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與全球合作、生產、歐洲經濟夥伴及現場進出動相關的規範組
1. 開放進口貨物申報的地點,用於生產及出口EPE:
修正案:
- EPE的進口貨物:必須在EPE生產設施所在地的海關辦公室辦理海關程序
- 若EPE設有多個分支機構,可能會選擇在總公司所在的海關辦公室執行進口海關程序
規章:
「31. 通告第38/2015/TT-BTC第58條修訂如下:
「第58條。辦理海關程序的場所
b) 出口加工企業(EPEs):
b.1)EPE進口商品;貨物指臨時進口以生產及建造工廠的機械設備(包括承包商直接進口的情況);為保固及維修的貨物,於管理EPE生產設施所在地的海關辦公室執行海關程序;
b.2) 若EPE設有多個分支機構,則可選擇在總部所在的海關辦公室或EPE分支所在的海關辦公室執行進口海關程序;
2. 材料及加工產品作為樣品
改變了什麼:
- 進口原料可用於生產和出口,反之亦然。使用前,請當場開啟進出口申報表
- 補充出口加工品再進口的規定
- 若將加工申報為樣品商品,請申報獨立管理代碼「MAUGC」。
規章:
「33。修訂並補充通告第38/2015/TT-BTC第61條,該通告已由通告第39/2018/TT-BTC第1條第40條修訂補充如下:
「第61條。為外國貿易商執行加工合約的原材料、供應品、機械設備進口及產品出口程序
- 原材料及物資進口程序
d) 以進口出口生產形式進口的原料及供應品, 負責人應批准加工受贈方將其用於加工合約供應,使用原料及供應品前,組織或個人應依規定現場進行進出口程序
- 出口加工產品的再進口程序
a) 未使用貨物:應遵守2015年1月21日政府法令第08/2015/ND-CP第47條,並由2025年6月30日政府法令第167/2025/ND-CP第1條第25條修訂補充。
b) 關於使用過的物品:2015年1月21日第08/2015/ND-CP號法令第50條,並由政府2025年6月30日第167/2025/ND-CP法令第1條第28條修訂補充;
- 加工產品出口程序
若加工產品作為樣品品出口,則在報關單貨品線的「獨立管理代碼」中,組織或個人應申報「MAUGC」代碼(適用於出口樣品的EPE情況)。
3. 出口生產原料及樣品出口產品
改變了什麼:
- 進口的原料可用於生產,反之亦然。使用前,請當場開啟進出口申報表
- 生產及出口樣品產品的申報應聲明獨立的管理代碼「MAUSXXK」
規章:
- 修訂並補充已由通告第39/2018/TT-BTC第1條第48條修訂補充的通告第38/2015/TT-BTC第70條:
「第70條。原材料及供應品進口及產品出口的海關程序
- 對於以加工形式進口的原料及供應品,訂購方應核准用於出口商品生產的加工組織或個人,於投入出口商品生產前,該組織或個人必須依本通告第86條規定的現場進出口程序執行。
- 產品出口的海關程序
若產品出口作樣品使用,則在報關單貨物線的「獨立管理代碼」索引中,組織或個人應 申報代碼「MAUSXXK」(包括出口樣品的EPE情況)。」
4. 選擇不開啟宣告的EPE情況
改變了什麼:
- EPE僅可選擇是否執行第35/2022號法令第26條第4款第b點所規定的貨物,包括: 建築材料、文具、食品、食品、消費品等,來自越南內陸用於施工等 服務辦公設備運作及出口加工企業員工的日常生活。
- 除上述第35/2022號法令第26條第4款第b點所規定的貨物外,EPE必須開立聲明
規章:
「45。修訂並補充通告第38/2015/TT-BTC第74條,該通告已由通告第39/2018/TT-BTC第1條第50條修訂補充如下:
「第74條。EPE出口與進口的一般規定
- 選定或不執行海關程序的貨物,應遵守政府於2022年5月28日頒布的第35/2022/ND-CP法令第26條第4款第b點規定。
