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與出口加工企業、非關稅區企業購銷交易中的海關手續

Cổng Hải Quan Khu Chế Xuất Tân Thuận.

2025721日,胡志明市第二區海關分局  。胡志明市已發佈第828號/NVHQ-TTHQ號公函(“第828號公函”),就國內企業與出口加工企業、非關稅區企業之間進銷貨物的海關手續相關問題發表意見。 

本公函是在第167/2025/ND-CP號法令廢除國內企業與出口加工企業與非關稅區企業之間對貨物進行現場進出口手續的案例(廢除第08/2015ND-CP號法令第35.1.b條的規定)的背景下發佈的。 

1. 828號公函主要內容:  

自第167/2025/ND-CP號法令頒布以來,境內企業與出口加工企業之間與貨物購銷相關的現場進出口程序的實施實際上面臨諸多障礙和困難。 

–  海關分處 第二區已向海關報告了與執行這一程式有關的問題。 

  – 在海關部門的指導下,企業應當按照第38/2015/TT-BTC號通知(修訂) 第三章第五節的規定,對境內企業與出口加工企業和非關稅區企業之間的購銷加工、租賃或借用合同下的貨物辦理海關手續。 由第 39/2018/TT-BTC 號文補充)。該聲明是根據第 38/2015/TT-BTC 號文第 86 條做出的。          

2. 2025722日,高科技園區海關發佈第1281/CNC-DTKD號公函,回復上述828號公函,內容如下:

國內企業與出口加工企業、非關稅區企業之間的購銷不屬於《海關法》第47a條第1款和2025121日第08/2015號法令(經第167/2025號法令修訂和補充)第35條規定的現場進出口貨物。 

因此,高科技園海關認為,上述828號公函不符合法律規定,828號公函也不是上級的指示文書,因此高科技園區海關沒有執行依據。    

3. 為企業創造條件的提案 

  • 請海關部門儘快發佈回應828號公函的公函,並在第167/2025號法令中對境內企業、出口加工企業和非關稅區企業之間貿易的貨物進行現場進出口作提供指導,為企業儘快穩定報關手續創造有利條件。  

(根據 2025721日第828/NVHQ-TTHQ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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