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闻 – 2024年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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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内进出口”政策最新更新

海关总署于2024年5月28日发布最新通知,回应韩国企业关于“国内进出口”政策的疑问和建议。海关总署的一些重要意见包括:

  • 在等待《08/2015/NĐ-CP议定 》修订和补充期间,海关总署计划补充一项过渡条款,以便利国内进出口活动:“在越南没有存在的外国企业与越南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并由外国企业指定向越南企业交货的,可以在最多不超过1年的期限内继续实施内销外购手续,并且仍须满足外国企业在越南没有存在的条件”

(涉及《08/2015/NĐ-CP议定》第35条第1款第c点)

  • 目前,出口加工企业(EPE)与国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的海关手续按照内销外购的规定执行。对于此类交易,没有规定停止国内进出口活动

(《08/2015/NĐ-CP议定》第35条第1款第b点)

  • 海关总署仍然保持观点:出口加工企业与外国商人进行货物买卖但被指定向越南企业交货的情况下,必须满足“在越南没有存在”的条件,才能进行国内进出口手续

: 国内进出口的第2352 

 

2. 简化海关领域优先企业(AEO)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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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越南政府发布了第412/QĐ-TTg决定,批准削减和简化海关领域优先企业(AEO)认定手续的方案 

  • 减少和简化的内容: 

简化优先企业(AEO)认定程序的实施条件,以减少中小企业集团当年的进出口营业额要求。 

  • 理由: 

目前,根据统计总局的数据,中小企业占越南企业的97%以上。降低年进出口额要求是为了使中小企业能够被认定为优先企业,方便企业缩短货物通关时间,提高供应链效率 

  • 实施路线 

将在2024年至2025年期间修订《08/2015/NĐ-CP议定》中与优先企业(AEO)相关的条款,包括 

  • 第10条第4款:出口、进口额的条件 
  • 第11条优先企业认定程序 

*注释: 优先企业(AEO)计划是海关部门为企业界提供便利的一项重大改革。优先企业可以享受的具体优待包括:免检文件,免检实际货物;通过不完整申报单通关;优先办理海关手续;专业检查;税务手续;内销外购手续;事后海关检查等。 

: 412/QĐTTg号决 

 

3. 进口用于生产经营的货物(A12)但随后用于生产出口(E62)的退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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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口原材料用于生产经营,但随后将这些原材料用于生产出口的情况,可以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

(根据《134/2016/NĐ-CP议定》第36条第1款)

退税条

  • 企业在越南境内有出口商品的生产基地;对生产基地的机械设备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且这些机械设备与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进口原材料、物资、零部件相匹配 
  • 出口产品按生产出口类型办理海关手续 

税款退还文件:企业应按照《134/2016/NĐ-CP议定》第36条第5款的指导,准备完整的文件。

*注意: 目前没有关于对国内进口原材料进行退税的规定,这些原材料随后被交给其他企业加工、完善,并接收完整产品后出口到国外。  

2058公文 

 

4. 修理或更换后复进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在最近与海关总署的会议中,在越南韩国企业协会代表指出,越南现行法律在实施修理或再加工后的货物再进口免税方面存在不足。(依据越韩自由贸易协定第2.6条规定)。这导致目前的企业在修理或更换后的货物再进口时无法合理享受海关免税待遇 

对此,越南海关表示,目前越南的海关法律规定已符合越韩自由贸易协定第2.6条的内容,具体如下 

暂时进口复出口、暂时出口复进口保修、修理、更换的货物,在保证不改变其形状、用途和基本特性且不产生其他货物的情况下,免征进出口税。  

根据《134/2016/NĐ-CP议定13条第2款) 

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必须缴纳进出口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口货物送往国外修理,则海关价值应确定为实际修理进口货物的费用,并且必须符合与修理货物相关的凭证 

国内进出口物的2352 公文 

 

5. C/O上的与进报关单上的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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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的指导意见,企业在以下情况将被拒绝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 

  • C/O上的货物名称与进口报关单上的货物名称不符;或 
  • C/O上的货物名称与分类分析结果不符;或 
  • C/O上的货物名称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如有)  

: 2011公文 

 

6. 出口加工企为国内加工的收政策 

  • 国内企业交付货物给出口加工企业加工的情况,免征出口税  

(根据《134/2016/NĐ-CP议定》第10条第2 

  • 国内企业重新进口委托出口加工企业加工的货物的情况,必须缴纳进口税和增 

(根据《134/2016/NĐ-CP议定》第22条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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