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新聞 – 2024年9月

1. 暫停實施停止辦理海關手續的強制措施程式

近期,海關總署收到一些企業和交通運輸部關於暫緩實施“暫停辦理海關手續”強制措施的公文。 對此,海關總署的意見如下:

條件:

為了暫停實施停止辦理海關手續的強制措施,企業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不再有逾期未繳的稅款
    • 不再有拖欠的滯納金和罰款
    • 已為正在辦理海關手續的貨物繳清稅款
    • 納稅人仍欠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應按照規定提供擔保

(根據第126/2020/NĐ-CP號議定的第33.5條)

解決程式:

企業若希望解除強制措施,需向發生債務的海關部門提交暫停實施強制措施的文件申請。 同時,附上銀行為企業債務提供擔保的保函。 企業債務所在的海關部門將接收並核查申請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之後,海關部門將向海關總署彙報,並建議海關總署提交財政部,依據法律規定發佈暫停實施停止辦理海關手續強制措施的決定。

(根據第126/2020/NĐ-CP號議定的第33.6條)

連結: 根據2024年8月9日第3802/TCHQ-TXNK號公文

2. 參與稅收優惠計劃時填寫錯誤「業務類型代碼」 項

目前,越南正在根據第26/2023/NĐ-CP號議定實施針對用於生產、組裝汽車的進口零部件的稅收優惠計劃。 近期,海關總署收到一些企業的提問,詢問在申報表上填寫錯誤信息的情況下,是否仍有資格享受優惠稅率。 對此,海關手續的意見如下: 關於用於生產、組裝汽車的稅收優惠計劃的海關申報程式:

    • “類型代碼”項:填寫代碼A43 – “進口屬於稅收優惠計劃的貨物”;
    • “企業內部管理帳冊”項:填寫代碼“#&7a.”

在申報過程中,需要注意:

    • “類型代碼”項屬於不可補充的信息專案;
    • “企業內部管理賬冊”項可以進行補充填寫。

(根據第38/2015/TT-BTC號通告的附件II、第3項) 如果企業填寫錯誤“類型代碼”項—該項屬於不可補充的信息專案,則不符合適用汽車生產、組裝稅收優惠計劃中的0%稅率(98.49組)的條件。

連結: 根據2024年8月9日第3815/TCHQ-XNK 號公文

3. 處理由於HS編碼版本變更導致的商品編碼差異

近期,海關總署收到指導要求,涉及在日本頒發的原產地證明(使用HS 2007、HS 2012、HS 2017版)與進口申報單上的HS編碼(使用HS 2022版)之間存在差異的情況下的處理辦法。

對於這種情況,海關總署要求各海關分局在沒有其他懷疑的情況下接受原產地證明(C/O)。 在其他情況下處理HS編碼差異:

如果海關有充分依據確認原產地證明(C/O)上的商品名稱與申報單上的商品名稱不符或與實際進口商品不一致,則海關將拒絕簽發原產地證明(C/O)。 如果海關沒有充分依據確認原產地證明(C/O)上的商品名稱就是申報單上的商品名稱,則對HS編碼的差異進行如下處理:

    • 在適用純產地標準(WO)的原產地證明(C/O)情況下:如果對申報資訊的準確性沒有疑慮,則接受原產地證明(C/O)。
    • 在適用全部原材料來源地標準(PE或RVC100%)的原產地證明(C/O)情況下:
        • 如果對申報信息的準確性沒有疑慮,則接受原產地證明(C/O)。
        • 如果原產地證明(C/O)上適用的標準是PE或RVC100%,而申報單上的HS編碼適用標準是WO,則拒絕簽發原產地證明(C/O)。
        • 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自由貿易協定(FTA)允許從其他成員國的純產地原料生產的商品被視為該國的純產地商品時,原產地證明(C/O)才會被接受。
    • 在適用特定生產工藝標準(SP)的原產地證明(C/O)情況下:如果生產工藝相同,則接受原產地證明(C/O)。 如果不同,海關將驗證其有效性。
    • 在適用商品編碼轉換(CTC)或增值含量(RVC)標準的原產地證明(C/O)情況下:如果企業提供足夠的資訊和文件證明商品符合相應標準,則接受原產地證明(C/O)。

(根據第33/2023/TT-BTC號通告和2024年5月9日第2011/TCHQ-GSQL號公文)

連結: 根據2024年8月9日第3808/TCHQ-GSQL號公文

4. 未組裝或拆解的完整貨物的進口程式和HS編碼分類

關於HS編碼分類:

未組裝或拆解的貨物通常是為了包裝、儲存或運輸的需要,其HS編碼分類應與已組裝、完整的同類商品相同。 這是根據世界海關組織(WCO)6條規定《HS編碼分類總則解釋規則》中的第2a條規定的:

“如果一種商品被歸類為某一類別,那麼即使該商品處於未完成或未完善的狀態,只要它具有該商品完成或完善後的基本特徵,也應歸入該類別。 同樣地,處於完成或完善狀態的商品,或已具有完成或完善商品基本特徵的商品(或根據此規則被歸類為完成或完善商品的內容),即使未組裝或拆解,也應按照同樣的分類。 ”

