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闻 – 2024年8月

  1. 2023-2027年期间实施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AKFTA)的特别优惠税率表    越南政府刚刚颁布了第81/2024/NĐ-CP议定。该议定附带越南的特别优惠进口税率表,以执行2023-2027年期间的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AKFTA)。该税率表自2024年7月4日起生效。 新的AKFTA税率表规定,许多商品的税率为0%,包括:活动物;屠宰后可食用的肉类及肉副产品等。 与此同时,5%的税率适用于某些商品,如含磷酸盐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磷肥)、化妆品或化妆和护肤制品(不包括药品),包括防晒或晒黑制品;用于指甲或趾甲的制品。 此外,第81/2024/NĐ-CP议定还补充了“实施2023年至2027年AKFTA协议的越南关税配额之外适用特别优惠税率的商品清单”。据此,超出越南关税配额的商品,如果在此清单内,也将适用特别优惠税率。如果超出关税配额的商品不在此清单内,则适用第26/2023/NĐ-CP议定中的税率。 (进口适用关税配额的商品包括04.07、17.01、24.01、25.01类商品。商品清单和关税配额数量将根据政府规定每年更新) 对于在关税配额内的商品,适用上述“2023-2027年期间实施AKFTA协议的特别优惠进口税率表” 对于已缴纳超过本第81/2024/NĐ-CP议定中优惠税率的进口税的企业,将给予退税。这适用于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7月4日期间提交的进口报关单。

链接: 根据第81/2024/NĐ-CP议定

2. 工贸部管理的商品目录   

2024年7月1日,工贸部颁布了第1725/QĐ-BCT决定,规定了需进行能源效率检测和能源标签的商品目录”。  根据第1725/QĐ-BCT决定的附录详细描述,符合相关HS编码的商品将需要在进口越南时进行能效检测和贴能源标签。具体而言,需要注意的商品类别包括 
  • 8539荧光灯、荧光灯管 
  •  8504.10组:用于投影灯或管的镇流器 
  • 8418组:冰箱、冷冻冰柜、商用保鲜冰柜 
  • 8516.60.10组:电饭煲 
  • 8414.51组:电风扇 
  • 8528.72组:电脑显示屏、录像机 
  • 8516.10组:储水式热水壶 
  • 8415.10.20组:空调机 
  • 8450组:家用洗衣机 
  • 8539.52组:LED 
  • 8443组:打印机、复印机 
  • 8471组:台式电脑 
  • 8501组:电动机 
  • 8402组:工业蒸汽锅炉 
  • 8504组:变压器  
本决定将取代2021年4月6日工贸部管理的“需进行能效检测的商品目录”第1182/QĐ-BTC决定的附录 III。  

链接: 根据1725/QĐ-BCT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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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及翻新货物的行政程序

自2024年6月20日起,经营翻新货物的企业可以根据工贸部第1625/QĐ-BCT决定的指导执行行政程序。这些程序包括:  
  • 发放翻新货物编码 
  • 延长翻新货物编码的有效期 
  • 修改、补充已发放翻新货物编码的企业信息 
  • 发放符合条件证书作为翻新货物 
  • 根据企业申请收回已发放的翻新货物编码 
此决定的颁布旨在执行第66/2024/NĐ-CP议定关于根据EVFTAUKVFTA协定管理翻新货物进口的规定 

链接: 根据1625/QĐ-BCT决定 

4. FDI(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对原产于进口的货物(未经加工、处理)的出口权。  

2024年7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1238/GSQL-GQ2公文,以回应关于FDI企业出口权和进口权的疑问海关总署对此问题的意见如下    1. 对于进口权:   如果FDI企业已经获得进口权许可(根据第09/2018/NĐ-CP议定),那么在进口货物时应使用A41类型代码 – 企业行使进口权的商业进口  2. 对于出口权:  FDI企业进口货物后,将同样的货物(原状态货物,未经加工、处理)出口到国外或非关税区时,操作如下 
  • 货物符合免征出口税和退还进口税条件的,应使用B13类型代码 – 出口已进口货物。 
出口申报单需注明货物属于按规定免征出口税和退还进口税的对象” 
  • 如果企业不需要办理免征出口税和退还进口税手续应使用B11类型代码商业出口。  
出口申报单需注明此申报单不用于办理免征出口税和退还进口税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海关总署在2022年7月22日的1214/QSQL-GQ2号公文中也对此情况发表意见:FDI企业进口货物后再出口同样的货物(未经加工、处理)的情况,适用于暂时进口–复出口的业务模式。因此,FDI企业无权进行此类活动  (第69/2018/NĐ-CP议定的第13条、第2款) 

