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工业前体的进出口货物管理政策

Policy-on-the-management-of-imported-and-exported-goods-containing-industrial-precursors.

2025 4 25 日,海关总署发布了第 3366/CHQ-GSQL 号公函,为含有工业前体且未免于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的海关程序提供指导。 

因此,海关总署提出以下意见:  

113/2017/NĐ-CP 号法令中规定的货物一词已被第 82/2022/NĐ-CP 号法令第 2.1 条中的混合物一词取代。因此,进出口条件仅适用于含有工业前体的混合物,而不适用于含有工业前体的商品。 

《化学品法》、第 113/2017/NĐ-CP 号法令和第 82/2022/NĐ-CP 号法令等法律文件仅规定了工业前体和含有工业前体的混合物的管理规定,并未包含对含有工业前体的商品的具体规定。 

在这份公函中,海关总署还提到了 2017 11 22 日第 7678/TCHQ-GSQL 号公函中关于类似事项的指南:含有化学物质的消费品类型的商品,例如:铅酸电池中的硫酸;苯乙酸作为水果中的生长素(一种植物激素);用于某些香水的苯乙酸;醋酸(用于食品)用作有机溶剂、医药、橡胶、油漆、染料、食品、织物漂白剂等;洗涤剂、清洁剂、环氧树脂溶剂、油漆和清漆中的丙酮;在植物中发现的酒石酸;印刷油墨、含有前体的油漆……(如第 7678/TCHQ-GSQL 号公函所述)不受第 113/2017/NĐ-CP 号法令的约束。 

根据 2025 4 25 3366/CHQ-GSQL 号公函 

 

海关将于 2025 年加强货物原产地核查 


海关将于-2025-年加强货物原产地核查

2025 5 14 日,海关总署向地方海关部门发出了关于加强货物原产地核查的第 4976/CHQ-GSQL 号公函。 

主要验证措施包括: 

1. 根据第 33/2023/TT-BTC 号通知验证货物原产地 

  • 海关部门要求严格遵守关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确定的第 33/2023/TT-BTC 号通告。最值得注意的是,强调加强原产地验证标准,以确保商品符合原产地要求。 
  • 海关部门提供的示例: 
  • 商品 A 需要满足 RVC40% CTH 的原产地标准 
  • 但是,在 C/O 中,货物仅满足 SP(特定流程)的原产地标准 
  • 因此,根据法规,商品 A 不符合基于商品原产地标准的优惠待遇条件。 

2. 海关有充分理由时拒绝原产地证书 (C/O) 

  •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确定商品不符合原产地标准,海关当局将拒绝 C/O。 
  • 拒绝流程必须确保: 
  • 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和适当的顺序内实施 
  • 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或通过直接发送给企业的书面文件进行通知 
  • 直接在文档上通知,说明文档被拒绝的原因并将其返回给业务部门  

3. 菲律宾进口报关单审查 

第一区和第二区海关分部门需要审查所有根据 ATIGA 协议有权享受特别优惠关税的来自菲律宾的 HS 编码为 851629 853710 的进口报关单,检验结果必须在 2025 7 1 日之前向海关部门报告。 

第一区和第二区的海关分部门包括以下地区: 

  • 第一区:河内、永福、富寿、和平、安沛,总部位于河内。 
  • 第二区:胡志明市。 

(根据 2025 5 14 日第 4976/CHQ-GSQL 号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