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VAT)退税: 税务局会议中企业需关注的新要点

2026年9月24日,越南税务局召开了解决增值税退税工作中困难与障碍的会议,KOCHAM、AMCHAM、EUROCHAM等多家大型企业协会出席。本次会议取得了多项值得关注的成果。

UNI CUSTOMS CONSULTING派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将值得关注的内容汇总如下。

1. 就地进出口报关单的退税

a. 2025年7月1日之前通关的报关单

关于就地进出口报关单是否已完成海关手续的认定问题,以及“外国商人在越南无实体存在”条件的认定问题,已由海关局通过2026年8月6日第19956/CHQ-GSQL号公文予以解决。

据此,海关局明确:

  • 2025年7月1日之前,不存在法律依据用以认定外国商人在越南无实体存在的条件;
  • 2025年7月1日之前已通关的就地出口、进口报关单视为已完成海关手续;
  • 海关局建议各省、市税务机关依据已完成海关手续的报关单,按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根据海关局的意见,税务局已发布文件,要求地方税务机关严格按照上述指引办理退税,包括:

  • 2026年8月20日致西宁省税务局的第6083/CT-QLNT号公文;
  • 2026年8月22日致北宁省税务局的第6175/CT-QLNT号公文;
  • 2026年9月15日致各省、市税务机关的第6825/CT-QLNT号公文。

b. 自2025年7月1日起通关的报关单

第47a条(由第90/2025/QH15号法律第3条第3款补充)已消除就地进出口方面的法律障碍。据此,法律不再要求外国商人在越南无实体存在的条件,仅需具备“外国商人的指定”要素即可。

企业及税务机关依据该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及退税手续。

2. 经保税仓库出口货物的退税

目前在认定以下两项条件方面仍存在障碍:“出口给非关税区内的组织”与“在非关税区内消费”。

2024年《增值税法》第9条规定:

“1. 0%税率适用于下列货物和服务:

(…)

b) 出口服务包括:直接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并在越南境外消费的服务;直接向非关税区内组织提供并在非关税区内消费、直接服务于出口生产活动的服务;”

 

保税仓库符合非关税区的规定,因此满足“出口给非关税区内的组织”的条件。然而,目前尚无法律规定界定何为“在非关税区内消费”。因此,该问题仍需继续征求有权机关的指导意见。

税务局建议:在等待统一指引期间,企业应完整保存入库、出库凭证、使用目的、收货人信息及实际运输流向等资料;避免仅凭交货地点名称就认定符合退税条件。

3. 仅经一般初加工的木材的退税

会议上,越南木材与林产品协会反映,目前各省、市对锯材“一般初加工”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

对此,税务局已发布2026年9月22日第7021/CT-QLNT号公文,据此:已按规格进行锯切、剖切,但尚未经过刨光、防腐化学浸渍及烘干工序的原木、木条,根据第181/2025/ND-CP号议定第4条第1款及农业与环境部第84/2025/TT-BNNMT号通知,被认定为仅经一般初加工的产品。该类商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及进口环节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对象。

特别是在同奈省,同奈省税务局还认可已按规格锯切、剖切,并经过防腐化学浸渍及烘干的原木,同样被认定为仅经一般初加工的产品。

注意:如无法确定商品是否属于一般初加工范围,企业应联系农业与环境部予以认定。

需要协助吗?

如贵企业在就地进出口货物、经保税仓库货物或初加工农林产品的增值税退税方面遇到困难,欢迎联系UNI CUSTOMS CONSULTING。我们的专家团队随时准备审核资料、评估风险,并在与税务、海关机关沟通的全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