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加强对通过电子商务交易的进口货物的管理
2024年11月8日,越南海关总署发布了编号为5480/TCHQ-GSQL的公文,要求加强对通过电子商务交易的进口货物的检查和监管。
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1. 在进口口岸
- 严格执行货物从进口口岸运送至集结地点的海关手续全流程。
- 对缺乏必要信息的报关单,或使用未在越南电子商务管理系统注册的电子商务网站或应用程序的情况,一律不予受理。
2. 在集中监管地点
拒绝办理海关手续:
- 未申报电子商务服务提供网站/应用的名称。
- 虽已申报,但相关网站/应用未在越南注册或未在越南电子商务管理系统中公布。
此外,各海关分局需加强以下工作:
- 核查和确定海关估价。
- 防止通过拆分货物为多个小包裹或虚报货值以规避税收或规避专业检查的行为。
- 核查货物的原产地和知识产权,尤其是以下商品:食品、化妆品、零部件、药品、时尚用品等。
- 对货物的数量和种类进行检查和监管,防止通过分拆包装进行走私的情况。
3. 在快递企业的仓库
未来,各海关分局需全面核查快递企业的所有仓库。
对于不符合海关检查和监管条件的仓库,应要求停止运营并收回仓库代码。
(根据2024年11月8日 第5840/TCHQ-GSQL号公文)
II. 加强对进出港口、仓库和堆场货物的海关管理与监管
越南海关总署于2024年10月30日发布了编号为5294/TCHQ-GSQL的公文,旨在加强对港口、仓库和堆场货物的管理与监管,以防止走私和贸易欺诈。具体指示如下:
1. 通过VASSCM系统(自动化海关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指导相关海关分局要求港口、仓库、堆场企业全面、准确地更新进港、仓库、堆场的货物信息,包括错误信息(如有),将货物信息带入港口、仓库、堆场(getin)。港口、仓库和堆场区域 (getout) 并及时上传上述信息至VASSCM系统。注意事项:
- 及时更新getin信息:在港口、仓库、堆场完成货物装卸后,立即将货物信息(包括货物描述、货物名称(如有))更新至VASSCM系统。
- 准确更新getout信息:货物离开港口、仓库和堆场后,最迟在15分钟内将完整、准确的货物信息上传至VASSCM系统,其中包括“运输工具编号”的信息。
- 适用范围: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多种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 一集装箱内多次申报的货物。
2. 违规处理措施:
根据《第128/2020/NĐ-CP号议定》的规定,对以下违规行为加强行政处罚:
- 卸货地点不符:在货物简要申报单或提单上注明的目的港以外的地点进行货物装卸。
- 未经授权出货:在未接收到货物通过监管区的合规信息之前,允许货物离开港口、仓库或堆场区域。
- 未提供信息:未按要求向海关机构提供关于货物进出、存放于港口、仓库、堆场的相关信息以便跟踪、检查和监管。
对于确定企业有走私或非法运输货物过境行为的情况,应与有权机关协调,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根据2024年10月30日 第5294/TCHQ-GSQL号公文)
III. 海关手续流程VNACCS/VCIS系统故障时的处理流程
2024年11月1日,越南海关总署发布了第2537/QĐ-TCHQ号决定,指导企业在VNACCS/VCIS系统完全故障时,如何处理货物的海关手续。
以下是《第2537/QĐ-TCHQ号决定》相关流程的关键内容:
1. 适用情况:
- 当VNACCS/VCIS系统完全故障,无法进行电子海关手续时。
- 其他支持业务的系统仍正常运行。
2. 临时以纸质形式办理海关手续:
- 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 适用于过境、转运、出口、进口和转关货物的海关手续,按照独立运输形式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3. 遇到系统故障时的处理原则:
- 对于已在VNACCS系统注册并分配号码的报关单: 海关将在辅助系统(V5)中打印两份报关单,以按照此流程继续办理海关手续。
- 在VNACCS/VCIS系统恢复后: 指定的海关工作人员将更新系统,记录已处理的结果。
- 对于尚未在VNACCS系统注册并分配号码的报关单: 企业应使用纸质报关单进行申报。
- 对于独立运输的货物: 企业应使用“运输清单”表格,编号为21a/BKVC/GSQL,按照《2018年第39/2018/TT-BTC号通知》附录V进行申报。
- 对于需要补充申报的其他信息(例如反倾销税等),但在纸质报关单上没有相应栏目: 海关将指导企业填写空白栏并注明相关内容。
4. 其他内容在该文件中有详细规定:
- 般原则和分流原则
- 出口货物的具体海关手续流程
- 出口、进口和转关货物的海关手续执行顺序,适用于独立运输方式的处理
详细内容:请参见此处
5. 生效时间:
- 该决定自海关总署发布关于VNACCS/VCIS系统故障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 当VNACCS/VCIS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海关总署将发布通知,停止执行该决定。
(根据2024年11月1日 第2537/QĐ-TCHQ号规定)
IV. 国内进口报关单退税
2024年11月11日,越南海关总署发布了第5556/TCHQ-TXNK号公文,指导关于国内进口报关单退税的具体规定。
1. 关于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确认: 如果境内进口货物的商已缴纳进口税用于生产经营,并将国内进口的产品用于生产出口商品,则可以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
(依据 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36条第1款)
对于属于加工类型的进口产品,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免税:
- 纳税人必须有加工合同,并在海关申报单上填写合同和附录信息。
- 纳税人或加工企业必须拥有或使用位于越南的加工设施和设备,并根据规定向海关通报相关信息。
境内进口产品按其他类型报关时,应根据申报时的税率和计税价值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根据 第18/2021/NĐ-CP号议定第1条第6款)
2. 退税所需材料:
- 税申请公文:1份原件。
- 支付凭证(如已支付):1份复印件。
- 进出口合同、发票及委托合同(如有):1份复印件。
- 进口原材料、物资、零部件的税务报告。
- 与国外客户的加工合同(如有):1份复印件。
- 证明生产设施、设备拥有或使用权的文件:1份复印件。
(依据第134/2016/NĐ-CP号议定定第36条第5款)
(根据2024年11月11日发布的第5556/TCHQ-TXNK号公文)
V. 2025-2029年暫時停止經營暫時進口、再出口、轉口的廢料目錄
2024年10月8日,工商部發佈了《第18/2024/TT-BCT號通告》,規定了新的暫時停止經營暫時進口、再出口、轉口的廢料目錄。
目錄的基本信息總結如下:
1. 適用物件:
參與暫時進口、再出口、轉口貨物經營活動的企業
管理上述活動的組織和監管機構
其他涉及該活動的個人、組織和相關機構
2.不適用的情況:
對於以貨物從出口國直接運輸到進口國、不經過越南口岸的轉口貿易形式,不適用本規定。
適用時間: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3. 目錄使用指南:
如果列出的是2位數HS編碼,則適用於該章節內的所有8位數HS編碼。
如果列出的是4位數HS編碼,則適用於該組內的所有8位數HS編碼。
如果列出的是6位數HS編碼,則適用於該子組內的所有8位數HS編碼。
HS編碼為3919、3920、3921、3923.21、3923.29的貨物,僅適用於已使用過的商品。
4. 暫時停止經營暫時進口、再出口和轉口的廢料目錄詳情
詳情請參閱 此處
(根據2024年10月8日發佈的 第18/2024/TT-BCT號通告)
VI. 調整出口稅率和優惠進口稅率,自2024年12月16日起生效
越南政府剛剛頒布了第144/2024/NĐ-CP號議定,對第26/2023/NĐ-CP號議定進行修訂,涉及部分商品的新出口稅和優惠進口稅率。
關於部分商品類別稅率的調整,具體內容詳見該議定附帶的兩份附件:
1. 附件一 – 按應稅商品目錄規定的出口優惠稅率:
摘要:
| HS編碼 | 專案名稱 | 稅率 |
| 31.02 | 含氮的礦物肥料或化學肥料 | 5% |
| 79.01 | 未加工鋅 | 10% |
| 80.01 | 未加工錫 | 10% |
詳情請參閱此處
2. 附件二 – 按應稅商品目錄規定的優惠進口稅率
第一部分 – 適用於普通商品的優惠進口稅
| HS編碼 | 專案名稱 | 稅率 |
| 23.04 | 大豆油渣和其他固體廢料 | 0% – 2% |
| 24.04 | 含煙草葉、尼古丁或用於吸煙而無需燃燒的替代材料的產品; 其他含尼古丁產品用於向人體注入尼古丁 | 50% |
| 85.43 | 具有特定功能的電氣設備,未在本章中詳細規定或在其他地方列明 | 0% |
| 8543.40.00 | 電子設備用於電子煙 | 50% |
| 87.01 | 拖拉機(不包括屬於87.09組的拖拉機) | 0% – 5% |
| 8701.10 | 單軸拖拉機 | 10% – 30% |
第二部分 – 根據優惠稅制計劃進口的汽車零部件和配件的HS編碼和優惠進口稅率規定,用於汽車生產和組裝(98.45組)– 稅率15% – 25%
詳情請參閱此處
3. 注意事項:
對於屬於24.04組(含煙草葉、煙草替代品等產品)和8543.40.00組(電子設備用於電子煙和類似個人電子霧化設備)的商品,只有在這些商品允許進口越南時,才能適用優惠進口稅率。
適用時間:自2024年12月16日起生效。
(根據2024年11月1日發佈的第144/2024/NĐ-CP號議定)