第35/2022號法令第26條第4款第b點:「b)來自越南內陸的建築材料、文具、食品、食品及消費品,用於建設工程、服務辦公設備運作及出口加工企業員工日常生活,無需遵守海關程序規定。 依法檢查並監督海關、出口關稅及出口進口相關關稅。出口加工企業及賣方可選擇是否執行來自越南內陸的建築材料、文具、食品、食品及消費品的進出口及進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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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PE出口與進口的海關程序:
修正案:
- EPE與國內企業之間的交易(不含外國商人指定在越南交付的條款)並非即時進出口
- 進口申報時限:自出口申報通關日起15天內
- 只有在出口和進口申報都已通過後才交付貨物
- 貨物只有在進口申報通過海關後才能投入使用
- 若EPE為優先企業,則可先交付貨物,後再開啟申報
- 出口申報只能對應1份進口申報,反之亦然
- 出口申報人需申報稅務暫停運輸目的地為進口海關程序執行地點,並在「企業內部管理號碼」欄中標註「#&XKPTQ」。
- 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進口申報,並在「企業內部管理號碼」欄中清楚註明「#&NKPTQ#& 出口企業對應的出口申報號碼(前11個字)」的人
規章:
「46。通告第38/2015/TT-BTC第75條經第39/2018/TT-BTC通告第1條第51條修訂補充如下:
「第75條。出口與進口的海關程序;EPE廢料、廢棄物及廢棄物的處置
- EPE與國內企業間購買、銷售、租賃或借用的貨物:出口企業應執行出口海關程序,進口企業應依本通告第二章規定的相應形式執行進口海關程序;出口申報只能對應進口申報,反之亦然。
a) 辦理海關程序的時限:自出口貨物通過或放行之日起15天內,進口商必須完成海關程序;
b) 海關程序
b.1) 出口商的責任:
b.1.1) 在出口報關申報表中申報資訊,並在「稅務暫停運輸目的地」欄中清楚標示為執行進口海關程序的海關辦公室地址代碼,並在出口申報表上的「企業內部管理編號」欄或紙本報稅表上的「其他紀錄」欄中標示「#&XKPTQ」;
b.1.4) 貨物僅在進口商登記相應的進口報關後交付。
b.2) 進口商的責任:
b.2.3) 貨物只有在進口貨物通關或釋放後,才能投入生產和銷售。
c) EPE作為優先企業及合作夥伴,從事買賣、加工、租賃、借款、貨運代理及接收貨物等活動,應遵守本通告第86條第6款的規定。
- 對於兩個EPE間購買、銷售、租賃或借用的貨物:應遵守本條第3款。」
6. 與EPE相關的處理活動:
修正案:
- 國內企業外包EPE:必須在管理EPE的海關辦公室執行海關程序
- 對於由國內企業聘用的EPE處理的貨物,國內企業必須執行海關程序;若EPE未收到貨物,則無需執行海關程序。
規章:
- 通告第38/2015/TT-BTC第76條經第39/2018/TT-BTC通告第1條第51條修訂補充如下:
「第76條。EPE聘請國內企業處理案件的海關程序;EPEs會被國內企業處理;EPE會聘請其他EPE來處理;EPE外包
- 國內企業聘用的EPE加工貨物的海關程序(包括原料、供應品、零組件、半成品;機械設備)
通關地點:國內企業會在管理EPE的海關辦公室執行海關程序。在報關申報表上申報「企業內部管理號碼」時,國內企業應依以下結構申報:「#&GCPTQ」;
- EPE為國內企業處理的貨物的海關程序
b) 辦理海關程序地點:國內企業應於管理EPE的海關辦公室辦理海關程序。在報關單上申報「企業內部管理號碼」時,國內企業應依以下結構申報:「#&GCPTQ」;
- 由其他EPE聘用的EPE處理貨物的海關程序:加工企業及加工企業在交付及接收加工合約或加工產品服務貨物時,無需執行海關程序,但必須保存與交付相關的文件,接收原材料、物資及產品;機械與設備依據財政部關於會計與審計制度的規定進行。
外包EPE應於交付或接收貨物前,通知海關機關,依本通告第56及62條規定之再處理機構、合約或再處理合約附錄。
- 越南EPE處理貨物的海關程序:
海關程序應遵守本通告第三章第二節對越南外國貿易商處理貨物的規定。」
