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財政部關於第08/2015/ND-CP號議定的第35條有關現場進出口的意見
財政部觀點:
為了遵守第08/2015/ND-CP號議定的第35條、c點的規定,外國企業必須滿足“不在越南境內存在”的條件。
如果外國貿易商“不在越南境內存在”,將無法進行現場進出口。 例如:設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投資設立經濟組織、投資出資、購買股票、購買出資;實施投資專案;以BCC合約形式投資;新投資形式、新型經濟組織等

進出口貨物必須帶出/帶入越南領土或帶出/帶入單獨的關稅區。 對於越南企業與外國企業之間的貨物貿易活動,並指定將貨物交付給越南的另一家企業,貨物實際上並未移出邊境或移至單獨的關稅區。 因此,本案不屬於進出口活動
財政部正在收集有關部委和部門的意見,以綜合並向政府提出廢除第08/2015/ND-CP號議定有關國內進出口的第35條的解決方案。
2. 暫時進口免稅貨物改變用途轉為國內消費的稅收政策
企業暫時進口保修、修理、更換貨物后複出口的,免稅。
(根據2016年進出口稅法的第16條、第9款、c點)
但是,如果貨物暫時進口但在復出口前,企業將用途改變為國內消費,則必須重新進行報關。 同時,在報關註冊時適用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政策和稅收政策。
(根據第59/2018/ND-CP號議定第1條第12款)
連結: 第1008號 公文
3. 回收和廢物處理活動產生的貨物的出口免稅問題
目前的問題:政府已廢除根據投資專案中所述的產品和廢物處理設施投資登記證書考慮對回收和廢物處理活動中獲得的產品實行出口免稅的規定
(根據第08/2022/ND-CP號議定)
因此,自第08/2022/ND-CP號議定生效至今(2022年1月10日起),海關機構沒有依據根據規定考慮對回收和廢物處理活動中獲得的產品實行出口免稅

財政部現於2024年2月1日發出第1392/BTC-TCHQ號公文,向自然資源和環境部提出以下內容:
- 確定回收和廢物處理活動中生產的產品免征出口稅的標準
- 免征進口稅的環境保護活動清單中專用機械、設備、車輛、工具和用品的確定標準
連結: 第2395號公文
4. 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
- 企業既有出口貨物和服務,又有國內消費的,企業機構必須分別核算出口貨物和服務的進項增值稅額。
- 企業無法單獨核算出口貨物勞務進項稅額的,按照出口貨物服務收入占貨物勞務收入總額的比例確定進項稅額。
企業出口貨物勞務抵扣內銷貨物服務增值稅額后餘額達到3億以上的,可以享受出口貨物勞務退稅。 (退稅金額不得超過出口貨物勞務收入的10%)- 本期未退稅出口貨物服務的進項稅額轉抵下一期增值稅額
連結: 第1229號公文
5. 進口免稅品使用通報
每年,企業有義務通報進口免稅貨物的用途。
- 按照第 18/2021/ND-CP 號議定發佈的電子錶格第 07 號附錄 VIIa
- 如果必須向海關當局通報「免稅清單」 按第 18/2021/ND-CP 號議定發佈的表格第 18 號附錄 VII
- 實施期限:財政年度結束后90天內
(根據第18/2021/ND-CP號議定的第1條、第15款)

注:如果企業未按上述時間提交免稅商品使用報告,可能會被處以 2,000,000 – 5,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根據第128/2020號議定的第7條、第3款)
連結: 第533號公文
6. 暫時停止獨居石礦石和精礦的暫時進口、復出口
財政部決定暫時停止獨居石礦石及精礦臨時暫時進口、複出口
屬於26.12組,HS編碼:2612.20.00
適用時間:2024年5月13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連結: 05/2024號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