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9日,畜牧獸醫局發布第3486/CNTY-KD&TYCĐ號公文,旨在解決以食品用途進口之陸生動物產品、生鮮及冷凍水產品貨物於通關過程中之困難,同時確保各口岸執行標準一致。
1. 依新規定實施食品安全檢驗
依據第22/2026/TT-BNNMT號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對屬農業與環境部管理範圍之進口食品,依一般檢驗方式及嚴格檢驗方式辦理之國家食品安全檢驗,已下放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指派或指定之機關執行。
惟實務上,企業於辦理部分以食品用途進口之動物產品、水產品手續時仍遭遇困難。
2. 未經加工、預先包裝之貨物:非屬應自我公布產品之對象
對於以未經加工、預先包裝形式作為食品用途之陸生動物產品及水生動物產品,於依減量檢驗方式辦理檢驗手續時,因申請文件要求檢附產品自我公布書,致企業遭遇困難;惟依第15/2018/NĐ-CP號議定第4條規定,上述產品並非應自我公布產品之對象。
畜牧獸醫局表示,先前獸醫局與農業暨農村發展部已函請海關機關,建議對已核發進口檢疫證明書之貨物予以通關。
3. 於新規定訂定前續依原指導意見辦理
為避免貨物於口岸滯留並統一處理方式,畜牧獸醫局建請海關總局指導各口岸海關單位,繼續依下列文件之指導辦理:
- 獸醫局2019年3月8日第358/TY-KD號公文;
- 農業暨農村發展部2019年5月23日第3581/BNN-QLCL號公文。
該指導意見之依據為:上述產品業經檢驗、評估,符合第15/2018/NĐ-CP號議定所定進口要求;同時生產場所已導入GMP、HACCP、ISO 22000、IFS、BRC、FSSC 22000或同等品質管理系統之一。
4. 企業可查詢獲准輸往越南之場所名單
畜牧獸醫局表示,業已公布符合條件輸出食品用動物產品、水產品至越南之各國家/地區生產經營場所名單。
企業於辦理海關手續過程中,可利用上述名單查詢、比對生產場所資訊。
5. 進口企業應注意事項
進口陸生動物源性、水產源性食品,特別是生鮮、冷凍或未經加工貨物之企業,應檢視下列事項:
(1)貨物是否屬國家食品安全檢驗範圍;
(2)適用之檢驗方式;
(3)檢驗文件是否確實要求檢附產品自我公布書;
(4)境外生產場所資訊是否列入獲准輸往越南之場所名單。
事先查核上述內容,有助企業減少文件欠缺並避免影響通關進度。
(依據3486/CNTY-KD&TYCĐ號公文,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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