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7日,海关总局发布第36442/CHQ-NVTHQ号公文,关于代工复委托货物但无生产、加工基地的税务政策。
详细指南如下:
根据加工合同,企业可以将进口原料或半成品交由第三方进行部分或全部再加工,之后再收回半成品继续加工,或收回成品用于出口.
在此情形下,再加工企业即使在越南没有自有生产场所,只要符合《2021年第18号法令(18/2021/NĐ-CP)》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仍可享受进口税免税待遇:
- 纳税人必须依照《2018年第69号法令(69/2018/NĐ-CP)》签订加工合同,并在海关申报单上如实申报.
- 接受再加工的企业必须:
- 在越南拥有或具备使用加工场所、机械及设备的权利
- 按规定向海关机关申报再加工场所及再加工合同
(根据 2025年11月17日的官方信函编号36442/CHQ-NVT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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