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7日,海关发布第24885/CHQ-NVTHQ号公函,指导对未加工食品征收增值税(VAT)。
详细说明如下:
1. 被视为“未加工食品”或仅经过初步加工的物品
包括:
- 由组织/个人生产或捕捞用于销售或进口的植物、种植、畜牧和水产品,如未加工成其他产品,仅经普通前期加工。
- 常规的初步加工包括:清洗、干燥、去皮、碾磨、粉碎、去皮、去皮、去皮、去籽、分离种子、分离茎秆、切割、研磨、抛光种子、粘贴种子、分离成部分、去骨、切碎、去皮、粉碎、层压、盐渍、密封罐装、 冷藏、气体/化学品/溶液储存(硫磺、硫磺等)和其他常见的储存形式
如果无法识别属于该组的货物,农业和环境部将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生产工艺,依法决定该产品是未加工还是仅在销售和进口阶段进行初步加工。
(根据第 181/2025/ND-CP 号法令第 4.1 条)
2、适用增值税
- 无需缴纳增值税(0% 税率):适用于进口阶段未加工或预加工食品
- 税率5%:适用于普通未加工/预加工食品的商业业务
- 税率10%: 适用于进口加工食品
(根据增值税法第48/2024/QH15号第4条和第8条)
(根据 2025年9月17日第24885/CHQ-NVTHQ号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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