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程式:貨物過境后改變運輸方 

Thủ Tục Hải Quan Đối Với Hàng Hóa Quá Cảnh Có Thay Đổi Phương Thức Vận Chuyển

近期,海關總局發佈了2024年11月8日第5502/TCHQ-GSQL號公文,指導在越南境內運輸過境貨物的過程中,如果貨物集裝箱的運輸方式發生變化,應遵守的海關程式。  

海關總局的意見如下: 

海關封條要求: 

要求在越南境內改變運輸方式的過境貨物必須裝入集裝箱,並從入境口岸到出口口岸期間,進行海關封條封存。  

海關申報人的要求: 

  • 必須提交一份獨立的運輸申報單,涵蓋從第一個入境口岸到最後一個出口口岸的貨物運輸段(根據38/2015/TT-BTC號通告第51條)。 
  • 向負責更換運輸工具的海關分局及負責監管的海關分局提交“更改運輸方式的申請書”,按照《59/2018/NĐ-CP號議定》附錄中的格式進行填寫。 具體格式請見此處。  
    同時,必須通知入境口岸海關分局和出口口岸海關分局,以便進行跟蹤和協調監管。  
  • 若獲得批准,海關申報人必須接收並將貨物交接記錄提交給更改運輸工具的海關分局、負責監管的海關分局及出口口岸海關分局。  

關於運輸時間 

運輸時間按每個運輸段計算,最長不超過以下規定: 

  • 對於500公里以內的距離,運輸時間不得超過1天; 
  • 對於500公里以上的距離,運輸時間不得超過3天。 

(根據2024年11月8日發佈的 第5502/TCHQ-GSQL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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