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7日,第二區海關分局發布第17372/HQKV2-NVHQ號公文,關於再進口藥品以進行品質評估之通關程序指南。
詳細內容如下:
1. 進口許可證之一般原則
報關人無需繳交進口許可證或專業檢驗結果通知,除非專業管理法規另有規定。
2. 依藥品流通狀態分類
a. 情況一:已在越南取得有效流通許可證之藥品
可免申請進口許可證即可進口,惟須特別管制之藥品類別除外。
b. 情況二:尚未在越南取得流通許可證之藥品
必須申請進口許可證。
僅得依核准數量進口,且限於非商業性目的(如生物等效性試驗、生體可用率評估、作為註冊樣品、檢驗樣品、科學研究等)。
c. 情況三:須特別管制之藥品類別
必須持有進/出口許可證,且不得超過規定數量。
企業須核對活性成分,以正確適用相關規定,並注意新的法律時點,如第18/2026/TT-BYT號通報(自2026年7月16日起生效),以及自2026年9月5日起由第69/2018/NĐ-CP號議定轉換為第292/2026/NĐ-CP號議定之變動。
3. 申請文件與核發權限
a. 申請文件
企業應主動依第163/2025/NĐ-CP號議定第58.1.d條、第58.2條、第123.1條及第65條之規定,核對文件與憑證後辦理。
b. 核發權限
須特別留意進口許可核發權限之移交時程,以便將申請文件遞交至正確受理單位:
- 2027年7月1日之前:受理申請文件及核發進口許可證之權限屬於衛生部。
- 自2027年7月1日起:此項權限將完全移交予進口單位總部所在地之省級人民委員會,負責受理及核發許可證。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核發之進口許可證,其效力適用於全國範圍。
(依據 第17372/HQKV2-NVHQ號公文 ,2026年8月7日)
相關服務: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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