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3日,国家标准、计量和质量委员会发布第3105/TĐC-HCHQ号公文,就企业进口属于中等风险货物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加工等用途时的符合性认证声明手续作出了重要指导,主要内容如下:
1. 进口中等风险货物作为出口生产、研究或试验的原材料:暂不需要办理符合性认证声明
根据第3105号公文,如果进口货物属于中等风险货物,仅用于以下目的之一,且实际上未在越南市场上流通,则企业暂时无需办理符合性认证声明:
- 用于研究、开发、试验或企业内部使用;
- 作为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或物料。
重要提示: 这并不意味着该货物属于**“免于办理符合性认证声明”的情形,而是由于货物尚未进入市场流通,因此符合性认证声明义务尚未产生**。一旦企业将货物用于原定目的以外的用途并投放市场,符合性认证声明义务将再次产生。
同时,企业应承担以下责任:
- 确保货物按照上述用途使用(出口生产、研究、试验或内部使用);
- 不得将货物投放至越南市场流通;
- 保存完整的档案和证明使用目的的资料,以便主管机关要求时接受检查及事后监管。
2. 为什么如此?正确理解“市场流通”
根据现行规定,中等风险进口货物无需进行质量检验,但在进入市场流通之前必须办理符合性认证声明。那么,“市场流通”应如何理解?
根据《第37/2026/NĐ-CP号政令》第3条规定*:“流通是指将产品、货物投放市场的全部活动,包括产品、货物的展示、促销、运输、保管、储存和买卖;但不包括将进口货物从口岸运输至第一存储仓库以及在该仓库内进行储存的活动。”
第3105号公文进一步明确,运输、保管和储存等活动应结合产品投放市场的整体过程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仅在内部开展上述活动,例如将原材料运输至仓库用于生产,则不构成“在市场上流通”,因此符合性认证声明义务尚未产生。
3. 后续批次进口同一产品,无需重新办理符合性认证声明
该公文同时引用《第37/2026/NĐ-CP号政令》第86条第5款关于无需重新办理符合性认证声明的规定。
因此,如果中等风险进口货物已经针对前一批货物办理了符合性认证声明,则后续进口批次在以下方面均相同的情况下,无需再次办理:
名称、用途、品牌、型号、技术特性、生产企业及原产地。
这是后续批次无需再次办理声明的机制,与货物从一开始即免于办理符合性认证声明的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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