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自2025年起禁止電子煙和加熱煙草
2025年1月2日,海關總署發佈《第17/TCHQ-GSQL 號公文》,要求禁止生產和進口電子煙及加熱煙草產品。
1. 禁止辦理海關手續的商品類別:
- 電子煙。
- 加熱煙草產品。
- 用於生產上述產品的進口零部件和原材料。
該規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2.存貨統計要求:
- 各省、市海關必須詳細統計轄區內企業仍存有的相關貨物數量,包括:
- 進口零部件和原材料。
- 半成品及成品。
- 廢料及殘次品。
- 統計數據需在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至海關總署,並同時通過電子郵件(Excel格式)發送至郵箱:d******@customs.gov.vn
此前,越南國會已於2024年11月30日通過了《第173/2024/QH15號議定》。 正式決定自2025年起禁止生產、經營、進口、存儲、運輸和使用電子煙、加熱不燃燒煙草以及各類氣體和毒品物質。 (依據2025年1月2日發佈的第17/TCHQ-GSQL號函件)
(根據2025年1月2日發佈的 第17/TCHQ-GSQL好公文)
II. 停止免稅政策:針對通過快遞服務進口的貨物低於1百萬越南盾的情況
2025年1月3日,政府發佈了《第01/2025/QĐ-TTg號決定》,廢止了《第78/2010/QĐ-TTg號決定》(“舊決定“)。
自2025年2月18日起,所有通過快遞服務進口的貨物,無論價值是否低於1百萬越南盾,均需繳納進口稅和加值稅(VAT)。
此前,根據「舊決定」,若通過快遞服務進口的貨物價值不超過1百萬越南盾,將免除進口稅和加值稅。
越南海關對政策變動的解釋如下:
- 之前,海關申報系統仍採用人工操作方式。 免稅政策有助於減少行政程式,加快通關速度。
- 目前,海關申報系統已轉為電子化,使得通關過程更為迅速,不會影響貿易活動。
- 電子商務在全球及越南本地正快速增長。 繼續實施免稅政策可能會導致與國內生產的同類商品不公平競爭,後者仍需繳納加值稅(VAT),從而影響國內生產和消費活動。
據估計,每天有約400萬至500萬件低價值訂單通過電商平臺從中國運輸到越南。
(依據2025年1月3日發佈的第 第01/2025/QĐ-TTg號決定)

