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最新海关简报包括以下问题:
I. 延长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平板钢材的反倾销措施适用期限
案件编号:ER01.AD04
适用货物范围:合金或非合金平板钢材,可镀层或未经镀层,之后进行涂漆处理。
通用名称:彩涂钢板或彩钢。
1. 相关HS编码:
7210.70.12、7210.70.13、7210.70.19、7210.70.21、7210.70.29、7210.70.91、7210.70.99、7212.40.11、7212.40.12、7212.40.13、7212.40.14、7212.40.19、7212.40.91、7212.40.99、7225.99.90、7226.99.19 和 7226.99.99。
货物原产地:韩国和中国。
适用期限:延长反倾销措施适用期限5年,从2024年10月24日0时起到2029年10月23日
平均反倾销税率:中国:34.27%;韩国:19.25%。
反倾销税税率及适用企业名单:详情请参阅相关文件
2. 豁免适用的产品:
- 以热轧钢为基材的产品
- 表面未涂漆的产品
- 用于电子和家电行业的高品质PCM和VCM彩涂钢产品
- 用于火力发电厂的PVDF涂层钢产品
- 越南尚未生产的彩涂钢产品
3. 豁免条件:
对(i)和(ii)项的豁免:依据海关机关检测结果或权威机构的鉴定结果。
对(iii)、(iv)和(v)项的豁免:向贸易防卫局(工贸部)提交豁免申请。
4. 补充申报义务:
对于自2024年10月24日0时起登记报关的进口货物,若企业尚未进行反倾销税申报,需按照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根据2024年10月24日第2822/QĐ-BCT号决定和2024年10月25日第5208/TCHQ-TXNK号公文)

II. 出口至保税仓库后再进口回国内的货物适用特别优惠关税的条件
2024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编号为5177/TCHQ-GSQL的公文,指导出口至保税仓库后再进口回国内的货物享受特别优惠进口税的条件。
1.海关总署意见如下:
从保税仓库进口至国内市场的货物,如符合《特别优惠进口税率表》所规定的条件,可适用相应的特别优惠进口税率。
2. 具体条件包括:
-
货物在特别优惠进口税率表内
-
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定(包括直接运输规定)
-
货物具备原产地证明文件
3. 关于直接运输条件的注意事项:
直接运输适用于从出口成员国到进口成员国领土的货物运输过程,包括货物从国外运输至越南保税仓库的过程。
出口至保税仓库后再进口回国内的越南货物,如未经过任何干涉并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根据2024年10月24日 编号为5177/TCHQ-GSQL的公文)
III. 出口加工企业间厂房租赁的海关手续和税收政策
2024年10月11日,越南海关总署发布了编号为4920/TCHQ-GSQL的公文,指导出口加工企业向其他出口加工企业出租厂房的海关手续和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的意见如下:
根据《第35/2022/NĐ-CP号议定》第26条、第6款规定:
c) 不得将享受针对出口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的资产、设备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如将享受针对出口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的资产、设备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则必须根据税收法律规定返还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出口加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资产、设备只能用于该企业的生产活动。如果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出口加工企业必须返还已被免除或减免的税款。
海关总署建议SEV(Samsung Electronics Việt Nam – 越南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联系土地管理部门、不动产经营部门及投资许可证颁发机构,以确定SEV是否有权转租办公室和厂房。
如果允许转租办公室和厂房,则SEV在将享受优惠的资产用于其他目的出租时,必须返还已获得的税收优惠。
(根据2024年10月11 第4920/TCHQ-GSQL号公告 )
IV. 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核查程序
越南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了编号为4918/TCHQ-TXNK的公文,详细指导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核查程序。
海关总署的意见如下:
在进行核查时,海关机关必须检查报关单上的海关估价,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 对于需实际检查整个货物批次的商品(海关申报单包含多种商品)
- 如果由于“未正确、未充分填写海关申报单上的商品描述标准,影响到海关估价”,则海关机关有权拒绝申报的估价。
海关机关要求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逾期未补充的,海关机关将进行税款核定。
- 如果商品的申报海关估价存在疑问,则海关机关将与企业磋商,以明确商品的海关估价。
海关机关将要求企业提供更多信息、资料或证据,以确认申报海关估价的准确性。
- 如果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则海关机关必须接受申报的海关估价。
因此,如果海关机关在未进行检查及检查结果处理步骤的情况下,直接否定整个货物批次的申报海关估价,缺乏依据。
(根据 《第 39/2018/TT-BTC号通告》第1条第14款)
2.对于需要分析、分类、鉴定的商品
- 海关机关对商品进行分析、分类和鉴定,并获取结果。
- 根据结果,如果发现有影响申报海关估价的因素,海关机关必须收集完整的凭证,以核实商品的实际价值。
- 海关机关根据海关估价核实结果进行税款核定,并处理违规行为(如有)。
(根据2024年10月11日第4918/TCHQ-TXNK号公文)
V. 越南特别优惠进口税表以实施VIFTA协议(越南-以色列)
2024年10月15日,政府刚刚发布了关于越南对以色列进口货物的特别优惠进口税表的《第131/2024/NĐ-CP号议定》。
税表的基本信息总结如下:
适用对象: 根据越南与以色列之间的VIFTA协议的出口和进口货物(共计:11,000种货物)。
适用时间: 从2024年10月15日到2027年12月31日。
1. 适用及税率削减时间表:
-
“2024”栏:适用税率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
“2025”栏:适用税率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
“2026”栏:适用税率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
-
“2027”栏:适用税率自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结束
2. 关税配额税率:
-
商品组 04.07:鸟蛋及禽蛋,完整外壳,生的,已保存或已煮熟。
-
商品组 17.01:甘蔗糖或甜菜糖,以及化学上纯净的蔗糖,固态。
-
商品组 24.01:未经加工的烟草叶;烟草叶废料。
-
商品组 25.01:盐(包括食盐和已变性盐)以及纯净氯化钠,可能在水溶液中,或含有抗结块剂或增稠剂;海水。
3. 普通产品的税率
针对普通产品(不在配额内)的特别优惠税率在税表中有详细规定。
详细信息请查看:VIFTA 2024 – 202税表
4. 适用税率的条件:
- 属于特别优惠进口税表。
- 从以色列进口到越南。
- 符合货物原产地规定,并按照VIFTA协议及现行规定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
对于从保税区进口的货物:如果企业符合上述条件(1)和(3),可适用VIFTA协议的特别优惠税率。
税表阅读指南:
符号“*”:进口货物不享受VIFTA协议的特别优惠进口税率。
(根据2024年10月15日第134/2024/NĐ-CP号议定)
VI. 关于2024年根据CPTPP协议向墨西哥出口纺织品的关税配额规定
最近,工业和贸易部发布了第2680/QĐ-BCT号决定,规定了2024年根据CPTPP协议向墨西哥出口的纺织品关税配额。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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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商品描述 |
数量/重量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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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在5202到5207、5508、5509、5511组的纱线,以及第60章的织物和第58章的产品、5902组和5910组的产品,使用《工业部2019年4月19日发布的第07/2019/TT-BCT 号通告》中附件II第2和第3项的原材料在越南生产。 |