7. 進口原料的再出口以供生產與生產:
主要內容:
- 進口加工、出口生產或出口加工的貨物,在再出口時僅需執行出口程序、繳稅,且無需申報使用目的變更
規章:
「9. 修訂並補充第38/2015/TT-BTC通告第21條第21款第b點,並由第39/2018/TT-BTC通告第1條第10條修訂補充如下:
「第21條。用途變更聲明,國內消費轉移
b) 若使用目的變更為再出口:納稅人須依本條款第a點申報,但不得繳納稅款。
若貨物為進口加工、生產出口或出口加工,且使用目的以再出口形式變更,報關人應依規定執行出口程序,且無義務申報變更用途。稅務政策應符合現行法規。」
8. EPE租賃外部倉庫
修正案:
- 補充EPE租賃外部倉庫的條件:12個月內,不會被行政制裁,罰款等級不得超過海關團隊主管的權限
- EPE預期的生產規模超過儲存容量,企業工廠已無法擴建
規章:
「第80條。管理工業園區及經濟區外的倉庫,用於儲存貨物
- EPE租賃倉庫以儲存工業園區及經濟區外貨物的條件
a.1) 自發出書面租賃申請後12個月內,企業不得以罰款形式處以罰款形式,罰款程度不超過海關組長的核准權限;
a.2) EPE預期的生產規模超過EPE主要生產設施的貨物儲存能力,且這些生產設施無法擴大儲存規模與容量,或因其他原因租用倉庫將貨物存放於工業園區外, 經濟區用來儲存貨物。」
9. 現場進出口程序:
修正案:
- 進口申報時限:自出口申報通關日起15天內
- 只有在出口和進口申報都已通過後才交付貨物
- 貨物只有在進口申報通過海關後才能投入使用
- 優先取得進出口貨物的企業,可先交付貨物,後再開申報
規章:
「53. 修訂並補充第38/2015/TT-BTC通告第86條,該通告已由第39/2018/TT-BTC第1條第58條修訂補充如下:
第86條。現場出口與進口的海關程序
- 辦理海關程序的時限:自通關或出口貨物放行日起15天內,進口商必須現場完成海關程序。
- 海關程序
a) 出口商的責任:
a.4) 貨物僅在進口商登記對應的當場進口報關後才能交付;
a.5) 出口商於現場出口通關日起15天內,應通知已完成海關程序的相關現場進口申報資料,或依第10條規定通知出口程序的海關機關。 2016年9月1日第134/2016/ND-CP號法令第12條,於2021年3月11日政府法令第18/2021/ND-CP第1條第4及6款修訂補充,以備系統出現問題或尚未達成標準時;
b) 進口商的責任:
b.4) 進口貨物僅在進口貨物通關或釋放後,才能投入生產與銷售。
c) 執行出口程序的海關機關職責:
c.1) 依本通告第二章規定,執行出口貨物的海關程序;
c.2) 對於非本條第5款a.6點以外的現場出口申報,若自通關或貨物放行日起15天內,進口商尚未登記對應的當場進口申報,海關應依本通告第22條規定取消該即時出口申報。
- 若報關人為優先企業,其合作夥伴從事貨物貿易、加工、租賃、借款、貨運代理及接收貨物,且優先企業在一定期間內多次與同一買方或賣方簽訂合約/訂單,該企業有權優先交付及接收貨物。報關稍後。在首次交付貨物前,報關人應透過系統通知管理合約/訂單的海關機關。若無支援系統,則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海關。報關須於貨物交付及接收之日起30天內完成。報關人可於便利的海關機關現場登記出口與進口申報;稅務政策及進出口管理政策應於報關申報登記時實施。海關僅檢查與貨物交付及接收相關的文件(不親自檢查貨物)。每次交貨與收據,出口商與進口商必須持有證明貨物送達及收貨的文件(如商業發票、增值稅發票或銷售發票,前為倉儲——內部運輸帳單,…),這些文件應保存於企業內,並在海關進行檢查時出示。
報關人可在貨物交付及接收貨物後使用該貨物。」
10. 生產與出口現場進口的海關檔案
修訂內閣:
- 在現場進出口的貨物,需提交外國委託人在越南交付貨物的文件,並須收到完成現場進口海關程序通知(依第22表格規定)。
規章:
- 通告第38/2015/TT-BTC第16條經第39/2018/TT-BTC通告第1條修訂補充,修訂如下:
「第16條。執行海關程序時的海關檔案
