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內進出口”政策最新更新
海關總署於2024年5月28日發佈最新通知,回應韓國企業關於“國內進出口”政策的疑問和建議。 海關總署的一些重要意見包括:
- 在等待《08/2015/NĐ-CP議定 》修訂和補充期間,海關總署計劃補充一項過渡條款,以便利國內進出口活動:“在越南沒有存在的外國企業與越南企業之間的貨物買賣,並由外國企業指定向越南企業交貨的,可以在最多不超過1年的期限內繼續實施內銷外購手續,並且仍須滿足外國企業在越南沒有存在的條件“
(涉及《08/2015/NĐ-CP議定》第35條第1款第c點)
- 目前,出口加工企業(EPE)與國內企業之間的貨物買賣的海關手續按照內銷外購的規定執行。 對於此類交易,沒有規定停止國內進出口活動
(《08/2015/NĐ-CP議定》第35條第1款第b點)
- 海關總署仍然保持觀點:出口加工企業與外國商人進行貨物買賣但被指定向越南企業交貨的情況下,必須滿足“在越南沒有存在”的條件,才能進行國內進出口手續
連結: 關於國內進出口的第2352號公文
2. 簡化海關領域優先企業(AEO)認定程式

2024年5月14日,越南政府發佈了第412/QĐ-TTg決定,批准削減和簡化海關領域優先企業(AEO)認定手續的方案:
- 減少和簡化的內容:
簡化優先企業(AEO)認定程式的實施條件,以減少中小企業集團當年的進出口營業額要求。
- 理由:
目前,根據統計總局的數據,中小企業占越南企業的97%以上。 降低年進出口額要求是為了使中小企業能夠被認定為優先企業,方便企業縮短貨物通關時間,提高供應鏈效率。
- 實施路線
將在2024年至2025年期間修訂《08/2015/NĐ-CP議定》中與優先企業(AEO)相關的條款,包括:
- 第10條第4款:出口、進口額的條件
- 第11條:優先企業認定程式
*註釋: 優先企業(AEO)計劃是海關部門為企業界提供便利的一項重大改革。 優先企業可以享受的具體優待包括:免檢檔,免檢實際貨物; 通過不完整申報單通關; 優先辦理海關手續; 專業檢查; 稅務手續; 內銷外購手續; 事後海關檢查等。
連結: 第412/QĐ-TTg號決定
3. 進口用於生產經營的貨物(A12)但隨後用於生產出口(E62)的退稅指南

企業進口原材料用於生產經營,但隨後將這些原材料用於生產出口的情況,可以退還已繳納的進口稅
(根據《134/2016/NĐ-CP議定》第36條第1款)
退稅條件
- 企業在越南境內有出口商品的生產基地; 對生產基地的機械設備擁有擁有權或使用權,並且這些機械設備與用於生產出口商品的進口原材料、物資、零部件相匹配;
- 出口產品按生產出口類型辦理海關手續;
稅款退還文件:企業應按照《134/2016/NĐ-CP議定》第36條第5款的指導,準備完整的檔。
*注意: 目前沒有關於對國內進口原材料進行退稅的規定,這些原材料隨後被交給其他企業加工、完善,並接收完整產品后出口到國外。
連結: 2058公文
4. 修理或更換后復進口貨物的免稅規定
在最近與海關總署的會議中,在越南韓國企業協會代表指出,越南現行法律在實施修理或再加工后的貨物再進口免稅方面存在不足。 (依據越韓自由貿易協定第2.6條規定)。 這導致目前的企業在修理或更換后的貨物再進口時無法合理享受海關免稅待遇。
對此,越南海關表示,目前越南的海關法律規定已符合越韓自由貿易協定第2.6條的內容,具體如下:
暫時進口復出口、暫時出口復進口保修、修理、更換的貨物,在保證不改變其形狀、用途和基本特性且不產生其他貨物的情況下,免征進出口稅。
(根據《134/2016/NĐ-CP議定》第13條第2款)
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則必須繳納進出口稅。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進口貨物送往國外修理,則海關價值應確定為實際修理進口貨物的費用,並且必須符合與修理貨物相關的憑證。
(根據《39/2015/TT-BTC通告 》第17條第4款)
5. C/O上的貨名與進口報關單上的貨名不同時的處理

根據海關總署的指導意見,企業在以下情況將被拒絕貨物原產地證明檔:
- C/O上的貨物名稱與進口報關單上的貨物名稱不符; 或
- C/O上的貨物名稱與分類分析結果不符; 或
- C/O上的貨物名稱與實際進口貨物不符(如有)
連結: 2011公文
6. 出口加工企業為國內企業加工的稅收政策
- 國內企業交付貨物給出口加工企業加工的情況,免征出口稅(根據《134/2016/NĐ-CP議定》第10條第2款)
- 國內企業重新進口委託出口加工企業加工的貨物的情況,必須繳納進口稅和增(根據《134/2016/NĐ-CP議定》第22條第2款)
連結: 第2370號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