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37/2026/NĐ-CP號議定關於商品標籤指南

2026年8月12日,海關總局發布第20238/CHQ-GSQL號公文,指導依第37/2026/NĐ-CP號議定辦理商品標籤事宜。

詳細指導內容如下:

1. 商品原始標籤之定義

原始標籤明確定義為首次呈現於該商品或其商業包裝上之標籤。

2.「電子標籤」之適用原則

企業得使用電子標籤,以呈現商品標籤強制內容之部分或全部。

例外:此方式不適用於依第37/2026/NĐ-CP號議定或其他專業法律規定必須以實體標籤標示之強制內容。

3. 商品原始標籤之強制內容

於辦理進口越南通關程序時,商品原始標籤必須以實體標籤(以外文或越南文)呈現,並包含下列完整內容:

  • 商品名稱。
  • 商品產地。
  • 國外製造商資訊:於國外從事生產或對該商品負責之組織、個人之完整名稱或簡稱及地址。

注意事項:若進口時之原始標籤使用外文,進口組織/個人於正式將商品投入越南市場流通前,必須補充以越南文書寫之副標籤。

4. 副標籤標示規定

副標籤須直接黏貼於商品或商業包裝上,且不得依越南法律規定遮蓋原始標籤之任何強制內容。

(依據 第20238/CHQ-GSQL號公文 ,2026年8月12日)

相關服務: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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