- 免除出口及進口關稅貨物的海關檔案
除本條第1款或第2款所規定的文件外,報關人還須提交:
dd) 進口商品以加工及生產出口商品的免稅資格:
dd.1) 在執行指定貨物的現場出口程序時,出口商還須提交外國組織或個人在越南交付貨物的書面約定;
dd.2) 根據附錄VII第22號表格,與政府於2016年9月1日發布的第134/2016/ND-CP號法令一同發出的現場進口海關程序完成通知,該法令於2021年3月11日由政府第18/2021/ND-CP號修訂補充。
11. 取消關稅申報
改變了什麼:
- 現場出口申報及未即時申報超過15天的EPE將被取消
規章:
「10. 修訂並補充已由通告第39/2018/TT-BTC第1條第11條修訂補充的第38/2015/TT-BTC第22條:
「第22條。取消報關申報
- 聲明撤銷的情況
a) 在以下情況下,報關單不適用於執行海關程序:
a.4) 現場出口報關自通關或放行日起逾期15天,但進口商未登記現場進口申報,惟本通告第86條第5款a.6點另有規定;
a.5) 國內企業與非關稅區企業間兩個EPE間逾期15天但進口商未登記互惠申報的貨物,出口報關申報。」
12. EPE貨物清算:
內容與修訂規定:
「50。通告第38/2015/TT-BTC第79條經第39/2018/TT-BTC通告第1條第55條修訂補充如下:
「第79條。出口加工企業貨物清算
- EPE不得使用符合EPE稅收優惠資格的資產、機械及設備,執行其他生產及商業活動,依據政府2022年5月28日第35/2022/ND-CP號法令第26條第6款c點規定。
若使用符合EPE稅收優惠資格的資產、機械及設備,以服務其他生產及商業活動,依據政府2022年5月28日第35/2022/ND-CP第26條第6款第6款規定,於使用前, EPE必須申報使用目的變更,並依本通告第21條規定繳稅,方可從事其他生產及商業活動。」
13. EPE出口、進口及分銷權下的出口與進口海關程序:
內容與修訂規定:
「48. 修訂並補充通告第38/2015/TT-BTC第77條,該通告已由通告第39/2018/TT-BTC第1條第53條修訂補充如下:
「第77條。EPE出口、進口及分銷權下的出口與進口海關程序
- EPE出口、進口及分銷權下的出口與進口海關程序
b) 根據EPE進口權進口的貨物:
b.1) 銷售給國內企業時,無需海關程序;
b.2) 向其他EPE或非關稅區企業銷售時,應依本通告第二章規定,適用進出口海關程序。
c) 行使出口權的EPE貨物的海關程序:
c.1) 從內陸購買出口貨物不受海關程序約束,出口時應依商業出口程序進行;
c.2) 從其他EPE購買的出口商品,出口時應執行與國內企業購買EPE商品相同的程序,並執行與出口商業商品相同的程序;申報並計算稅款(如有)。」
B. 報關規則組
14. 報稅申報登記地點:
修正案:
- 關於進口貨物:允許報關人在貨物運送至邊境門外的總部登記出口出口的規定
- 出口方面:補充並釐清允許在企業總部或分行所在地登記申報的規定
規章:
「第十九條。報關的登記
- 報稅申報登記地點
a) 出口品應於企業總部所在地、分支機構或生產設施所在地的海關辦公室登記報關,或管理出口貨物集結地的海關辦公室,或出口邊境口岸的海關辦公室;
b) 進口貨物應於管理貨物儲存地點的海關辦公室、提單、運輸合約或企業總部所在地、分公司或生產設施的海關辦公室申報;
15. 補充聲明
修正案:
- 在提交修正補充申報(AMA)時,還必須向海關提交:雙方同意處理過多、不足或錯誤貨物時的文件;以及商業發票,註明修改
- 多餘貨物的處理依合約中的公差規定而定:在允許調整的公差範圍內;超過容忍度者,應依規定處理,並對多餘寄售貨物重新申報海關。
- 額外申報須於海關申請後5個工作天內完成,逾期申報將面臨稅務評估及行政處分
規章:
「8. 通告第38/2015/TT-BTC第20條經第39/2018/TT-BTC通告第1條第9條修訂補充如下:
「第20條。出口與進口海關檔案補充申報
- 補充申報程序
a) 報關人的職責:
a.2) 向海關機關提交與修訂或補充申報相關的文件,包括:
