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署就第121/2025/TT-BTC號通函之相關疑義作出說明

2026年02月02日,海關署發布第8444/CHQ-GSQL號公文,以指導第121/2025/TT-BTC號通函之執行。該文件重點說明並指引於辦理海關程序、原物料—產品管理、耗用定額、結算報告,以及來料加工企業、出口生產企業、出口加工區企業營運活動過程中所產生之疑難問題。

為協助企業界正確遵循相關規定並降低合規風險,海關署已於隨附第8444/CHQ-GSQL號公文之附件中,彙整並詳盡回覆實務上所提出之各項問題與疑義。詳情請見 此處。

以下為部分值得關注之重點指引內容:

1. 有關註銷報關單及實際耗用定額之規定(第55條)

逾期15日之現場進出口報關單註銷: 對於逾期15日且尚未有相對應進口報關單之現場出口報關單或非課稅區報關單,數位海關系統將於到期前5日自動發出通知,並於期限屆滿時自動註銷。

再進口產品耗用定額之建立: 應自再進口業務發生之日起至該財務年度終了,為再進口產品建立實際耗用定額,並隨結算報告一併申報。如修理作業延續至下一財務年度,則自下一財務年度起繼續計算耗用定額,直至相關作業結束為止。

2. 生產場所通報及再加工事項(第56條)

通報機關: 管轄生產場所之海關機關為管理該生產場所所在地之關區海關分署或非關區海關分署。企業如於不同地區設有多個生產場所,應分別向各該地區之主管海關機關辦理通報。

生產規模變更: 如機械設備及人力之變動幅度較小,且未影響生產能力(單位時間內之產品數量),企業得最遲於次一季第10日前完成通報,而無須即時通報

3. 生效時間及結算報告(第60條)

第121/2025/TT-BTC號通函之適用時間: 本通函自2026年02月01日起生效。

如財務年度終了日在2026年02月01日之前:結算報告依第38/2015/TT-BTC號通函(經第39/2018/TT-BTC號通函修正、補充)辦理

如財務年度終了日在2026年02月01日之後:結算報告依第121/2025/TT-BTC號通函辦理

結算報告之申報地點: 2025年度結算報告,提交至目前負責管理該企業之海關單位;其後年度則由區域海關分署統一分工管理

4. 出口加工區企業之營運活動(第74條、第80條)

是否辦理海關程序之選擇權: 出口加工區企業及其交易相對人,得選擇對因修理、保養、檢測、研發(R&D)或於同一統一編號下進行內部流轉而進出出口加工區之貨物不辦理海關程序。但如選擇不辦理海關程序,企業應於貨物進出出口加工區前,向主管海關提出一次性書面通報。

外租倉庫: 出口加工區企業得於工業區或經濟特區內租用倉庫以存放貨物(包括機器及設備),並須依第38/2015/TT-BTC號通函(經第121/2025/TT-BTC號通函修正、補充)第80條所規定之程序辦理。

5. 先交貨、後申報(第86條)

本規定目前僅適用於優先企業及與優先企業進行交易之合作對象。報關義務人得於完成貨物交付後即行使用該等貨物。

以上內容係依據第121/2025/TT-BTC號通函執行過程中所彙整之40項業務疑難問題說明表加以重點整理。相關新規定對來料加工、出口生產及出口加工區企業之營運活動具有直接影響,爰請各企業主動更新相關資訊,並於實務操作中一致適用。

(根據2026年2月2日的官方信函編號8444/CHQ-GSQL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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