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貨物進口並需再出口的出口加工企業(EPE)進行退稅。

hoàn thuế đối với doanh nghiệp chế xuấ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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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稅務總署發佈了《第4610/TCHQ-TXNK號公文》,以指導在出口加工企業進口貨物后,將其出售至國外或銷售給其他出口加工企業的進口退稅事項。  

在出口加工企業已經繳納進口稅,完成貨物進口但必須將該進口貨物再出口到國外或進入免稅區(未使用、未加工或未處理的貨物)的情況下,海關機關在企業提出申請后,將考慮退還進口稅,並不徵收出口稅。  

(根據《2016年進出口稅法》第19條)  

為獲得退稅,企業需要準備一套完整的申請材料,包括: 

  • 通過海關電子數據處理系統提交的出口退稅和進口退稅申請公文(正本) 
  • 根據法律規定的增值稅發票或銷售發票或商業發票(複印件) 
  • 出口、進口貨物的支付憑證(如有)(複印件) 
  • 出口、進口合同及與出口、進口合同相關的發票; 如果是委託出口、進口的方式,還需提供委託出口、進口合同(如有)(複印件) 
  • 在將貨物退還給最初外國發貨方的情況下,需提供與對方達成的退貨協定的文書(複印件) 
  • 如果是通過郵政服務進口的情況,需提供國際快遞公司發出的關於無法交付給收件者的通知(複印件) 

(根據《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第34條) 

準備好所有申請材料后,企業需向註冊進口、出口報關單的海關提交申請材料以申請退稅。 

(根據2024年9月26日《第4610/TCHQ-TXNK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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