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3日,海关总局发布第4725/CHQ-GSQL号公文,关于货物放行事宜。
详细内容如下:
1.货物放行
货物放行是指海关机关允许已符合出口、进口条件的货物进行出口、进口,但尚未确定应缴纳的正式税额, 报关人员已缴纳税款或由信用机构担保基于自行申报、计税的税额。
2.货物放行适用情形
2.1 等待品类/编号确定结果时
需进行分析、分类或鉴定以确定出口、进口货物的货物编号、数量、重量、体积
条件: 报关人员已缴纳税款或由信用机构担保基于报关人员自行申报、计税的税额
2.2 尚未确定正式价格时:
货物在申报单登记时尚无正式价格
条件: 报关人员已缴纳税款或由信用机构担保基于报关人员暂时计算的价格所计算的税额
2.3 海关完税价格遭海关质疑时
货物属于海关完税价格查验范围
条件: 报关人员已缴纳税款或由信用机构担保基于报关人员自行申报、计税的税额
2.4 缺少价格确定文件时
报关人员尚未具备充分信息、文件以确定出口、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者,可获准货物放行
条件: 须由信用机构担保基于海关机关确定的海关完税价格所计算的税额
(根据ND-CP第59号法令第1.15条)
总而言之, 若报关人员/企业已申报税款且具有有效担保,即可获准货物放行并投入市场流通。
(根据 2025年5月13日官方信函编号4725/CHQ-GS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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