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12日,海关总局发布第20238/CHQ-GSQL号公文,指导按照第37/2026/NĐ-CP号议定进行商品标签标注。
详细指导内容如下:
1. 商品原始标签的概念
原始标签被明确定义为首次标示在商品或该商品商品化包装上的标签。
2. “电子标签“的适用原则
企业可使用电子标签来表示商品标签强制性内容的部分或全部。
例外情形:该方式不适用于根据第37/2026/NĐ-CP号议定或其他专业法律规定必须以实体标签标注的内容。
3. 商品原始标签上的强制性内容
在办理进口越南的手续时,商品的原始标签必须以实体标签方式(以外文或越南文)体现,须包含以下全部内容:
- 商品名称。
- 商品原产地。
- 境外生产商信息:在境外从事生产或对该商品负责的组织、个人的全称或简称及地址。
注意:若进口时的原始标签使用外文,进口组织/个人必须在正式将商品投入越南市场流通之前,加贴越南文副标签。
4. 关于副标签标注的规定
副标签必须直接粘贴在商品或商品化包装上,且不得遮盖原始标签上任何按越南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的内容。
(根据2026年08月12日第20238/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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