III. 外國投資企業(FDI)出口有缺陷配件的權利
2025年1月3日,越南海關總署發佈了《第28/TCHQ-GSQL號公文》,指導外國投資企業在越南出口有缺陷配件的相關事項。
具體內容如下:
1. 關於外國投資企業(FDI)出口權:
《2018年第09/2018/NĐ-CP號議定》規定如下:
第3.2:“出口權是指在越南購買貨物以進行出口的權利……”
第7.1:「已經獲得出口權的外國投資企業,可以出口:在越南購買的貨物; 由該經濟組織在越南委託加工的貨物; 以及合法進口至越南的貨物,出口至其他國家或單獨海關區域……”
因此,如果企業未在越南進行有缺陷配件的買賣活動以進行出口,則不符合根據《2018年第09/2018/NĐ-CP號議定》實施出口權的條件。
2. 關於出口貨物的管理政策:
根據貨物的描述、性質及潛在危害性,可能需要適用關於危險廢物、廢物、二手家用設備或二手資訊技術產品的相關規定。 具體適用以下情形:
- 如果貨物是危險廢物:企業在出口時必須獲得越南自然資源與環境部出具的危險廢物出口批准文書。
- 如果貨物不是危險廢物:需要明確貨物屬於何種情形,以便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例如:廢物、二手物品或二手資訊技術產品等)
(依據2025年1月3日發佈的 第28/TCHQ-GSQL號公文)
IV. 外部倉庫租賃政策—針對出口加工企業
2025年1月16日,越南海關總署發佈了《第249/TCHQ-GSQL號公文》,指導出口加工企業關於租賃外部倉庫的相關事項。
具體內容如下:
出口加工企業可以在符合以下規定的情況下,租賃位於工業園區或經濟區之外的場地用於存放貨物:
- 出口加工區、出口加工企業或工業區的分區必須通過圍牆與外部領土隔開,並配備門口和出入口。
- 出口加工企業必須確保海關及相關執法機構能夠進行監督。
(依據 第35/2022/NĐ-CP號議定的第26條第2項)
注意: 出口加工企業不得在租賃的外部倉庫內進行生產活動。
海關有權在批准出口加工企業租賃外部倉庫之前,檢查上述條件的符合情況。
(根據2025年1月16日發佈的 第 249/TCHQ-GSQL號公文)
V. 發佈關於進口廢紙作為生產原料的國家技術標準
2024年12月30日,越南自然資源與環境部發佈了《第44/2024/TT-BTNMT號通告》,並附帶QCVN 33:2024/BTNMT —關於進口廢紙作為生產原料的國家技術標準。
該標準的具體內容如下:
1. 適用生效時間:
預計自2025年6月30日起生效。
2. 適用物件:
- 進口並使用廢紙作為生產原料的組織和個人。
- 不適用於從出口加工企業或保稅區的活動中產生的廢紙進口組織或個人。
3. 允許進口作為生產原料的廢紙類別
|
廢紙名稱 |
HS編碼 |
|
牛皮紙或瓦楞紙或未漂白的紙或瓦楞紙 |
4707 10 00 |
|
主要由化學漂白紙漿製成的其他紙或紙板,未全染色 |
4707 20 00 |
|
主要由機械法制漿製成的紙或紙板(如報紙、雜誌及類似出版物) |
4707 30 00 |
(根據QCVN 33:2024/BTNMT 附錄1)
4. 技術規定
一般而言,關於進口廢紙的技術規定如下:
- 廢紙必須按每種HS編碼單獨分類,並分開以便海關檢查。
- 每批貨物中,廢紙的HS編碼與申報的HS編碼不符的部分不得超過總重量的20%。
- 嚴禁進口禁止的物質或材料。
- 只允許進口符合再循環標準的紙張和紙板。
- 允許的雜質包括:灰塵、捆綁線、化學殘留物、訂書針等,不得超過貨物總重量的2%。
- 廢紙的濕度不得超過20%。
5. 進口手續:
- 進口的廢紙批次必須進行檢查和鑒定,以評估是否符合QCVN 33:2024/BTNMT的技術規定。
- 鑒定結果將作為海關放行或根據規定處理的依據。
(依據2024年12月30日發佈的 QCVN 33:2024/BTNMT)
VI. 正式對來自中國的風電塔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2024年12月24日,越南工業和貿易部發佈了《第3453/QĐ-BCT號決定》,決定對來自中國的一些風電塔產品實施反傾銷稅。
案件編號:AD18
適用商品: 風電塔產品
常見名稱: 「風電塔」或「風塔」。。
相關HS編碼:7308.20.11, 7308.20.19.
如果作為風力發電機組的組成部分進口,則為8502.31.10和8502.31.20。
商品來源: 中國。
1. 反傾銷稅稅率及適用物件:
- 江蘇鎮江新能源設備有限公司(中國)– 0%。
- 來自中國的生產或出口該商品的組織或個人 – 97%。
2. 反傾銷稅措施的適用期限:
從2025年1月8日至2030年1月8日(除非根據工業和貿易部的其他決議進行更改或延長)。
3. 關於在海關申報單上申報反傾銷稅的指導:
- 如果進口商品來源於中國,企業需在VNACCS系統中使用G157代碼申報反傾銷稅,稅率為97%。
- 如果進口商品沒有原產地證書,企業也需要使用G157代碼申報反傾銷稅,稅率為97%。
- 如果進口商品具有來自中國以外的原產地證明或有效的生產商證明,海關將指導使用GK代碼進行申報,以免除、減免或不徵收反傾銷稅。
(依據2024年12月24日發佈的 第3453/QĐ-BCT號決定及2025年1月6日發佈的第77/TCHQ-TXNK號公文)

VII. 對來自馬來西亞、泰國和中國的預應力鋼絞線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AD17)
2025年1月14日,越南工業和貿易部長發佈了《第143/QĐ-BCT號決定》,公告了這一政策。
1. 適用物件:
預應力鋼絞線(PC Strand)
- 材質: 合金鋼或非合金鋼; 高碳鋼(碳含量≥0.70%)
- 直徑: 9.0至16.0mm
- 形狀: 絞線,由1根中心線和6根外層絞線組成
HS編碼: 7312.10.91 和 7312.10.99
商品來源: 馬來西亞、泰國和中國
反傾銷稅適用期限: 從2025年1月29日起,持續5年。
2. 反傾銷稅稅率:
馬來西亞(9.79% ~ 12.06%),泰國(11%),中國(10.48% ~ 28%)
具體適用反傾銷稅的公司名單:詳見附件

阅读更多 What is Antidumping duty? List of Chinese Goods subject to antidumping duty in Vietnam.
3. 海關申報反傾銷稅的指導:
|
序號 |
情況描述 |
申報代碼
|
反傾銷稅率 |
|
1 |
未提供原產地證書 |
G171 |
28% |
|
2 |
提供非馬來西亞、泰國或中國的原產地證書 |
GK |
不徵稅 |
|
3 |
提供來自馬來西亞、泰國、中國的原產地證書,但沒有原產地證書的原件或資訊不一致 |
G160 (馬來西亞) |
12,06% |
|
G163 (泰國) |
11% |
||
|
G170 (中國) |
28% |
||
|
4 |
提供來自馬來西亞、泰國、中國的原產地證書,並有原產地證書的原件且資訊一致 |
G158 至 G169 |
9,79% – 28% |
(依據 第143/QĐ-BCT號決定及 第438/TCHQ-TXNK號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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