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2/2026/NĐ-CP号议定:生产、出口、加工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第372/2026/NĐ-CP号议定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该议定将产品、货物的身份识别、认证及溯源活动纳入基于区块链技术运行的共用国家平台。对于生产、出口和加工企业,UID码、主数据和数字证书可能成为合规档案的一部分。
1. 强制适用范围取决于货物风险等级
对于高风险货物,身份识别、认证及溯源为强制性要求,按清单和路线图实施。鼓励中、低风险货物自愿适用(第1条)。高风险货物清单和路线图由各行业主管部委颁布(第1条第2款第a点、第11条第3款);溯源按第37/2026/NĐ-CP号议定实施(第1条第6款)。
| 货物组别 | 适用程度 |
| 高风险货物 | 按清单和路线图强制进行身份识别、认证及溯源 |
| 中、低风险货物 | 鼓励自愿适用(第1条) |
| 出口货物 | 自愿适用,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暂时进口复出口、过境、转口、中转货物,以及存入保税仓库以出口至第三国的货物 | 不在适用范围内 |
关于加工货物,本议定将从事加工的组织、个人列入适用对象(第
2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加工货物都必须适用。
根据UNI的评估,对于加工产品或出口生产产品转内销的情形,企业需对照高风险货物清单及专业要求以确定自身义务。
2. 产品在生成UID码之前必须拥有GTIN码
UID码是遵循GS1 Digital Link标准的链接,由平台自动免费生成(第5条、第9条及附录)。根据附录中的结构,“01”要素(GTIN码)为必备项。因此,尚无GTIN的产品需在生成UID前注册商品条码。
必须识别至每个单位的高风险货物还需增加批号(“10”要素)或序列号(“21”要素)。UID不替代依法核发的GTIN、GLN或追溯码。
3. 主数据应与发票、报关单及标签保持一致
生产商、进口商有责任为产品、货物创建主数据(第21条第3款第a点)。根据第3条第8款,主数据包括:
- 产品、货物名称
- 生产、经营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地址及税号(或识别号)
- 按越南产品分类体系划分的产品组/行业代码及名称
- HS编码(适用于进出口货物)
- 原产地
- 品牌、商标、批号/批次号或序列号(如有)
- 保质期(如有)
- 所适用的标准、技术法规
UID码将用于核对发票上的品名与主数据。财政部将就如何在电子发票上显示UID作出指引(第5条第4款)。平台会自动向管理机关预警相互矛盾或异常的数据(第21条第6款第c点)。因此,发票上的品名及信息需与已登记的主数据保持一致。
4. 企业自行对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并对其负责
企业在关键事件节点创建数据并进行数字签名,包括开具发票时和海关作出通关决定时(第8条、第11条)。
- 私钥:由企业自行保管,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包括国家数据中心(第7条)。
- 如聘请数字证书生成服务提供商:必须签订协议,明确由谁执行、工作范围及各方的法律责任。
- 产品投入流通前申报错误的数据:只能更新状态,不得删除(第24条第2款)。企业如能证明属于不可抗力、客观技术故障或无法知悉的第三方数据错误,可免除责任(第25条)。
- 违规:公安部将在平台上公开违规组织的名称(第31条)。
5. 海关查询UID,C/O按路线图数字化,连接期限6个月
口岸海关机关及职能力量可查询、认证UID,以检查进出口货物(第14条第6款)。
对于适用范围内的货物,质量证书、C/O、符合技术法规认证、符合标准认证的数据以数字证书形式创建。在国家平台上生成的数字证书依规定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第11条第6款)。
正在运行溯源系统的企业必须在国家数据中心公布平台具备条件后最迟6个月内与平台连接。已合法核发的数据和条码保持不变(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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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根据2026年9月29日第372/2026/NĐ-CP号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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