a.2.1) 寄件人與受托人之間關於多餘貨物、錯誤貨物或短缺時處理計畫的書面紀錄與協議;
a.2.2) 商業發票記錄商品及其價值資訊的修改;
若對買賣貨物需額外申報並簽訂公差協議,海關應依據該公差協議進一步釐清海關程序。若運送貨物數量超過許可或專業檢驗證書,且在買賣合約約定的容差範圍內,報關人應聯絡專業檢驗機構,依實際數量調整數量並另行申報。若超支貨物數量超過容忍範圍,應依規定處理,報關人必須對多餘或誤寄貨物數量重新申報報稅。
a.3) 於收到海關機關請求之日起05個工作天內,若依本條第1款c點規定,須於額外申報情況下作出額外申報。逾期後,若報關人未作出修正或補充申報,或違反海關要求作出修正或補充申報,則報關人應依以下方式處理:
a.3.1) 若修訂或補充申報變更應繳稅額,海關應依規定(如有)課稅並處理違規行為;
a.3.2) 若修訂或補充申報未改變應繳稅額,違規行為應依規定處理。」
16. 海關檔案提交規定
修正案:
- 報關及文件提交均完全線上完成
- 無需提交政府電子資訊系統(國家單一窗口入口網站、線上公共服務入口網站、東協單一窗口入口網站等)發布的文件。
- 若規定允許或不具體,允許提交文件影本
規章:
「1.修訂並補充通告第38/2015/TT-BTC第3條,該通告已由通告第39/2018/TT-BTC第1條第2款修訂補充如下:
「第三條。關於海關檔案及稅務檔案中文件提交、認證及使用的規定
- 文件已於國家單一窗口入口網站、線上公共服務入口網站或出口國主管機關發布,並以電子形式透過東協單一窗口入口網站或該入口網站,依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國際條約規定與其他國家交換若男性是會員,報關人無需支付。
- 若專門法律規定可提交影本或未指定原件或影本,報關人可提交影本。」
17. 海關檔案:
修正案:
- 詳細說明提單上必須包含的資訊:托運人姓名、地址、受貨人;商品名稱、數量與重量;車輛裝卸及卸貨地點;交通工具數量;承運人名稱、運輸文件發放時間及地點)
- 若依第84、85及90章進口結合機械或機械組合,或以未組裝或拆解形式進口機械,無論進口一次或多次,都必須申報並附上對帳監控表
- 未在越南境內進口貨物的外國商人:必須提交進口權登記證明
- 未在越南出口貨物的外國商人:必須提交出口權登記證明
- 進口商品的外國直接投資企業:必須提交貨物買賣活動的IRC(若無IRC,則需提交等效文件)
- 出口商品的外國直接投資企業:必須提交貨物買賣活動的IRC(若無IRC,則需提交等效文件)
- 刪除不必要的文件:森林產品庫存、學校/研究機構銷售合約
規章:
「4.通告第38/2015/TT-BTC第16條經第39/2018/TT-BTC通告第1條第5款修訂補充如下:
「第16條。執行海關程序時的海關檔案
- 出口貨物的海關檔案
g) 對未在越南行使出口權的外國貿易商出口:由工業貿易部核發的外國貿易商出口權登記證書;
h) 對行使出口權的外資企業:外資買賣活動及與外資貿易商相關商品買賣的投資證書,並登記出口權;若不需發行投資證書,則須提交等效文件。若海關程序在同一海關辦公室進行,報關人僅應首次提交本條款第g點及h點所列文件。」
- 進口貨物的海關檔案
c) 提單或其他等值運輸文件(含以下基本資訊:托運人姓名及地址;姓名、數量與重量;貨物裝載地點、卸貨地點;運輸工具編號;承運人姓名, 運輸文件的簽發時間與地點)適用於依法規定的海運、空運、鐵路、內陸水路或多式聯運貨物(經陸路邊境口岸進口貨物、經郵政服務運送貨物除外), 快速遞送、在非關稅區與內陸間貿易的貨物、由入境越南者攜帶的進口貨物作為行李)(以下簡稱提單)。
i) 隨附進口機械與設備清單,並附有對帳監督單,以備結合機械或機械組合分類,依據越南進出口名錄第84、85及90章,並分類未組裝或拆解的機械與設備;
l) 對於未在越南境內但行使進口權的外國貿易商進口貨物:由工業貿易部核發的外國貿易商出口及進口權登記證書;
m) 對行使進口權的外資企業:外資貿易商的貨物買賣活動及相關活動的投資證書,並登記出口與進口權;若不需發行投資證書,則須提交等效文件。
C. 通知與報告程序規範組
