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稅減稅案件認定指南 依據第174/2025/NĐ-CP號政府令

加值稅減稅案件認定指南 依據第174/2025/NĐ-CP號政府令

2025929日,同奈省稅務分局3發布第7879/TCS3-QLDN1號公文,關於依據第174/2025/NĐ-CP號政府令對鋼結構品實施加稅減稅事 

詳細指南如下 

步驟1依據第43/2018/QĐ-TTg號決定確認品行業代 

  • 行業代碼24:金屬製品 
  • 行業代碼25:預鑄金屬製品(機械設備除外) 

步驟2對照第174/2025/NĐ-CP號政府令中不適用加稅減稅之貨物及服務 

“1. 對目前適用10%稅率之貨物及服務類別實施加稅減稅,但以下貨物及服務類別除 

a)電信、金融業務、銀行、證券、保險、房地經營、金屬製品、品(煤炭除外)。詳見本政府令附件一 

步驟3:認定 

  • 品屬第43/2018/QĐ-TTg號決定代碼24, 則認定金屬製品, 不適用加稅減稅。 適用稅率:10%  
  • 品屬第43/2018/QĐ-TTg 號決定代碼25, 則認定預鑄金屬製品, 適用加稅減稅。 適用稅率:8% 

範例適用於鋼結構品(柱、桁架、拉桿): 

品屬第43/2018/QĐ-TTg號決定行業代碼25:預鑄金屬製品 

  • 2511013:鐵、鋼、製鋼構件及格構 
  • 2511019:鐵、鋼、製其他構件及其零件 

因此,鋼結構品(柱、桁架、拉桿)不屬於第174/2025/NĐ-CP 號政府令中不適用加稅減稅之貨物及服務單, 適用稅率8%。  

(根據  2025929日第7879/TCS3-QLDN1號公函) 

對退回進口之出口貨物課徵加 

2025929日,稅費政策管理監督總局發布第1904/CST-GTGT號公文,關於以A31型態退回進口之出口貨物之加稅事 

詳細指南如下 

  • 202571日起,企業銷售貨物予加工出口企業但遭退回並辦理再進口時,此類退回貨物屬加稅課稅對。  

(2024年加稅法第3 

  • 企業可扣抵退回貨物進口時已納之加稅,或依規定申請退稅 

(2024年加稅法第14條、第15 

(根據  2025929日第1904/CST-GTGT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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