250,000 |
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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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在第61章的针织服装,按照附件II第1、4、7项的输出要求,在越南生产,使用附件II中上述条目的描述中列出的原材料,依据《工业部2019年4月19日发布的第07/2019/TT-BCT号通告》。 |
2,500,000 |
件 |
|
03 |
在第62章的梭织服装,按照附件II第5和6项的输出要求,在越南生产,使用附件II中上述条目的描述中列出的原材料,依据《工业部2019年4月19日发布的第07/2019/TT-BCT号通告》。 |
750,000 |
件 |
|
04 |
纺织品,HS编码为6111.30、6209.30,以及由HS编码为9619的合成纤维制成的儿童尿布 |
50,000 |
件 |
(根据2024年10月9日发布的第2680/QĐ-BCT号决定)
VII. 暂停开展暂时进口、再出口及转口贸易的废料目录
工贸部刚刚发布了《第18/2024/TT-BCT号通告》,规定了暂停开展暂时进口、再出口及转口贸易的废料目录。
据此,暂停开展暂时进口、再出口及转口贸易的废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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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码 |
商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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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
2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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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无水石膏;烧石膏(包括煅烧石膏或煅烧硫酸钙),不论是否着色,是否添加少量催化剂或抑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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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
2618 |
00 |
00 |
来自铁或钢工业的粒状炉渣(炉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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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 |
00 |
00 |
炉渣、冶金炉渣(除粒状炉渣)、炉渣碎屑及来自铁或钢工业的其他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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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 |
|
|
炉渣、灰烬及残渣(不包括从铁或钢生产过程中获得的残渣),含有金属、砷或其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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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
3818 |
00 |
00 |
用于电子设备的掺杂化学元素,形式为盘片、薄片或类似形状;用于电子设备的掺杂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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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
3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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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及其他平面形状物品,不论是否成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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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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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泡沫塑料板、片、膜、箔及带,未加固、未覆盖、未层压或未与其他材料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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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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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塑料板、片、膜、箔及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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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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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运输或包装货物的塑料制品;塑料瓶盖、瓶塞、阀门盖及其他塑料封闭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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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袋及包(包括锥形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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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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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烯聚合物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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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铝箔加固的无菌袋(不包括开底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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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
21 |
11 |
– – – –宽度≥315毫米且长度≥410毫米,配有密封垫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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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
21 |
19 |
– – – –其他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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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
29 |
|
– –其他塑料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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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
29 |
10 |