链接: 根据2024年07月29日的第1238/GSQL-GQ2号公文 

5. 海关手续指南:将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目的转变为对国内企业的清算销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近,海关总署已发布了2024年7月31日的第3701/TCHQ-TXNK号公文。 首先,海关总署确认,免税进口货物在通关后,如果改变使用目的,则需要重新申报海关。 根据《第38/2015/TT-BTC号通告》的第21条关于“更改使用目的、转为国内消费的申报”的规定,相关手续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企业需要在申报表上明确填写原始进口申报单的号码以及更改使用目的或转为国内消费的方式。如果是电子申报单,应在‘备注’栏填写;如果是纸质申报单,应在‘其他记载’栏填写。 例外情况:从进口之日起五年后,如果企业进行使用目的变更或转为国内消费,则无需重新提供旧的申报单号码。 关于申报海关价值的问题,若进口货物已使用过,并且属于免税对象,后续改变使用目的或转为国内消费,则海关价值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在清算合同中体现)来确定。 如果海关有依据确定申报价值不符合实际情况,则需要重新确定与实际货物相符的海关价值。

链接: 根据2024年07月31号的第3701/TCHQ-TXNK 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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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进口货物,但这些货物用于生产出口商品进行退税   

对于已缴纳进口税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货物,如果将其用于生产出口商品,并且之后将这些产品出口到国外或进入免税区则符合退还进口税的条件  出口申报单需要注明出口产品是由企业之前进口用于生产经营的货物制造的。  为了申请退税,企业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企业在越南境内有出口货物的生产设施;拥有或使用适合的机器和设备,以便利用进口原料生产出口货物 
  • 出口产品按照出口生产(E62)模式办理海关手续 
  • 企业直接或委托进口原料并出口产品 
退还进口税的金额根据实际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料价值或数量来计算  (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的第36条 

链接: 根据 2024年07月31号的第3695/TCHQ-TXNK号公文

7. 越南决定对从印度和中国进口的热轧钢板进行反倾销调查 

(案件编号 AD20  2024年7月26日,工贸部发布了第1985/QĐ-BCT号决定,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热轧钢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决定是基于越南生产企业的要求,由两家公司代表,分别是榕桔和发钢铁股份公司(Cong ty Co phan Thep Hoa Phat Dung Quat)Hung Nghiep Formosa钢铁有限公司(Cong ty TNHH Gang thep Hung Nghiep Formosa)。申诉文件指控印度和中国的热轧钢生产商正在以倾销价格向越南市场出售这些产品,导致国内钢铁生产行业受到损害  被调查的商品描述:合金或非合金热轧钢;未经热轧过度加工;厚度从1.2毫米到25.4毫米;宽度不超过1,880毫米;已除锈或未除锈;无镀层或涂层;有无涂油;碳含量按重量计算低于0.6%  在调查范围内的HS编码包括: 7208.25.00, 7208.26.00, 7208.27.19, 7208.27.99, 7208.36.00, 7208.37.00, 7208.38.00, 7208.39.20, 7208.39.40, 7208.39.90, 7208.51.00, 7208.52.00, 7208.53.00, 7208.54.90, 7208.90.90, 7211.14.15, 7211.14.16, 7211.14.19, 7211.19.13, 7211.19.19, 7211.90.12, 7211.90.19, 7225.30.90, 7225.99.90, 7726.91.10, 7226.91.90, 7226.99.19, 7226.99.99   确定倾销行为的调查期间为1年:从2023年7月1日到2024年6月30日。  评估损害的调查期间为3年:从2021年7月1日到2024年6月30日  在启动调查后,调查机关将对信息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完成对案件的正式调查结论。根据《对外贸易管理法》第70条的规定,调查将在作出调查决定后的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8个月  目前,相关方正在要求对印度的热轧钢产品征收22.27%的反倾销税,对中国征收27.83%的反倾销税  

链接: 根据2024年7月26号的第1985/QĐ-BCT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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