留關於現場進出口程序的規定,但現在更詳細地規定如下:
“第 35 條。貨物進出口現場的海關手續、海關檢查和監管”
1. 現場進出口貨物是指《海關法》第 47a 條第 1 款規定的貨物,並輔以《招標投標法》第 3 條第 3 款的規定;公私合作形式的投資法;海關法;《加值稅法》;進出口關稅法;投資法;公共投資法;以及《公共財產管理和使用法》,包括:
a) 根據外國貿易商簽訂的合同在越南加工的貨物,這些貨物出售或轉讓給越南的組織或個人;
b) 越南企業與外國貿易商之間購買、租賃或借用的貨物,並在越南貿易商指定的越南交貨或接收。
2.現場進出口貨物必須辦理海關手續;它們可以在執行海關程式之前或之後交付和接收;自提貨收貨之日起至辦理完海關手續,或自辦理完海關手續之日起至辦理完收手續時止,均受海關檢查監管。
3. 當境出口報關單和當場進口報關單均經海關清關的,視為已完成海關手續。
4. 貨物的交貨和接收的期限、地點和方法應按照外國貿易商的指示進行,並且必須在海關程序過程中或在實際交貨和接收之前通知海關當局。
5. 財政部長應就本條的實施提供詳細規定。

一些值得注意的點:
| 內容 | 舊規定 | 新規定 |
| 1. 越南企業與外國貿易商之間的交易 | 第 35 條第 1 款 c 點;要求「外國貿易商在越南沒有商業存在” |
|
| 2. 國內企業與出口加工企業 (EPE) 之間的交易 | 第 35 條第 1 款 b 點 |
|
新法令對現場進出口的規定更加詳細和清晰,從而為企業申請現場進出口程式提供了便利。
2. 修正「企業適用認可經濟營運商 (AEO) 制度的條件”
第 167/2025/ND-CP 號法令對有關經認證的經營者 (AEO) 的某些條款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其中以下值得注意的亮點:
a。法律合規性要求
新法規繼續要求企業不得有海關違法行為或稅務違規行為,從而導致逃稅、走私或非法跨境運輸貨物等行為受到處罰。企業也不得犯下處罰超出海關執法組組長制裁許可權的其他違規行為。
此外,新規明確了認定合規的評估期限為自企業提交申請檔案之日起連續 24 個月。
第 167/2025/ND-CP 號法令第 1.5.a 條
“此條件的評估期應為連續 02(兩年)年(24 個月),直至企業提交申請 AEO 制度的書面請求之日。”
b. 內部控制制度
第 167/2025/ND-CP 號法令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了詳細規定,特別是在確保貨物安全、人員安全、運輸安全、IT 系統和商業合作夥伴管理方面。
與以往的規定相比,這是一個重大變化,為企業準備和遵守以前未定義或模糊的內部控制要求建立了更清晰的法律基礎。
c. 進出口周轉要求
原則上,企業獲得 AEO 資格所需的進出口營業額門檻與之前的規定保持一致,具體如下:
– 一般進口商/出口商的最低年進出口額:1 億美元
– 出口越南生產商品的企業的最低年出口額:4000 萬美元
– 在越南種植或養殖的農業和水產養殖產品出口企業的最低年出口額:3000 萬美元
新法規取消了之前適用於報關代理的條件:
“d) 報關代理:必須每年至少處理 20,000 份報關單。”
d. AEO 續期
新法規要求海關當局在續簽日期前三個月內重新評估企業,以確保繼續遵守適用條件,而不是以前適用的自動續簽。
第 167/2025/ND-CP 號法令第 1.6 條
“在 AEO 制度到期前的三 (03) 個月內,海關部門應根據收集到的資訊和管理結果進行評估……”
e.暫時暫停 AEO 身份
臨時暫停 AEO 制度的最長期限已從之前的 60 天延長至 90 天,讓企業在正式暫停之前有更多時間糾正違規行為。
第 167/2025/ND-CP 號法令第 1.6 條
“海關署長應發佈自決定發佈之日起 90 天內暫時暫停 AEO 制度的決定。”
3. 實施原地進出口及 AEO 制度規定
- 有關現場進出口政策的規定以及企業申請 AEO 制度的條件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同時,第 167/2025/ND-CP 號法令的所有其他規定將於 2025 年 8 月 15 日生效。
UNI Customs Consulting 將繼續為我們尊貴的客戶及時提供海關法規的最新動向,尤其是與現場進出口和AEO政策相關的法規。
附件 (VIE)
- 第 167/2025/ND-CP 號法令修訂了第 08/2015/ND-CP 號法令。 看這裡
