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會議介紹了《海關法》修正草案中提出的關於現場進出口的新規定——特別是取消「外國貿易商必須在越南有實體存在」的要求。會議同時收集了越南主要商會的反饋意見,旨在解決現行現場進出口制度中的實際困難與法律漏洞。
韓國商會(關稅UNI)、歐洲商會、日本商工會、越南商業論壇、越南紡織服裝協會、越南物流協會、三星、阿曼公司、VAWE、佳能。
主要内容包括:
1, 介紹《海關法》修正案的提議內容
a, 補充關於現場進出口的規定
“第47a條:關於在地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查驗與監管規定
1.在地進出口貨物係指依據越南企業與外國貿易商之間簽訂的買賣、加工、租賃或借貸合同,經外國貿易商指定於越南境內交付及接收之貨物。
2.在地進出口貨物必須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的查驗與監管。在地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適用0%增值稅稅率。
3.政府將對本條款作出具體規定。”
海關機關分析:
- “經外國貿易商指定」為界定在地進出口活動的條件;
- 在地進出口適用範圍包括買賣、加工、租賃、借貸等交易;
- 明確指出在地出口視為出口行為,可適用0%增值稅稅率;
- 排除國內企業與加工出口企業之間或非關稅區內(第35.1.b條)的買賣行為,不納入「在地進出口」定義範圍,但仍需依照一般出口報關程序辦理。

b, 修訂第08/2015/NĐ-CP號政令
預計將廢除第08/2015/NĐ-CP號政令第35條有關在地進出口之規定,改由第38/2015/TT-BTC號與第39/2018/TT-BTC號通告具體規範在地進出口的通關程序。
c, 修訂第38/2015/TT-BTC號通告與第39/2018/TT-BTC號通告
修訂第38/2015/TT-BTC號通告第86條:關於在地進出口貨物的海關通關程序:
- 出口方責任(新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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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 僅於進口方已完成在地進口報關登記後,方可交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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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 自在地出口報關放行之日起15日內,須通知海關已完成之進口報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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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6) 若逾15日仍未通知、未完成放行或未將貨物送入保稅倉庫,則須繳納應納稅費。
- 進口方責任(新增內容):有責任通知已執行在地進口報關程序,以便出口方依據a.4)與a.5)條款履行相應義務。
2, 會議中討論的主要意見
a, 建議補充法律術語的解釋規定
韓國商會(關稅UNI):
需釐清下列術語與概念:
- 外國商人」一詞
- 在越南無商業據點」之概念
- 出口加工企業」之概念
- 合作夥伴」與「優先企業之合作夥伴」之概念
海關機關之立場:
“關於「外國商人」一詞,已在《商業法》第16條明確規定:
“第16條:在越南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國商人
1.外國商人係指依據外國法律設立、登記營業,或受外國法律承認之商人。”
對於其餘術語,海關機關已記錄,並將於修法草案中考慮補充說明。
b, 關於優先企業與其合作夥伴進行在地進出口之通關程序(第86條第6款)
韓國商會(關稅UNI):
目前草案對第86條第6款僅承認優先企業與其合作夥伴之間進行的「買賣、交付貨物」交易。
建議將「交付貨物」具體修訂為「加工、租賃、維修等」,以與《海關法》修正草案保持一致。
同時應補充明確,優先企業與其合作夥伴可適用在地進出口程序的交易範圍包括:買賣、加工、租賃、維修、保固等。
海關機關之立場:已記錄該建議,並將納入修訂草案中。
c, 關於適用追溯退還已放行之在地進出口報關單之增值稅
韓國商會(關稅UNI)、企業之建議:
多個協會與企業建議應允許追溯適用增值稅退稅政策。
海關機關之立場:
海關總局認為該建議具合理性,將提交政府與稅務機關進行研究與討論,以便依此方向處理退稅問題。
但海關總局也提醒,追溯退稅之規定屬於特殊案例,實務上少見。故建議企業協會應與海關共同向政府、財政部及稅務總局正式發函建議,以正式納入有關在地進出口退稅的追溯性規定。
d, 出口至保稅倉是否屬於出口?是否可適用0%增值稅與退稅?
企業之建議: 企業認為財政部第1872/BTC-TCT號函與同奈省稅務局第8958/CTDON-KKKTT號函之內容不合理。
AMANN公司代表表示:若企業能證明出口至保稅倉係根據與境外客戶之雙邊交易,並由境外客戶指定交貨至保稅倉,即應符合0%增值稅稅率與退稅條件。
海關機關之立場:
海關將與稅務總局與財政部進行再次協商,以協助企業解決相關問題。
e, 關於推動電子海關系統之建議
海關機關回應:已記錄建議,並承諾將加快電子海關系統之建設與完善。
f, 關於進口權之解釋建議
協會之建議:
請明確說明依「進口權」進口之貨物是否可以再出口至國外。
第09/2018/NĐ-CP號法令:
“第3條 術語解釋:
3.「進口權」係指有權自國外進口貨物至越南,並銷售予在越南具有該貨物分銷權之商人。”
海關之立場:
海關確認此類貨物可以出口。
根據第09/2018/NĐ-CP號法令第7條:
“第七條:從事貨物買賣活動及與貨物買賣直接相關的活動
1.已獲得出口權的外商投資經濟組織,得依下列條件將以下貨物出口至國外或特殊關稅區域:在越南購買的貨物;該經濟組織在越南委託加工的貨物;以及合法進口至越南的貨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