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8日,海關總署修改並補充了第08/2015/NĐ-CP號議定的修訂草案。 與此前提交政府的草案(2022年12月27日)相比,此次草案有重要變化,其中涉及“國內進出口”問題。
據此,海關總署正式提議廢除第08/2015/NĐ-CP號議定的第35條,並附帶一項過渡條款。 提議的具體內容如下:
“廢除政府於2015年1月21日頒布的第08/2015/NĐ-CP號議定的第35條。 越南企業與沒有在越南設立機構的外國組織、個人之間進行的貨物買賣,以及由外國商人指定在越南與其他企業進行貨物交付的,仍可在本議定生效之日起不超過1年的期限內,按照規定辦理本地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手續,並需符合《外貿管理法》第3條、第5款關於外國商人沒有在越南設立機構的規定。 ”
財政部的觀點認為:實際上,上述修改內容僅廢除了第35條、第1款、c點的規定
- 第35條、第1款、a點規定關於以加工形式進行國內進出口的規定,仍根據《商業法》第181條和第182條規定。
- 第35條、第1款、b點規定關於與出口加工企業(EPEs)進行國內進出口的規定,仍根據《商業法》第28條和《外貿管理法》第3.4條規定。
企業仍然可以繼續為上述兩種情況辦理國內進出口手續。 財政部將在修改補充第38/2015/TT-BTC號通告時,儘快出臺具體指導意見。
這一提議是在財政部徵求了眾多國內外機構的意見背景下提出的。 同時,財政部還深入研究了部分國家關於「國內進出口」的規定,評估了取消國內進出口規定的影響。
除了關於「國內進出口」的內容,草案還修改了以下規定:海關手續的地點; 海關申報人; 海關檢查和監督的物件; 對企業的優先制度; 海關價值; 海關手續以及增加了關於內部控制系統的規定; 海關手續、電子稅務; 對出口飛機、船隻供給貨物的檢查。
截至2024年9月6日,海關總署已經發佈了4277/TCHQ-GSQL號公文,通知企業協會關於徵求意見的最新修訂和補充內容。
請將意見建議發送至電子郵箱: thuyltt3@customs.gov.vn 或在2024年9月16日之前直接提交至海關總署。
聯繫方式
劉氏清水 (Ms. Luu Thi Thanh Thuy)
海關總署 – 監督管理部門專員
電話號碼:(024)39440833 – 8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