2025年6月25日
正式通過就地進出口規定
1, 海關法修正案正式獲國會通過
2025年6月25日上午,在第十五屆國會第九次會議上,國會正式表決通過《修正、補充海關法、加值稅法若干條文法》。
《海關法》及《加值稅法》修正案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獲得通過的就地進出口相關重要規定包括:
a/- 補充第47a條納入海關法,定義就地進出口貨物:
“第47a條. 就地進出口貨物之海關檢查、監管
現場進出口貨物是指根據外國商人的指定,在越南交付、接收的貨物,依據越南企業與外國商人之間的買賣、加工、租賃、借用合同進行。
就地進出口貨物須辦理海關手續,接受海關檢查、監管。
政府詳細規定本條內容“
b/- 補充增值稅法第9.1條,規定現場出口貨物適用0%增值稅:
第四條 修正、補充增值稅法第九條第一款a項如下:
“第9條 稅率
0%稅率適用於下列貨物、服務
a) 出口貨物包括:從越南銷售給國外組織、個人且在越南境外消費的貨物;從越南境內銷售給非關稅區內組織且在非關稅區內消費、直接服務於出口生產活動的貨物;已在隔離區域銷售給已辦理出境手續之個人(外國人或越南人)的貨物;已在免稅商店銷售的貨物;現場出口貨物;”
c/ 補充就地進出口報關單已登記但尚未完成海關手續之過渡條款:
“第10條. 過渡條款
海關法修正補充規定之過渡規定如下:
就地進出口貨物屬已登記但於本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海關手續之海關報關單,適用本法第3條第3款規定。”
依此規定,「就地進出口」活動正式獲得承認為海關法調整對象,為修正第08/2015/NĐ-CP號政府議定及其他相關文件奠定前提。
海關法修正案與多項對營商環境產生重大影響之法律一同獲得通過,包括:招標法;公私合夥投資法;加值稅法;出口稅、進口稅法;投資法;公共投資法;公有資產管理使用法。
d/ 法令及指導通函修正進度狀況:
草案修正法令08/2015/NĐ-CP有關國內進出口規定目前仍在審議中.
根據法令78/2025/NĐ-CP之規定,修正法令08預計還需1至2個月才能生效。
此時間可能會延長或縮短,視政府審議及核准程序而定。
以下為該法令第三次草案,更新日期為2025年6月9日。詳情請見此處
法令詳細程序規定之指導通函將於法令正式生效後進行修正。
目前,財政部尚未就修正指導通函提出具體草案。
預計時程將視財政部審議程序而定。
2, 通過比例高 – 國會高度共識
海關法修正案之通過採電子表決方式進行,獲得國會代表極高贊成比例。
- 參與表決代表數:434名
- 贊成代表數:432名
- 贊成比例:佔國會代表總數90.38%
- 未表決代表數:2名
此比例顯示國會對重要法律修正,特別是海關法就地進出口新規定,具有極高共識。
本公司UNI海關諮詢顧問將持續更新就地進出口規定修正之最新資訊,並持續向貴客戶提供更新。
附件 (VIE)
2025年6月17日
關於國會批准海關法修正法的預計時間更新
1. 修訂《海關法》的法律預計將於 2025 年 6 月 25 日通過
根據第 15 屆國會第 9 屆會議的議程 – 第 2 階段,國會審議並批准了修改和補充海關法若干條款的法律(連同《出口稅法》、《進口稅法》、《投資法》等)已更新。具體而言:
- 從 2025 年 6 月 17 日調整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上午舉行。
- 該法律與一組法律一起投票通過,包括:招標法、公私合營投資法、進出口稅法、投資法、公共投資法、公共資產管理和使用法等。

2. 具體修訂內容
具體而言,《海關法》第 47a 條預計將補充如下:
“第 47a 條 海關對進出口進行實地檢查和監管
- 就地出口或進口的貨物是指外國貿易商根據越南企業與外國貿易商之間的銷售、購買、加工、租賃或借用合同指定的在越南交付或接收的貨物。
- 貨物就地進出口必須辦理海關手續,並同時接受海關查驗和監管。
- 政府應詳細規定本條之執行辦法”
本公司 UNI Customs Consulting 將不斷現場更新進出口法規修訂的最新資訊,並持續向客戶提供更新。
附件 (VIE)
《海關法》修正案中關於境內進出口的規定即將通過
一、修正《海關法》的法律預計將於2025年7月正式生效