– – –铝箔加固或未加固的无菌袋(不包括开底袋),宽度≥315毫米且长度≥410毫米,配有密封垫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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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
29 |
90 |
– – –其他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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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
4707 |
|
|
废纸或废纸板(废料及碎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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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
5003 |
00 |
00 |
丝绸废料(包括不适于纺丝的茧、废纤维及再生纤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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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
5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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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毛废料或细毛及粗毛动物毛废料,包括废纤维,但不包括再生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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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
00 |
00 |
再生羊毛或再生细毛及粗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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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
5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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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废料(包括废纤维及再生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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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
5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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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造纤维废料(包括废纤维、废纱及再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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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
6310 |
|
|
旧纺织品碎料、绳索、缆索(cordage)、绳子及电缆,或由纺织材料制成的新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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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
7001 |
00 |
00 |
玻璃碎片及玻璃废料和其他碎片,除阴极射线管玻璃或属于85.49类的活性玻璃外;块状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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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
7204 |
|
|
废钢铁及碎片;由废钢铁重新熔铸成的锭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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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
7404 |
00 |
00 |
铜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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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
7503 |
00 |
00 |
镍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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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
7602 |
00 |
00 |
铝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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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
7902 |
00 |
00 |
锌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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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
8002 |
00 |
00 |
锡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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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
8101 |
|
|
钨及钨制品,包括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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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1 |
97 |
00 |
– –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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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2 |
|
|
钼及钼制品,包括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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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2 |
97 |
00 |
– –废料及碎片 |
|
|
8104 |
|
|
镁及镁制品,包括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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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4 |
20 |
00 |
–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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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8 |
|
|
钛及钛制品,包括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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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8 |
30 |
00 |
