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1日,海關總署發佈了第 896/TCHQ-TXNK 號公文,以解答關於 100% 進口稅退稅的相關問題。 海關總署的意見如下:
1.適用退稅的物件
適用退稅的物件:已進口但需復出口的貨物
具體而言,需復出口的進口貨物可申請退稅的情形包括:
- 進口貨物需復出口至國外或出口至保稅區;
- 進口貨物因無法通過郵政、國際快遞等方式送達收貨人而需複出口;
- 已繳稅進口貨物後續出售給國際運輸工具;
- 已繳稅進口貨物仍存放在口岸倉庫、堆場,並受海關監管。
(根據2016年進出口稅法 第19.1.c 條及 第134/2016/NĐ-CP號議定 第34條)
2.退稅條件
退稅條件:貨物未經使用、加工或再製造
(根據2016年進出口稅法 第19.2條)
注意事項:納稅人需在海關申報單上準確、真實地申報復出口貨物,並確保提交完整的退稅申請材料。
(根據2025年2月21日 第896/TCHQ-TXNK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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