《關於修正與補充〈海關法〉若干條文之法律》(同時修正《進出口稅法》《投資法》等)將於2025年6月17日提交第十五屆國會審議,並預計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在本次修法中,將對第47a條——境內進出口之規定進行修正與補充,以更符合實務操作與海關程序改革的方向。此修訂將成為未來持續開展境內進出口活動之最高法律依據。
根據草案,預計新增之《海關法》第47a條內容如下:
第47a條:對境內進出口貨物之海關管理
1.境內進出口貨物,係指根據外國商人之指定,由越南企業與外國商人根據買賣、加工、租賃、借用等合約,在越南境內交付及接收之貨物
2.境內進出口貨物應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之查驗與監管。
3.政府將對本條文訂定具體細則。

二、修正《第08/2015/NĐ-CP號政令》之草案目前正處於審查階段
a, 草案審查階段
為配合《海關法》之修訂,財政部亦正推動修正第08/2015/NĐ-CP號政令,其中包括補充與完善有關境內進出口貨物海關程序之相關規定。
- 2025年6月11日,財政部已向司法部發送8172/BTC-CHQ號公文,提請對該政令草案進行審查。
- 財政部亦希望可於2025年6月15日前收到回覆意見,以便與前述修正之《海關法》同步發布實施。
b, 目前修正政令之程序如下:
- 起草修正政令草案;
- 編製送審資料;
- 由司法部組織進行審查;
- 依據意見修正草案內容;
- 提報政府審議通過草案;
- 政府核准並公布政令。
(依據《第78/2025/NĐ-CP號政令》第28條與第30條)
目前,修正《第08/2015/NĐ-CP號政令》之草案正處於審查籌備階段。
我們——UNI 海關顧問公司,將持續關注境內進出口相關規定的修訂動向,並即時向客戶更新最新資訊。
附件(越文原文):
第 08/2015/ND-CP 號法令的 3 項修正案草案:維護和詳細說明現場進出口政策
2025/05/08,財政部(海關部門)完成了第08/2015/ND-CP號法令的第三份修訂草案。本草案是在綜合、研究和接受來自機構、組織、商業協會和專家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
本草案繼續維持第三十五條關於進出口手續現場的規定,並作如下修改:
第35條海關手續、現場進出口貨物的檢查和監督
1, 現場進出口貨物為本條款規定的貨物品。。。修訂和補充《海關法》的法律,包括:
a)在越南加工並由外國貿易商訂購加工銷售或轉讓給越南的組織和個人的貨物。
b)越南企業與外國貿易商之間購買、出售、租賃或借用並由外國貿易商指定在越南境內企業交付或接收貨物的貨物。
2, 貨物原地出口或進口,需辦理海關手續;在稍後執行海關手續之前交付和接收貨物,或在稍後移交和接收貨物之前執行海關手續;從交貨和接收貨物到完成海關手續,或從執行海關手續到完成貨物交貨和接收,都受到海關檢查和監督。
3, 當場出口報關單和現場進口報關單均已完成海關手續的貨物,視為已完成海關手續。
4, 交貨和接收貨物的期限、地點和方式應符合外貿商的指定,並且必須在辦理海關手續時或在交貨和接收貨物的時間之前通知海關。
5, 財政部長應詳細說明本條。
一些值得注意的點:
- 目前在點 c(越南企業與外國貿易商之間的交易)指定的情況仍然保留(現在更改為點 b)。同時,「外國貿易商在越南沒有業務」的條件被取消。
- 在目前 B 點規定的情況下(取消國內企業與出口加工企業之間的交易),不辦理現場進出口手續。但是,在實踐中,這些交易仍然可以通過正常的海關程序進行。
相較於 2025 年 3 月 11 日公佈的海關法修正草案,該法令草案的內容更為詳細,特別是關於現場進出口法規
另請參閱: 海關法修正草案:維持現場進出動
在未來的時間里,詳細說明海關法的第 38/2015/TT-BTC 號通告,第 08/2015/ND-CP 號法令可能會繼續修訂,以改善現場進出動的法律基礎。
2025年5月13日,財政部向司法部發出第6377/BTC-CHQ號公函,要求對法令草案進行評估
我們 UNI Customs Consulting 將不斷現場更新有關進出口法規修訂的最新資訊,並持續為我們的客戶提供最新資訊
附件 (VIE)
- 修訂第 08/2015/ND-CP 號法令的第 3 號法令草案 (2025/05/08)
- 機構、組織和個人對第 08/2015/ND-CP 號法令修正案草案的解釋和評論摘要
- 向政府提交修訂第 08/2015/ND-CP 號法令的第 3 號法令草案 (2025/05/08)
