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政部关于第08/2015/ND-CP号议定的第35条有关现场进出口的意见
财政部观点:
- 为了遵守第08/2015/ND-CP号议定的第35条、c点的规定,外国企业必须满足“不在越南境内存在”的条件。
- 如果外国贸易商“不在越南境内存在”,将无法进行现场进出口。例如: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投资设立经济组织、投资出资、购买股票、购买出资;实施投资项目;以BCC合约形式投资;新投资形式、新型经济组织等
- 进出口货物必须带出/带入越南领土或带出/带入单独的关税区。对于越南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货物贸易活动,并指定将货物交付给越南的另一家企业,货物实际上并未移出边境或移至单独的关税区。因此,本案不属于进出口活动
财政部正在收集有关部委和部门的意见,以综合并向政府提出废除第08/2015/ND-CP号议定有关国内进出口的第35条的解决方案。

2. 暂时进口免税货物改变用途转为国内消费的税收政策
企业暂时进口保修、修理、更换货物后复出口的,免税。
(根据2016年进出口税法的第16条、第9款、c点)
但是,如果货物暂时进口但在复出口前,企业将用途改变为国内消费,则必须重新进行报关。 同时,在报关注册时适用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政策和税收政策。
(根据第59/2018/ND-CP号议定第1条第12款)
链接: 第1008号 公文
3. 回收和废物处理活动产生的货物的出口免税问题
目前的问题:政府已废除根据投资项目中所述的产品和废物处理设施投资登记证书考虑对回收和废物处理活动中获得的产品实行出口免税的规定
(根据第08/2022/ND-CP号议定)
因此,自第08/2022/ND-CP号议定生效至今(2022年1月10日起),海关机构没有依据根据规定考虑对回收和废物处理活动中获得的产品实行出口免税

财政部现于2024年2月1日发出第1392/BTC-TCHQ号公文,向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提出以下内容:
- 确定回收和废物处理活动中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税的标准
- 免征进口税的环境保护活动清单中专用机械、设备、车辆、工具和用品的确定标准
链接: 第2395号公文
4. 出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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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既有出口货物和服务,又有国内消费的,企业机构必须分别核算出口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额。
- 企业无法单独核算出口货物劳务进项税额的,按照出口货物服务收入占货物劳务收入总额的比例确定进项税额。
-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抵扣内销货物服务增值税额后余额达到3亿以上的,可以享受出口货物劳务退税。 (退税金额不得超过出口货物劳务收入的10%)
- 本期未退税出口货物服务的进项税额转抵下一期增值税额
链接: 第1229号公文

5. 进口免税品使用通报
每年,企业有义务通报进口免税货物的用途。
- 按照第 18/2021/ND-CP 号议定发布的电子表格第 07 号附录 VIIa
- 如果必须向海关当局通报“免税清单”, 按照第 18/2021/ND-CP 号议定发布的表格第 18 号附录 VII
- 实施期限: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
(根据第18/2021/ND-CP号议定的第1条、第15款)
注:如果企业未按上述时间提交免税商品使用报告,可能会被处以 2,000,000 – 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根据第128/2020号议定的第7条、第3款)
链接: 第533号公文

6. 暂时停止独居石矿石和精矿的暂时进口、复出口
财政部决定暂时停止独居石矿石及精矿临时暂时进口、复出口
属于26.12组,HS编码:2612.20.00
适用时间:2024年5月13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链接:05/2024号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