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07日,第二区域海关分局发布第17372/HQKV2-NVHQ号公文,关于再进口药品用于质量评估的海关手续指南。
详细内容如下:
1. 关于进口许可证的一般原则
报关人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或专业检验结果通知书,除非专业管理法律另有规定。
2. 按药品流通状态分类
a. 情形一:在越南已有有效上市注册证的药品
允许进口而无需申请进口许可证,特殊管制药品除外。
b. 情形二:在越南尚未有上市注册证的药品
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
只能按许可数量进口,用于非商业目的(如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评估、注册样品、检验样品、科学研究等)。
c. 情形三:特殊管制药品
必须持有进出口许可证。且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企业需对照有效成分以正确适用相关规定,并注意新的法律节点,如第18/2026/TT-BYT号通知(自2026年07月16日起生效),以及自2026年09月05日起从第69/2018/NĐ-CP号议定向第292/2026/NĐ-CP号议定的转变。
3. 申请材料与审批权限
a. 申请材料
企业应主动对照第163/2025/NĐ-CP号议定第58.1.d条、第58.2条、第123.1条及第65条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及单证以执行。
b. 审批权限
需特别注意进口许可证审批权限的移交进度,以便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正确的受理机关:
- 2027年07月01日之前:申请材料的受理及进口许可证的核发权限属于卫生部。
- 自2027年07月01日起:该权限将完全移交给进口单位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受理及核发。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核发的进口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均具有效力。
(根据2026年08月07日第17372/HQKV2-NVHQ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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