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企業併入優先出口加工企業時的資產轉移手續

EPE-Merger-and-Acquisitions

20251124,海關總局頒布第37713/CHQ-GSQL號公文,指導普通出口加工企業併入優先出口加工企業時的資產轉移手 

詳細指導如下 

1. 關於執行決算報告

併購手續實施前 

  • 併購企業:向已申報生產基地的海關機關報告原物料、物資、成品、半成品、機器設備和出口貨物使用情況的決 
  • 接受併購企業:無需執行決算報告 

併購手續完成後 

  • 接受併購企業有責任 
  • 繼續追蹤、檢查轉移的原物料、物資、成品、機器設備數量並按規定用途使  
  • 按財政年度向海關機關執行決算報告 

 

出口加工企業併入優先出口加工企業時的資產轉移手續

2. 關於資產轉移手續

如接受併購企業繼續使用被併購企業剩餘的資產、原物料、物資、成品、半成品、機器設備,則必須在帳簿系統上按規定用途追蹤和核算,並向海關機關報告決算 

如改變使用目的,為內銷,則按第38/2015/TT-BTC號通知(經第39/2018/TT-BTC號通知修改補充)改變使用目的 

3. 關於優先企業制度

完成併購並執行完整轉移手續後,接受併購企業(新法人)如符合適用條件規定,可繼續適用優先制度 

4. 關於生產基地申報手續

當出口貨物加工生產基地資訊發生變化(地址、規模、法定代理人等),企業必須在進口、將原物料、物資等運至新的委託加工地點、新儲存地點之前向管理海關機關申報。 

*注意對於其他變更內容,必須最遲在發生變更之日起下一季度第一個月的第10日前向海關機關申報。 

如不改變已申報生產基地的海關單位,只需按附錄II20號表格或第38/2015/TT-BTC號通知(經第39/2018/TT-BTC號通知修改)附錄V12/TB-CSSX/GSQL號表格補充申報變更資訊 

(根據  20251124日的官方信函編號37713/CHQ-GSQL 

相關服務: Customs Declara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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