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闻 –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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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2024 年 10 月最新海关通讯集:

I. 企业因第3号台风及台风后洪水在越南遭受损失而获得税收减免 

根据越南政府总理关于集中克服第3号台风及台风后洪水灾害影响的指示,税务总署发布了第4062/TCT-CS号公文,指导支持受台风和洪水影响的企业税务总署的指导内容如下 

1. 关于延期缴税 

税务机关将考虑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企业的延期缴税申请 

延期缴税的时间 

  • 对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直接影响生产经营的物质损失情况,延长期限不超过2 
  • 如果企业因应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搬迁生产经营场所,导致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 

企业在延期缴税期间将不会被罚款,也不需要缴纳税款。 

税务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将根据延期缴税的申请档案决定企业应缴税款的金额及延期时间 

(《2019年税务管理法》第62) 

2. 关于免除税款滞纳金: 

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物质损失的,可免除税款滞纳金。 

(《2019年税务管理法》第59) 

3. 关于免除税务行政违规处罚: 

企业因税务行政违规而被罚款的,在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情况下可免除罚款。
免除的罚款总金额不得超过受损资产货物的价值 

(《2019年税务管理法》第140 

4. 关于增值税 (VAT) 进项税的抵扣 

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货物,未获保险赔偿的进项增值税也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抵扣。 

(《第219/2013/TT-BTC号通告》第14 

5.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抵扣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抵扣的费用包括 

  • 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但未获得赔偿的部分 

损失的可抵扣价值是指在扣除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的赔偿后,剩余的损失价值 

  • 用于灾后恢复的资助 
  • 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员工的支持费用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抵扣的工资费用上限为一年中实际平均工资的1个月 

企业所得税可抵扣的费用条件 

  • 直接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 具备有效的发票和凭证对于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交易,必须提供非现金支付的凭证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6. 关于减少特别消费税 

因自然灾害而遇到困难的纳税人生产的商品属于特别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可以获得减税
减税的额度根据实际损失确定,但不得超过损失发生年度应缴税款的30%,且不得超过受损资产在赔偿后(如有)剩余的价值 

(《2008年特别消费税法》第9条 )  

税务总署建议越南各省市税务机关指导企业落实上述减免税政策,以及时支持因第3号台风受损的企业 

如企业有需求,请联系UNI以获取有关减免税申请文件和程序的详细指导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4062/TCT-CS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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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对于有货物进口并需再出口的出口加工企业(EPE)进行退税 

近期,税务总署发布了第4610/TCHQ-TXNK号公文,以指导在出口加工企业进口货物后,将其出售至国外或销售给其他出口加工企业的进口退税事项 

在出口加工企业已经缴纳进口税,完成货物进口但必须将该进口货物再出口到国外或进入免税区(未使用、未加工或未处理的货物)的情况下,海关机关在企业提出申请后,将考虑退还进口税并不征收出口税 

(根据《2016年进出口税法》第19) 

为获得退税,企业需要准备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 

  • 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提交的出口退税和进口退税申请公文(正本 
  • 根据法律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销售发票或商业发票(复印件 
  • 出口、进口货物的支付凭证(如有)(复印件 
  • 出口、进口合同及与出口、进口合同相关的发票;如果是委托出口、进口的方式,还需提供委托出口、进口合同(如有)(复印件 
  • 在将货物退还给最初外国发货方的情况下,需提供与对方达成的退货协议的文书复印件 
  • 如果是通过邮政服务进口的情况,需提供国际快递公司发出的关于无法交付给收件人的通知(复印件) 

(根据《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34) 

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后,企业需向注册进口、出口报关单的海关提交申请材料以申请退税 

(根据2024年9月26日《第4610/TCHQ-TXNK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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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泰国启动针对来自越南的冷轧不锈钢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1. 事件基本信息 

越南贸易保护局收到信息泰国外贸局(调查机关)已公告启动对来自越南的冷轧不锈钢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启动调查日期:2024103 

原告Posco-Thainox Public有限公司 

2. 被调查商品 

  • 商品特点:冷轧不锈钢以卷材、板材和带材形式存在,厚度从0.3毫米到3.0毫米,宽度不超过1,320毫米。
  • HS编码冷轧不锈钢的HS编码为7219.32.00.020、7219.32.00.030、7219.32.00.040、7219.32.00.080、7219.32.00.090、7219.33.00.020、7219.33.00.030、7219.33.00.040、7219.33.00.080、7219.33.00.090、7219.34.00.020、7219.34.00.030、7219.34.00.040、7219.34.00.080、7219.34.00.090、7219.35.00.020、7219.35.00.030、7219.35.00.040、7219.35.00.080、7219.35.00.090、7219.90.00.000、7220.20.10.020、7220.20.10.030、7220.20.10.040、7220.20.10.080、7220.20.10.090、7220.20.90.020、7220.20.90.030、7220.20.90.040、7220.20.90.080、7220.20.90.090、7220.90.10.000、7220.90.90.000