–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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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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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锆及锆制品,包括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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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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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9 |
31 |
00 |
– –含铪量不超过1/500的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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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9 |
39 |
00 |
– –其他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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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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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锑及锑制品,包括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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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 |
20 |
00 |
–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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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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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锰及锰制品,包括废料及碎片 |
|
|
8111 |
00 |
10 |
–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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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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铍、铬、铪、铼、铊、镉、锗、钒、镓、铟及铌(铌钶),以及这些金属制成的产品,包括废料及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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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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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 |
22 |
00 |
– –废料及碎片 |
注意:
HS编码为3919、3920、 3921、3923.21、3923.29的产品仅适用于已使用过的商品。
根据本通告,暂停开展转口贸易的规定不适用于货物从出口国直接运至进口国而未经过越南口岸的情况。
《第18/2024/TT-BCT号通告》是《第27/2019/TT-BCT号通告》的延续。与《第27/2019/TT-BCT号通告》相比,暂时停止开展暂时进口、再出口及转口贸易的废料清单规定得更加详细,明确列出了HS编码及商品描述。
《第18/2024/TT-BCT号通告》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并有效至2029年12月31日。
(根据2024年10月8日发布的《第18/2024/TT-BCT号通告》)
VIII. 关于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货物退税的指导
202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GDC)发布了《第4855/TCHQ-TXNK号公文》,指导关于用于生产、经营但已经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进口货物退税问题。
海关总署的意见如下:
1. 关于确定进口货物免税依据的指导:
- 出口生产企业: 企业必须在越南拥有生产基地,并拥有或使用与进口原材料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 退税范围: 退税的进口原材料的价值或数量应为实际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部分。
- 海关手续: 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出口生产的贸易类型办理相关手续。
- 出口形式: 可以直接出口或通过委托方式进行进口货物和出口产品的贸易。
(根据《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36条、第3款)
2. 退税信息申报指导:
企业必须根据《第18/2021/NĐ-CP号议定》附录VI中的第10号表格——“进口原材料税务报告及退税申请”提供已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原材料报关单的完整信息。
在办理出口手续时,纳税人必须在出口报关单上申报该产品是由先前进口的货物生产的。
具体来说,在电子海关申报单的“备注”栏或纸质海关申报单的“其他记录”栏中,企业需注明“出口产品由进口货物生产”。
海关申报人无需在产品出口报关单上详细列出进口货物的报关单清单。
(根据《第5644/TCHQ-TXNK号公文》的指导)
在办理退税手续时,企业必须详细申报正在申请退税的进口原材料。
重要信息包括:进口报关单、已使用的原材料数量、实际使用定额及《第18/2021/NĐ-CP号议定》附录VII第10号表格中的其他相关信息。
企业必须提交与上述信息相关的凭证,以便海关有依据进行退税审核。
(根据2024年10月8日《第 4855/TCHQ-TXNK号公文》)
了解更多有关确定符合退税条件的商品标准的信息: Guidelines on Tax Refunds of Imported Goods for Export Production 2024
IX. 需要进行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目录
2024年9月19日,卫生部长发布了《第15/2024/TT-BYT号通告》,规定了“需要进行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据此,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的货物目录包括:
- 补充食品 – 1种商品;
- 食品添加剂 – 391种商品
- 食品容器及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 6种商品。
(查看详细目录: PDF 文件)
1. 检查方式:
- 常规检查方式: 适用于《目录》中的货物,通过检查进口货物的资料进行审核。
- 严格检查方式: 适用于不在《目录》内,但在之前的检查中未达标或被相关部门发出安全警告的货物,通过检查海关资料并结合抽样检测进行审核。
2 免检情况:
属于《第15/2018/NĐ-CP号议定》第13条中规定的免于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查的货物,包括:
- 已获得产品公示登记确认书的货物。
- 入境人员携带的货物或在行程前后寄送的用于个人使用、礼品、赠品,且符合免税限额的货物。
- 适量的用于测试或研究的货物。
- 用于展会或展览展示的货物。
- 仅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或内部生产而不在国内消费的货物、原材料。
- 名列于《目录》中的货物,但不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加工助剂。
- 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工具。
- 不在《目录》中的货物,除本通告第2条、第3款、b点规定的情况外。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2日起生效。
(根据2024年9月19日发布的《第15/2024/TT-BYT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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