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關稅區(位於自由貿易區、綜合物流區及特別經濟區內)須符合第378/2026/NĐ-CP號議定第四章(第19條至第22條)規定的海關檢查、監管條件。該議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許多出口加工企業(EPE)擔心必須重新投資圍籬、監視攝影機及軟體。本文將釐清真正受該議定規範的對象。
第378/2026/NĐ-CP號議定適用於哪些非關稅區?
不受地域限制,但受區域類型限制
該議定的名稱為「詳細規定《城市發展法》若干條文及施行措施」,容易讓讀者以為議定僅適用於都市地區的非關稅區。事實並非如此。第1條第3款明確規定,有關海關檢查、監管條件的部分適用於「全國範圍」。
真正的限制在於定義。依第2條第2款,本議定所稱非關稅區係指:
「2. 非關稅區係指位於依本議定設立之自由貿易區、綜合物流區、特別經濟區內的功能區,具有確定的地理界線,以硬質圍籬與外部區域隔離,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海關檢查、監管條件。」
受規範的三類新型非關稅區
因此,第19條至第22條係針對以下三類新型非關稅區:
- 特別經濟區內的非關稅區(第17條);
- 自由貿易區、綜合物流區內的非關稅區(第18條);
- 自由貿易區、綜合物流區內轉換為非關稅區的功能區(第20條第6款)。
第17條、第18條所定的非關稅區,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於徵詢財政部意見後決定設立。提出條件確認申請文件的主體為區域管理機構,而非區內的個別企業。
依據:第378/2026/NĐ-CP號議定第1條第3款、第2條第2款、第17條、第18條及第20條第6款。
出口加工企業是否受第378/2026/NĐ-CP號議定規範?
第378/2026/NĐ-CP號議定全文中並無「出口加工企業」一詞。出口加工企業係依投資法規及工業區、經濟區相關法規設立。
因此,一般工業區、經濟區內的出口加工企業繼續適用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第28a條(由第18/2021/NĐ-CP號議定第1條第10款增訂)。第378/2026/NĐ-CP號議定第1條第4款及第5款亦確認:本議定未規定的海關、稅務事項,依專門法規辦理。
反之,若企業(包括出口加工企業)將工廠設於自由貿易區、綜合物流區或特別經濟區所屬的非關稅區內,則該企業屬於非關稅區內企業,須遵循第378/2026/NĐ-CP號議定第35條的規定。
依據: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第28a條(由第18/2021/NĐ-CP號議定第1條第10款增訂);第378/2026/NĐ-CP號議定第1條第4款及第5款。
海關檢查、監管條件:新舊規定有何不同?
核心差異:兩項議定規範兩類不同的對象。下表比較各項要求,其中包括監視攝影機。
| 項目 | 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第28a條 — 出口加工企業 | 第378/2026/NĐ-CP號議定第19條、第20條 — 新型非關稅區 |
| 所施行的法律 | 《出口稅、進口稅法》 | 《城市發展法》 |
| 規範對象 | 工業區、經濟區、出口加工區內的出口加工企業 | 自由貿易區、綜合物流區、特別經濟區內的非關稅區 |
| 海關辦公場所 | 無要求 | 強制 |
| 貨物集中地點 | 無要求 | 強制 |
| 監視攝影機 | 24小時監視大門及貨物存放場所,與海關線上連線,影像至少保存12個月(第28a條第1款b點) | 24小時監視界線/圍籬、進出大門、海關辦公場所及貨物集中地點,與海關線上連線,影像至少保存6個月(第19條第1款d點) |
| 貨物通過大門紀錄設備 | 無要求 | 強制,與貨物管理系統連線 |
| 電子磅秤 | 無要求 | 強制,與海關系統連線 |
依據: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第28a條第1款b點;第378/2026/NĐ-CP號議定第20條及第19條第1款d點。
出口加工企業應該怎麼做?
- 全面檢視第28a條的3項條件。企業常遺漏的條件包括:影像保存12個月、監視攝影機線上連線,以及廠房擴建後攝影機須涵蓋新增的全部存貨區域。
- 將軟體資料與海關結算報告進行比對。軟體中的進–出–存資料必須與報關單及實際庫存一致。這是海關通常會嚴格檢查的重點。
- 擴建專案須重新辦理手續。擴建部分須另行出具承諾並接受實地查核。否則,為擴建部分進口的貨物可能被追繳稅款。
- 如計畫投資自由貿易區、綜合物流區、特別經濟區,應於選址階段即將第378/2026/NĐ-CP號議定納入考量。區域大門進出流程及進–出–存資料傳輸義務(第35條)與一般工業區不同。依第35條第7款及第47條第4款、第5款,於海關電子資料處理系統尚未升級前,進–出–存資料以紙本文件方式受理。
依據: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第28a條;第378/2026/NĐ-CP號議定第35條、第35條第7款及第47條第4款、第5款。
常見問題
出口加工企業是否須依第378/2026/NĐ-CP號議定重新投資監視攝影機?
否。一般工業區、經濟區內的出口加工企業仍適用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第28a條:監視攝影機24小時監視大門及貨物存放場所,與海關線上連線,影像至少保存12個月。新要求係針對新型非關稅區的補充規定。
新型非關稅區的監視影像須保存多久?
依第378/2026/NĐ-CP號議定第19條第1款d點,新型非關稅區須將影像至少保存6個月,監視攝影機須24小時連續運作。攝影機須監視界線/圍籬、進出大門、海關辦公場所、貨物集中地點,並與海關線上連線。
第378/2026/NĐ-CP號議定是否廢止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第28a條(由第18/2021/NĐ-CP號議定增訂)?
否。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第28a條仍然有效,因為第378/2026/NĐ-CP號議定中並無任何廢止條款。上述新規定係針對新型非關稅區的補充規定,並未取代出口加工企業的現行規定。兩項法規並存,各自規範不同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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