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复委托货物但无生产基地的税务政策指南

20251117,总局发布第36442/CHQ-NVTHQ号公文,关于代工复委托货物但无生产、加工基地的税务政 

详细指南如下 

根据加工合同,企业可以将进口原料或半成品交由第三方进行部分或全部再加工,之后再收回半成品继续加工,或收回成品用于出口. 

在此情形下,再加工企业即使在越南没有自有生产场所,只要符合《2021年第18号法令(18/2021/NĐ-CP)》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仍可享受进税免税待遇: 

  1. 纳税人必依照《2018年第69法令(69/2018/NĐ-CP)》签订加工合同,在海报单上如报.
  2. 接受再加工的企业必须:
  • 在越南拥有或具备使用加工场所、机械及设备的权利 
  • 规定向海关机关申报再加工场所及再加工合同 

根据  20251117日的官方信函编号36442/CHQ-NVT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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