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货物进口并需再出口的出口加工企业(EPE)进行退税。 

hoàn thuế đối với doanh nghiệp chế xuất
海关新闻实时更新

近期,税务总署发布了《第4610/TCHQ-TXNK号公文》,以指导在出口加工企业进口货物后,将其出售至国外或销售给其他出口加工企业的进口退税事项。 

在出口加工企业已经缴纳进口税,完成货物进口但必须将该进口货物再出口到国外或进入免税区(未使用、未加工或未处理的货物)的情况下,海关机关在企业提出申请后,将考虑退还进口税,并不征收出口税。 

根据《2016年进出口税法》第19)  

为获得退税,企业需要准备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 

  • 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提交的出口退税和进口退税申请公文(正本) 
  • 根据法律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销售发票或商业发票(复印件) 
  • 出口、进口货物的支付凭证(如有)(复印件) 
  • 出口、进口合同及与出口、进口合同相关的发票;如果是委托出口、进口的方式,还需提供委托出口、进口合同(如有)(复印件) 
  • 在将货物退还给最初外国发货方的情况下,需提供与对方达成的退货协议的文书(复印件) 
  • 如果是通过邮政服务进口的情况,需提供国际快递公司发出的关于无法交付给收件人的通知(复印件) 

(根据《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34) 

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后,企业需向注册进口、出口报关单的海关提交申请材料以申请退税。 

(根据2024年9月26日《第4610/TCHQ-TXNK号公文》)

 

UNI,拥有8年海关咨询经验,为每项进出口程序提供量身定制的咨询服务。请联系UNI获取进一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