调查期间2023年7月1日 – 2024年6月30日

启动前期间2023年6月30日 – 2024年7月1日

调查依据 

泰国大型不锈钢制造商POSCO-Thainox指控,来自越南的不锈钢出口存在倾销,估计倾销幅度为CIF价格的10.31%。 

调查机关发现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泰国国内生产行业遭受了损害 

损害 

POSCO-Thainox认为,由于从越南进口不锈钢产品,泰国钢铁工业遭受了重大损害。这一观点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得以考虑 

  • 从越南进口的钢铁产品数量显著增加。 
  • 泰国不锈钢产品的销售价格受到来自越南廉价进口商品的竞争影响 
  • 泰国钢铁公司的产量、销售额和市场份额下降,导致财务损失 

调查程序 

问卷将在公告于《皇家公报》后的15天内发送给相关方。 

未收到调查问卷的企业可以在2024年9月26日后的15天内向泰国外贸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参与此案并请求该机关发送调查问卷。 

相关方有权在2024年9月26日后的30天内,向泰国外贸局提交书面意见或请求与该局进行面对面会议陈述关于反倾销调查和损害的意见 

3. 联系信息: 

泰国外贸局对策与贸易保护处 

泰国外贸局,泰国暖武里府MueangBang Kraso街Nonthaburi563 

邮政编码11000电话0 2557 5082 

传真0 2547 474 

(根据泰国外贸局与2024年9月6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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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越南海关总署解答在越南的韩国企业协会KOCHAM)的问题 

在刚刚过去的九月初,海关总署发布了编号为4218/TCHQ-CCHĐH的公文,回复了KOCHAM关于出口加工企业EPE)免税货物的相关问题 

1. 出口加工企业向本地企业出租机械、设备、模具,并希望将零部件、配件、物料带入国内进行更换维修和升级 

出口加工企业为了向本地企业出租、借用机械、设备、模具以服务生产活动,出口加工企业需要办理暂时出口 – 再进口手续,本地企业需办理暂时进口 – 再出口手续。再进口时,机械、设备、模具必须为之前暂时出口的原货物。

(根据08/2015/NĐ-CP号议定的第50条第1款 

海关总署认为,如果在维修、更换、升级后,机器、设备、模具发生变化,导致不再是之前暂时出口的原货物,则不满足进行上述手续的条件 

因此,如果出口加工企业有维修、更换、升级机器的需求,KOCHAM需要指导企业办理再进口手续。在完成维修、更换、升级后,可以继续让本地企业出租、借用机器、设备、模具 

2. 出口加工企业销毁、拆解免税的机器、设备并回收部分零件以便再利用 

关于此问题,海关总署建议KOCHAM指导出口加工企业EPE)成员注意机器、设备处理过程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内部的跟踪和会计核算方式,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强调 

  • 规定出口加工企业进口货物以服务于出口生产活动时,必须办理海关手续并用于生产的正确目的.  

《第 38/2015/TT-BTC 2015号通告》第74条)

  • 规定出口加工企业在处理机器、设备时的海关手续. 

(38/2015/TT-BTC 2015号通告第79 ) 

如果出口加工企业希望保留一些部件以用于替换或升级其他机器,需要明确这些机器的使用目的,以便海关总局提供详细指导 

 

3. 出口加工企业将间接物资和消费品转让给本地企业,以执行加工合同 

关于此问题,海关总署尚无法提供具体指导,因为KOCHAM的问题涉及多种具有不同海关手续和税收政策的货物。海关总局建议KOCHAM明确提出问题并附上具体示例,以便根据每个具体情况获得指导 

然而,海关总署提醒,如果本地加工企业从出口加工企业进口间接物资和消费品以服务于运营和管理,而这些货物并未直接构成出口加工产品或未直接参与加工过程,则不属于免税范围 

(根据《进出口税法》第16条第6款)

(根据2024年9月4号发布的《第4218/TCHQ-CCHĐH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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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智利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颁发商品原产地证明(CO)–  电子VC样本  

