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用于生产化妆品的限制性化学品手续

2026年6月8日,第二区海关分局发布第7961/HQKV2-NVHQ号公函,就进口用于生产化妆品的限制性化学品手续作出指导。

一、明确区分化学品进口的两种目的

  • 经营目的:指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化学品的购买、销售、进出口活动。
  • 使用目的(生产):指将化学品用作原料以制造产品(本案中为化妆品),服务于科研、医疗等领域的行为。

二、对各类对象的条件规定

对于以经营为目的进口的组织:必须持有由主管机关颁发的限制性化学品经营条件合格证。

对于以使用(生产)为目的进口的组织:

  • 无需化学品生产、经营条件合格证。
  • 须执行:在化学品专业数据库上申报化学品使用目的。

(依据第26/2026/NĐ-CP议定第10条第2款、第3款)

三、补充海关申报资料

除依照常规海关法律规定提交的证件外,企业在进出口限制性化学品时,还需注意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 限制性化学品生产条件合格证;或
  • 限制性化学品经营条件合格证。

(依据第26/2026/NĐ-CP议定第10条第4款)

(依据第7961/HQKV2-NVHQ号公函,2026年06月08日)

相关服务:化学品进口手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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