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海關總局發布第20238/CHQ-GSQL號公文,指導依第37/2026/NĐ-CP號議定辦理商品標籤事宜。
詳細指導內容如下:
1. 商品原始標籤之定義
原始標籤明確定義為首次呈現於該商品或其商業包裝上之標籤。
2.「電子標籤」之適用原則
企業得使用電子標籤,以呈現商品標籤強制內容之部分或全部。
例外:此方式不適用於依第37/2026/NĐ-CP號議定或其他專業法律規定必須以實體標籤標示之強制內容。
3. 商品原始標籤之強制內容
於辦理進口越南通關程序時,商品原始標籤必須以實體標籤(以外文或越南文)呈現,並包含下列完整內容:
- 商品名稱。
- 商品產地。
- 國外製造商資訊:於國外從事生產或對該商品負責之組織、個人之完整名稱或簡稱及地址。
注意事項:若進口時之原始標籤使用外文,進口組織/個人於正式將商品投入越南市場流通前,必須補充以越南文書寫之副標籤。
4. 副標籤標示規定
副標籤須直接黏貼於商品或商業包裝上,且不得依越南法律規定遮蓋原始標籤之任何強制內容。
(依據 第20238/CHQ-GSQL號公文 ,2026年8月12日)
相關服務: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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