根據財政部草案,建議維持國內進出口制度,並修訂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針對海關當局「刪除國內進出口相關條款」的建議,財政部向政府報告,不應刪除國內進出口條款,而應明確界定國內進出口的定義,並增加管理監督程序。
由於目前仍處於草案階段,在最終生效前可能會有變動。此外,實施細則和實施規定等詳細程序尚未制定。因此,相關企業應密切關注後續變動情況。
我們,Uni Customs Consulting,預計將於2025年4月17日以KOCHAM代表的身份參加與海關總局的座談會,並將繼續核實與草案相關的詳細內容。
財政部法律草案內容如下:
1, 目的
為執行2024年12月22日政治局關於科學技術發展、創新和國家數位化轉型突破的第57-NQ/TW號決議财政部提出修订的法律草案
2, 財政部提出修訂的法律草案
- 招標法
- 公私合營投資法;
- 海關法;
- 出口稅和進口稅法;
- 投資法;
- 公共投資法;
- 公共財產管理和使用法
3, 國內進出口相關草案內容彙總
a, 報告
| 2.3. 修訂和補充海關法的部分條款(法案第3條)
b)增加關於國內進出口商品海關程序、檢查和監督的規定:在海關法中增加第47a條,規定國內進出口商品的海關檢查和監督如下:國內進出口商品是指根據外國貿易商與越南企業之間的買賣、加工、租賃合同,按照外國貿易商的指示在越南境內交付和接收的商品。國內進出口商品必須履行海關程序並接受海關檢查和監督。政府將規定本條款的詳細內容。 |
b, 海關法草案內容
| 3,增加第47a條如下:
“第47a條. 關於國內進出口商品的海關檢查和監督規定
|
c,財政部報告
| c) 目前越南約有1,400家出口加工企業,其中100多家出口加工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電子、高科技、機械製造領域活躍,包括英特爾、惠普、三星、安靠、LG、松下、索尼等世界主要科技公司。企業協會,特別是高科技和半導體產業領域的企業認為,國內進出口程序是一項具吸引力的政策,透過海關程序和管理體系一致管理,促進了出口商品生產的供應鏈發展。
年均(2018-2022年)約有188萬份國內進出口申報表登記並完成海關程序。根據政府行政程序改革諮詢委員會2022年合規成本指數(APCI 2022)評估報告,跨境貿易活動的平均行政程序合規成本為384萬越南盾,平均出口成本為201萬越南盾,進口為618萬越南盾。完成跨境貿易交易程序所需的平均時間為14.9小時(出口13.5小時,進口16.6小時),其中在港口領取貨物的商業程序需要7.1小時(總時間的46.7%)。 目前,國內進出口活動缺乏法律層面的法律依據,企業們為了符合海關法、對外貿易管理法和商法的要求,選擇先出口到保稅倉庫/免稅區或鄰國(作為中轉點/樞紐),然後再進口回越南。這些活動會導致每批貨物和海關申報單都產生運輸、倉儲、保險、運輸和港口相關費用。 相比之下,如果應用國內進出口程序,買賣雙方可以按照外國貿易商的指示直接交換商品,從而避免上述中間成本(節省在港口領取貨物所需的7.1小時(總程序時間的46.7%),並且不會產生倉庫租賃、運輸工具租賃、保險和其他管理費用)。 海關當局方面:國內進出口商品的海關程序自1998年至今(27年)一直穩定實施,並在國內出口和國內進口階段均受到嚴格管理(只有在國內出口商品有相應的國內進口申報單,並履行了所有稅收政策和專業管理政策後,海關程序才被視為已完成)。然而,現行規定有一個條件,即只有在越南不實際存在的外國貿易商才能執行國內進出口程序,而根據企業界和海關當局的評估,實際上確認在越南不實際存在的外國貿易商是不可行的。 在起草修訂、補充第08/2015/NĐ-CP號法令的過程中,在彙總關於制定海關檢查、監督體系政策的意見時,多個部委和國家管理機構認為,第08/2015/NĐ-CP號法令第35條第1款規定的國內進出口內容對企業有利,但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如果要為企業便利保留國內進出口活動,則應提交給有權機構在法律層面上進行修訂和補充。 |
d, 與海關總局的座談會
| 1, 活動名稱: 關於邀請參加國內進出口活動相關座談會
2, 主辦單位: 海關總局 – 財政部 3, 時間: 2025年4月17日上午8:30至11:30 4, 地點: 海關總局,河內市樓橋區安和坊楊廷藝街9號 5, 會議主要內容:
6, 參會人員:
7, 使用語言: 越南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