VII. 終止對來自中國、印尼、馬來西亞和臺灣的冷軋不鏽鋼實施反傾銷措施 (ER02. AD01)
2024年11月12日,工商部發佈了第3011/QĐ-BCT號決定,宣布終止對這一問題的處理。
案件編號: ER02. AD01
適用商品: 冷軋不鏽鋼卷材或板材。
相關HS編碼: 7219.32.00, 7219.33.00, 7219.34.00, 7219.35.00, 7219.90.00, 7220.20.10, 7220.20.90, 7220.90.10, 7220.90.90
商品原產地: 臺灣(中國)、印尼共和國、馬來西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調查機關結論: 不存在繼續或再度發生傾銷行為,亦不會對國內生產行業造成損害。
工商部決定: 終止並不再延續對被調查商品的反傾銷措施。
生效日期: 自2024年11月12日起生效。
(根據2024年11月12日發佈的 第3011/QĐ-BCT號決定)
Learn more about: Antidumping measures under Vietnam laws: How to request for imposition of antidumping measures in Vietnam
VIII. 林業局解答出口木材管理中的困難問題
2024年10月28日,林業局發佈了第1314/KL-ĐT號公文,解答了在出口木材管理中的一些困難問題。
基本信息總結如下:
1. 木材及木製品出口文件問題:
關於根據VPA/FLEGT協定實施的時間點。
根據規定,政府總理應在30個工作日內決定木材出口管理的實施時間點。 該時間自農業與農村發展部與執行委員會就實施VPA/FLEGT協議達成一致之日起計算。
(依據 第102/2020/NĐ-CP號議定第28條、第2款)
然而,目前總理尚未決定根據VPA/FLEGT協議實施木材管理的時間點。
因此,目前的木材出口檔仍然按照《 26/2022/TT-BNNPTNT號通告》第19條中關於木材出口文件的規定執行。
如果木材產品是來源於國內種植林的普通植物,則不需要確認「林產品清單」。。 只有在林產品擁有者提出申請時,當地林業部門才會進行確認。
2. 關於木材加工和出口企業的分類問題
林業局表示,截至2024年10月,全國已有16個省實施了企業分類,共有194家木材加工和出口企業被歸為第一類企業。
名單已在官方網站kiemlam.org.vn./上公開發佈。
除木材加工和出口企業外,企業分類的實施將於2026年3月16日起生效。 目前,林業局已向農業與農村發展部提議制定法律檔,以詳細指導此問題。
3.關於遵守國內森林木材來源的出口檔
對於同一問題的不同法律檔具有不同規定的情況,應適用法律效力更高的檔。
因此,木材出口前的來源確認檔將根據第102/2020/NĐ-CP號議定(經第120/2024/NĐ-CP號議定修訂和補充)第9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2024年10月28日發佈的 第1314/KL-ĐT號公文)
IX. 海關程式:貨物過境后改變運輸方
近期,海關總局發佈了2024年11月8日第5502/TCHQ-GSQL號公文,指導在越南境內運輸過境貨物的過程中,如果貨物集裝箱的運輸方式發生變化,應遵守的海關程式。
海關總局的意見如下:
1.海關封條要求:
要求在越南境內改變運輸方式的過境貨物必須裝入集裝箱,並從入境口岸到出口口岸期間,進行海關封條封存。
2. 海關申報人的要求:
必須提交一份獨立的運輸申報單,涵蓋從第一個入境口岸到最後一個出口口岸的貨物運輸段(根據38/2015/TT-BTC號通告第51條)。
向負責更換運輸工具的海關分局及負責監管的海關分局提交“更改運輸方式的申請書”,按照《59/2018/NĐ-CP號議定》附錄中的格式進行填寫。 具體格式請見此處。
同時,必須通知入境口岸海關分局和出口口岸海關分局,以便進行跟蹤和協調監管。
若獲得批准,海關申報人必須接收並將貨物交接記錄提交給更改運輸工具的海關分局、負責監管的海關分局及出口口岸海關分局。
3. 關於運輸時間:
運輸時間按每個運輸段計算,最長不超過以下規定:
對於500公里以內的距離,運輸時間不得超過1天;
對於500公里以上的距離,運輸時間不得超過3天。
(根據2024年11月8日發佈的 第5502/TCHQ-GSQL號公文)
X. 關於退稅文件分類的指導
近日,稅務總局發佈了第5025/TCT-KK號公文,指導退稅文件的分類處理。
對於退稅前的檔,稅務機關會根據納稅人申報表中的資訊與稅務機關存儲的資料庫資訊進行對比,以確定納稅人是否符合退稅條件。
如果納稅人申報表中的資訊與稅務機關存儲的資訊不符,納稅人需要提供解釋並補充相關信息。
解釋和補充信息的時間不計入退稅文件處理的時間限制。
如果需要進行退稅後的審查,稅務機關將根據納稅人的銀行支付憑證進行核查。 根據核查結果,稅務機關將確定符合退稅條件的稅款,並根據相關規定處理退稅檔。
(根據稅務管理法第77條)
(根據2024年11月6日發佈的第 第5025/TCT-KK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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