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和處理出口退稅過程中,越南同奈省稅務局遇到了一些關於從內地運入保稅倉庫的貨物加值稅政策的難題。
1.關於國內進出口貨物的政策和規定:
根據政府《第08/2015/NĐ-CP號議定》第35條第1款(2015年1月21日)關於《海關法》實施細則及海關手續、檢查、監督與管理措施的規定:
“第35條:國內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手續
1.國內進出口貨物包括:
a)在越南加工的貨物,由外國組織或個人委託加工后出售給越南的組織或個人;
b)內地企業與加工出口企業或非關稅區企業之間交易的貨物;
c)越南企業與未在越南設立機構的外國組織或個人交易的貨物,並由外國商人指定在越南交貨或收貨的另一家企業。 ”
根據政府《第08/2015/NĐ-CP號議定》第85條第1款(2015年1月21日)關於《海關法》實施細則及海關手續、檢查、監督與管理措施的規定:
“第85條:保稅倉儲貨物
1. 已完成出口海關手續的越南貨物、從國外進入越南待辦理進口海關手續的貨物,或經由越南準備出口到第三國的貨物,均可根據本議定第84條第1款規定的許可物件,將貨物存儲在保稅倉庫中。 ”
2.關於與同奈省海關局的資訊交流協調:
2024年9月11日,同奈省稅務局向同奈省海關局發出編號為7905/CTDON-KKKTT的公文,內容為協調與海關手續相關的資訊交流。
2024年9月25日,稅務局收到同奈省海關局編號為1629/HQĐNa-GSQL的答覆公文,主要內容如下:
“2.1關於貨物進出口的規定
…
根據上述規定,保稅倉庫符合《第05/2017/QH14號對外貿易管理法》第3條第4款的規定,屬於獨立的海關區域保稅倉庫與外部之間的貨物買賣和交換關係被視為進出口關係。
…
2.3 關於從內地運入保稅倉庫貨物及從保稅倉庫出口進口到內地貨物的稅收政策:
從內地運入保稅倉庫的貨物以及從保稅倉庫出口並進口到內地的貨物的稅收政策,應按照申報單註冊時的規定執行。”
3.產生的問題:
根據上述規定,通過保稅倉庫向在越南設有機構的外國商人銷售的貨物,並由其指定交付給越南的第三方企業,是否屬於出口貨物並適用0%的稅率?
- 觀點1:通過保稅倉庫向在越南設有機構的外國商人銷售的貨物,並由其指定交付給越南的第三方企業,不屬於出口貨物,按照財政部《第219/2013/TT-BTC號通告》第9條第1款(2013年12月31日)的規定,不適用0%的稅率。
- 觀點2:通過保稅倉庫向在越南設有機構的外國商人銷售的貨物,並由其指定交付給越南的第三方企業,屬於出口貨物,按照財政部《第219/2013/TT-BTC號通告》第9條第1款(2013年12月31日)的規定,可以適用0%的稅率。
4.同奈省稅務局的觀點:
同奈省稅務局建議按照觀點1處理:上述貨物不屬於出口貨物,且不適用0%的稅率。
理由:上述情況不符合政府《第08/2015/NĐ-CP號議定》第35條第1款第c點(2015年1月21日)關於國內出口的規定,因為外國商人在越南已設有機構。 同時,該情況下的貨物不屬於出口貨物,因為保稅倉庫的功能僅限於存儲以下貨物 「已完成出口海關手續的越南貨物; 從國外進入越南等辦理進口手續的貨物; 準備出口到第三國的貨物。”
以上是同奈省稅務局的困惑內容。 為了確保加值稅退稅申請的處理符合規定,稅務局特此向總稅務局報告,並建議儘快對該情況作出指導。
(根據 編號為8958/CTDON-KKKTT的公文,日期為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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