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8日,海关总署修改并补充了第08/2015/NĐ-CP号议定的修订草案。与此前提交政府的草案(2022年12月27日)相比,此次草案有重要变化,其中涉及“国内进出口”问题。
据此,海关总署正式提议废除第08/2015/NĐ-CP号议定的第35条,并附带一项过渡条款。提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废除政府于2015年1月21日颁布的第08/2015/NĐ-CP号议定的第35条。
越南企业与没有在越南设立机构的外国组织、个人之间进行的货物买卖,以及由外国商人指定在越南与其他企业进行货物交付的,仍可在本议定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年的期限内,按照规定办理本地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并需符合《外贸管理法》第3条、第5款关于外国商人没有在越南设立机构的规定。”
财政部的观点认为:实际上,上述修改内容仅废除了第35条、第1款、c点的规定
- 第35条、第1款、a点规定关于以加工形式进行国内进出口的规定,仍根据《商业法》第181条和第182条规定。
- 第35条、第1款、b点规定关于与出口加工企业(EPEs)进行国内进出口的规定,仍根据《商业法》第28条和《外贸管理法》第3.4条规定。
企业仍然可以继续为上述两种情况办理国内进出口手续。财政部将在修改补充第38/2015/TT-BTC号通告时,尽快出台具体指导意见。
这一提议是在财政部征求了众多国内外机构的意见背景下提出的。同时,财政部还深入研究了部分国家关于“国内进出口”的规定,评估了取消国内进出口规定的影响。
除了关于“国内进出口”的内容,草案还修改了以下规定:海关手续的地点;海关申报人;海关检查和监督的对象;对企业的优先制度;海关价值;海关手续以及增加了关于内部控制系统的规定;海关手续、电子税务;对出口飞机、船只供给货物的检查。
- 草案修订版日期:2024年8月28日。详细信息请点击此处
- 比较草案版本的变化。详细信息请点击此处
- 财政部关于完善草案的报告(2024年7月)。详细信息请点击此处
截至2024年9月6日,海关总署已经发布了4277/TCHQ-GSQL号公文,通知企业协会关于征求意见的最新修订和补充内容。
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 thuyltt3@customs.gov.vn或在2024年9月16日之前直接提交至海关总署。
联系方式
刘氏清水 (Ms. Luu Thi Thanh Thuy)
海关总署 – 监督管理部门专员
电话号码:(024)39440833 – 8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