18. 生產機構通知:
修正案:
- 如果外包合約中有條款允許向國外租賃或借款,則允許在沒有機器時通知CSS。額外機械資訊必須於進口完成日起30天內通知(a.1)
- 若企業已通知生產機構加工類型,然後在同一設施上加生產與生產(或反之),海關不得重新檢查該生產設施(b.1.4)
- EPE專屬規定(a.2)
- 在匯入第一台機器之前(通知CSSX,但不需要機械和勞工資訊)。
- 在正式作業前至少30天,EPE必須通知海關檢查及監督條件的滿足情況(表格25)。
規章:
「29. 通告第38/2015/TT-BTC第56條經第39/2018/TT-BTC通告第1條第36條修訂補充如下:
「第56條。出口貨物加工及製造機構通知;存放原料、物資、機械、設備及產品以供出口的場所;合約、加工合約的附件;出口加工企業(以下簡稱EPE)海關檢查及監督條件
- 通知加工及再加工機構及出口商品製造商;存放原料、供應品、機械、設備及出口產品的場所(以下簡稱CSSX公告)
a) 組織與個人的責任:
a.1) 非 EPE 的組織與個人:
若組織或個人為外國商人執行加工活動,合約中包含租賃或借用機械設備的條款;在通知生產機構、組織或個人無機械或設備時,該組織或個人應依規定通知生產機構,惟有關機械及設備的資訊除外。自機械及設備進口完成日起30天內,組織及個人應通知管理生產設施的海關機關,依規定檢查該生產設施;
a.2) 用於 EPE
a.2.1) 在首次進口用於執行投資專案的機械與設備進口之前:
EPE應依附錄II第20號表格(除機械、設備、勞動力及生產能力資訊外)通知CSR,通知EPE透過系統管理生產能力的海關辦公室。
若通知內容有變更,該組織或個人應依本通告附錄II第20號表格,通知管理EPE生產及生產的海關機關,依修訂法令第08/2015/ND-CP第37條第b點第1款規定。 並補充政府於2025年6月30日頒布的第167/2025/ND-CP法令第1條第20條;
a.2.2) 在正式運作時間之前
在政府於2021年3月11日發布的第18/2021/ND-CP第18/2021/ND-CP第28a條第4款A點規定的正式運作時間前至少30天,EPE必須依附錄VII第25號表格及2021年3月11日發布的第18/2021/ND-CP法令通知海關檢查及監督條件的滿足情況透過系統管理EPE。
a.3) 若企業由無資格享有EPE保單的企業轉換為EPE,應通知符合本條款a.2.2點規定的海關檢查及監督條件;若通知內容無變,企業無需通知生產設施;
b) 海關機關在收到CSR通知時的責任:
b.1.4) 若組織或個人在首次通知中已通知製造商執行出口商品的加工或生產類型,隨後又通知補充出口或加工生產類型的資訊,海關機關不得檢查出口貨物的加工設施或製造新增配額為新增,但若需依風險管理應用進行檢查。」
19. 財務報表提交地點:
修正案:
- 請向已通知CSR地區的海關分部門提交財務報表。
- 若有多個海關部門,請選擇一個海關分部門提交財務報表
規章:
「32. 修訂並補充通告第38/2015/TT-BTC第60條,該通告已由通告第39/2018/TT-BTC第1條第39條修訂補充如下:
「第60條。進口原料、供應品及出口貨物使用結算報告
- 結算報告原則
b) 結算報告接收地點:
b.1) 生產機構已通知的地區海關分局;
b.2) 若一個組織或個人擁有多個生產設施,且由多個區域關稅分局管理,則應選定一個區域關稅分局負責結算報告。」
D.海關檢查程序規範群
20. 檢查貨物名稱、HS 代碼、稅率、計算單位
修正案:
- 在準確性檢查這個主題中加入「計算單位」
- 補充海關內部機械與技術設備的檢查形式
- 只有貨物樣本在海關部門發布的分析/檢查接收名單上,並於網路入口網站公告時,必須送往分析、分類及評估。
- 為了將前一批的分析結果用於下一批,除了商品名稱/產地/製造商名稱外,新的申報還必須與「商品描述」相符
規章:
- 通告第38/2015/TT-BTC第24條經第13條修訂補充,通告第39/2018/TT-BTC第1條修訂如下:
「第24條。檢查商品名稱、商品代碼、稅率、計算單位