海关总署刚刚发布了编号为4342/TCHQ的公文,涉及越南-智利自由贸易协定(VCFTA)中的电子原产地证明(C/O) 

根据海关总局关于电子原产地证明(C/O)VC样本的指导,智利的主管机构将于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0月31日进行电子VC样本C/O的试点发放;仅在特殊情况下发放纸质C/O VC样本。从2024年11月1日起,智利的相关机构将正式发放电子版C/O VC样本 

为了验证VC样本C/O的信息,海关机关可以通过扫描C/O上的二维码或根据查询指南访问电子信息以检查电子VC样本C/O的信息。 

根据指南,用户可以访问电子信息页面(如下方链接),使用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查询 

( Confederation of Chilean Industry (SOFOFA))

接下来,用户输入C/O证书号码,系统将自动显示由智利工业联合会(SOFOFA)颁发的原产地证明副本并进行保存。此外,原产地证明还可以通过第13栏中的二维码进行验证 

(根据2024年9月12号发布的《第4342/TCHQ-GSQL号公文》)

VI. 进口废铅和废旧电池的权利 

海关总署收到来自政府办公室转交的关于玉天有限公司进口废铅和废旧电池的申请文件。针对这一问题,海关总局提出如下意见 

  • 进口到越南的废料必须符合环境技术标准,并且必须列入《允许作为生产原料进口的废料清单该清单根据2023年5月22日13/QĐTTg号决定发布。目前,废铅不在清单中。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71条、第1款) 

    • 越南法律目前禁止以任何形式进口、暂时进口、再出口或过境来自国外的废物。废旧电池(废物编码为160112、190601、190603、190604、 

    190605)属于“需控制的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普通工业固体废物清单”,根据《第02/2022/TT-BTNMT号通告》 

(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6款 ) 

进口被禁止的货物将由越南政府总理决定. 

(根据2024年9月4号发布的《第4240/TCHQ-GSQL号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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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草案修改补充第08/2015/NĐ-CP号议定 – 继续征求关于“国内进出口”的意见 

2024年8月28日,海关总署修改并补充了第08/2015/NĐ-CP号议定的修订草案。与此前提交政府的草案(2022年12月27日)相比,此次草案有重要变化,其中涉及“国内进出口”问题。  

据此,海关总署正式提议废除第08/2015/NĐ-CP号议定的第35条,并附带一项过渡条款。提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废除政府于2015年1月21日颁布的第08/2015/NĐ-CP号议定的第35条。 
越南企业与没有在越南设立机构的外国组织、个人之间进行的货物买卖,以及由外国商人指定在越南与其他企业进行货物交付的,仍可在本议定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年的期限内,按照规定办理本地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并需符合《外贸管理法》第3条、第5款关于外国商人没有在越南设立机构的规定。” 

财政部的观点认为 

实际上,上述修改内容仅废除了第35条、第1款、c点的规定  

  • 第35条、第1款、a点规定关于以加工形式进行国内进出口的规定,仍根据《商业法》第181条和第182条规定。 
  • 第35条、第1款、b点规定关于与出口加工企业(EPEs)进行国内进出口的规定,仍根据《商业法》第28条和《外贸管理法》第3.4条规定。 

企业仍然可以继续为上述两种情况办理国内进出口手续。财政部将在修改补充第38/2015/TT-BTC号通告时,尽快出台具体指导意见。   

这一提议是在财政部征求了众多国内外机构的意见背景下提出的。同时,财政部还深入研究了部分国家关于“国内进出口”的规定,评估了取消国内进出口规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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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关于“国内进出口”的内容,草案还修改了以下规定:海关手续的地点;海关申报人;海关检查和监督的对象;对企业的优先制度;海关价值;海关手续以及增加了关于内部控制系统的规定;海关手续、电子税务;对出口飞机、船只供给货物的检查。 

  • 草案修订版日期:2024年8月28日。详细信息请点击此处  
  • 比较草案版本的变化。详细信息请点击此处   
  • 财政部关于完善草案的报告(2024年7月)。详细信息请点击此处 

截至2024年9月6日,海关总署已经发布了4277/TCHQ-GSQL号公文,通知企业协会关于征求意见的最新修订和补充内容。   

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 thuyltt3@customs.gov.vn或在2024年9月16日之前直接提交至海关总署。 

联系方式   
Ms. Luu Thi Thanh Thuy
Specialist, Custom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 – General Department of Customs
Phone: (024) 39440833 – 8813 

来源发布的第4277/T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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