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0日,海關總局發布第20066/CHQ-GSQL號公文,指導已進口貨物退運出口之通關程序。
依海關總局之指導,已進口並完成通關之貨物,企業如有需求將貨物退還予國外賣方,應依第08/2015/NĐ-CP號議定第48條(經第167/2025/NĐ-CP號議定修訂補充)之規定辦理程序。
企業須留意之部分內容。
| 內容 | 指導說明 |
| 適用情況 | 已進口、已完成通關之貨物,且企業辦理退運出口 |
| 報單類型 | B13 – 已進口貨物之出口 |
| 通關程序 | 依第08/2015/NĐ-CP號議定第48條(經第167/2025/NĐ-CP號議定修訂補充)及第38/2015/TT-BTC號通報(經修訂補充)第二章之規定辦理 |
| 通關文件 | 依第08/2015/NĐ-CP號議定第48.1條(經第167/2025/NĐ-CP號議定修訂補充)之規定辦理。文件包括:
– 海關申報單 – 商業發票(如係銷售出口予國外)或銷貨發票、加值稅發票(如係銷售進入非關稅區):01份影本 |
| 辦理地點 | 企業應聯繫預計登記報單之海關辦理相關程序 |
(根據 2026年8月10日的官方信函20066/CHQ-GSQL)
相關服務: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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