- 檢查海關檔案時的貨物名稱、商品代碼、稅率及計算單位
a) 檢查內容
審查貨物申報內容的準確性與完整性,包括貨物名稱、商品描述、商品代碼、稅率及報關的計算單位,並包含海關檔案、貨物分類規定及稅率適用等資訊。
b) 檢驗結果的處理
b.3.2) 若報關人未能提交證明申報依據的額外文件,或附加文件不足以確定商品名稱、描述、商品代碼及稅率,海關應決定是否進行貨物實物檢查,或申請分析、分類或檢查。 對海關檢查機構機械與設備的技術標準評估,或進行評估與測試。
送往海關檢查機關進行機械與技術標準檢驗與評估的貨物樣本,必須列入接受分析與分類的貨物清單,或機械檢查與評估技術標準清單, 海關檢查局發行的技術設備應刊登於海關分局網站。
- 若出口或進口貨物批次已根據海關檢驗局機械設備的分析、分類或檢查及技術標準評估結果,或經評估測試以確定貨物名稱及代碼而通過海關,海關可使用分析、分類或檢查結果在海關檢查機構使用機械與設備評估技術標準,或檢查並測試此貨件,以便執行海關程序,以執行後續同名、商品描述、來源等相同的報關人出貨 宣告商品代碼,並附有製造商。」
21. 貨物數量預先決定程序(HS Code)
修正案:
- 若申請預先識別代碼(HS代碼)的檔案不足以作為判斷結果的依據,海關辦公室可向其他評估機構申請額外的分析與評估證書
- 表格補充:申請、結果通知、修正通知、替代通知、取消通知
規章:
「3. 通告第38/2015/TT-BTC第1款第1款及第6款第7款由通告第39/2018/TT-BTC第3款第1款修訂補充如下:
a) 第1條的修訂如下:
「1. 具有預先設定代碼的貨物檔案與樣本
a) 根據本通告附錄VI第01/XDTMS/NVTHQ表格提交的代碼預先識別申請;
…
若代碼預識別檔案中的貨物資訊不足以依據越南出口與進口清單確定名稱與代碼,海關應依法書面申請補充該組織的分析與評估證書。
b) 第6條的新增方式如下:
「6. 依附錄 No. 01a-TB XDTMS 所作代碼預定結果的通知通知,附錄 No. 01b-XDTMS 替代所作代碼預定結果通知的修訂或更換通知,附錄 VI 中依 No. 01c-Huy XDTMS 格式預先決定代碼結果通知的撤銷通知,隨本通告一併發布。」
22. 生產設施檢查:
修正案:
- 補充對投資登記證書(IRC)上所述項目實施期限的檢查(第a點)
- 接受檢查時沒有員工或社會保險費未繳的情況。然而,海關會在正式啟用後記錄並要求額外說明與通知(點dd)
- 海關在檢查EPE的CSX時,將同時檢查攝影機系統、圍欄及車站大門(依據2021年第18號法令第28a條)。
- 若檢查結果符合海關檢查及監督條件且未發現違規,EPE自通知CSSX起享有稅務優惠
規章:
「第57條。檢查出口商品的加工與生產設施及能力,存放原材料、供應品、機械設備及出口產品的場所;EPE海關檢查及監督條件的檢查
- 檢查內容
a) 核對加工或生產機構地址,即原料、供應品、機械、設備及出口產品的存放地點:核查加工或生產機構地址,以及CSS通知或營業登記證/投資登記證書中原料、供應品、機械、設備及出口產品的存放地點;若不需簽發投資登記證書,請檢查投資登記證書或主管投資登記機關書面證明中所述的項目執行期限;
d) 審查政府於2021年3月11日頒布的第18/2021/ND-CP號法令第28a條規定的EPE海關檢查及監督條件;
dd) 檢查參與生產線的人力資源狀況(例如透過與員工或薪資簽訂的合約進行檢查,繳納員工社會保險費,…);若檢查時生產設施無工人且社會保險費未繳納,應記錄並要求在正式運作後提供額外通知、說明及證明;
- 處理加工及生產設施檢查的結論;加工與生產能力;EPE海關檢查與監督條件
a) 處理及生產機構的檢查結果;未偵測到加工與生產能力,且符合EPE的加工與生產活動條件,或符合海關檢查及監督條件,且EPE自組織成立時起享有出口稅、進口稅及其他稅項(如有)等獎勵。 個人需通知生產單位至海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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