根據此規則的目的,「未組裝或拆解的貨物」是指那些其部件將通過組裝工具(如螺釘、螺栓、螺母、夾具等)或通過鉚接或焊接方式組裝在一起的貨物,前提是這些操作僅僅是組裝,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步驟。 在對貨物進行HS編碼分類時,必須根據海關文件、技術資料以及與進出口貨物相關的其他資訊,來確定貨物的名稱和編碼,依據《越南進出口商品目錄》。 如果公司未提供具體、詳細的貨物資訊,也未提供貨物的圖片和技術資料,海關總署將沒有足夠的依據來審查關於貨物分類的指導。

關於海關程式:

對於從多個來源、多個批次進口的未組裝或拆解的貨物,並在多個口岸辦理手續,需按以下步驟操作:

    • 根據第03/DMTBĐKNK-TDTL/2015號表格登記機械設備零件和部件的清單(以下簡稱“清單”)。
    • 在首次進口貨物之前,需提交一份機械設備零件和部件的跟蹤表(根據第04/PTDTL-TBNC/2015號表格)。

如果已登記「清單」但需要修改或補充資訊,則申報人需在首次進口前或在下一批次機械設備進口前,修改並重新提交“清單”和新的跟蹤表。 (根據第14/2015/TT-BTC號通告的第8條)

連結: 根據2024年8月23日第4052/TCHQ-TXNK號公文

5. 歐洲聯盟(EU):啟動針對來自埃及、印度、日本和越南的“熱軋鋼”產品的反傾銷調查

基本資訊

    • 文號:C/2024/4995
    • 發佈日期:2024年8月8日
    • 調查機關:歐洲委員會貿易總局
    • 啟動調查方:歐洲鋼鐵協會(EUROFER – “投訴方”)。 該投訴代表歐盟鋼鐵行業對一些熱軋鋼平板產品提出的申請,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反傾銷協定第5(4)條。
    • 啟動調查原因:歐盟委員會(“委員會”)已根據2016年6月8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16/1036號規例第5條收到一份投訴,該規例涉及對來自非歐盟國家的傾銷進口商品的保護。 投訴指控來自埃及、印度、日本和越南的熱軋鋼平板產品存在傾銷行為,且對歐盟工業造成了損害。

調查物件:

    • 商品名稱: 熱軋平板鋼,材質為鐵、不鏽鋼或合金鋼,無論是否捲材(包括切割長度的產品和窄帶產品),未經進一步加工(除熱軋外),未鍍層或塗層。
    • HS編碼: 7208.10.00, 7208.25.00, 7208.26.00, 7208.27.00, 7208.36.00, 7208.37.00, 7208.38.00, 7208.39 00, 7208.40.00, 7208.52.10, 7208.52.99, 7208.53.10, 7208.53.90, 7208.54.00, 7211.13.00, 7211.14.00, 7211.19.00, ex 7225.19.10 (TARIC代碼7225.19.10.90), 7225.30.90, ex 7225.19.10 (TARIC代碼7225.19.10.90), 7225.30.90, ex 7226.19.10 (TARIC代碼7226.19.10.91, 7226.19.10.95), 7226.91.91 和 7226.91.99。
    • 被調查的貨物來源: 埃及、印度、日本和越南.

傾銷指控和損害:

    • 傾銷幅度: 銷指控基於以下兩種情況:
        • 在銷售價格低於生產成本的月份,將正常價值(包括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利潤)與出口到歐盟的產品的出口價格(工廠交貨價)進行比較。
        • 在銷售價格高於生產成本的月份,將國內價格與出口到歐盟的產品的出口價格(工廠交貨價)進行比較 最後,將每月的比較結果匯總為年度數據。 結果表明,越南公司的傾銷幅度被認為是顯著的。
    • 損害: 傾銷行為導致減少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歐盟工業的市場份額,對整體運營效果、財務狀況以及就業問題造成了嚴重影響。

關於原材料價格扭曲的指控(Allegation of raw material distortions) 

對於越南的鋼鐵產品,鐵礦石和焦炭分別占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的 [30-40%] 和 [26- 39%]。 投訴表明,原材料價格的扭曲導致成本明顯低於國際代表性市場,依據《WTO反傾銷協定》第7(2a)條、第2款。

調查期間(POI):

    • 反傾銷行為核實階段: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 損害評估階段: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在啟動公告中,歐盟委員會(EC)詳細提供了以下內容申關於訴方的資訊,被調查的商品,傾銷指控,損害及其因果關係,原材料價格干預的指控,調查程式和相關的時間節點,各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以及在EC電子系統TRON上上傳和發佈檔的程式指南。

如需瞭解更多詳細資訊,請訪問:

6. 印度:對原產自或出口自越南的「合金或非合金熱軋鋼卷」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案件編號:ADOI-13/2024)

基本資訊:

    • 案件編號:AD OI – 13/202
    • 發佈日期:2024年8月14日
    • 調查機關:印度貿易防禦局
    • 發起調查的一方:印度鋼鐵協會(“ISA”)
    • 原告:JSW鋼鐵有限公司與ArcelorMittal Nippon鋼鐵印度有限公司
    • 發起調查的理由:根據申請,發現有充分的初步證據表明越南公司的傾銷行為及其造成的損害,以及未來可能造成的損害。 因此,印度貿易防禦局於2024年4月14日決定根據WTO反傾銷協定的第9A條和第5條啟動反傾銷調查

調查物件:

    • 貨物名稱:熱軋合金或非合金鋼卷,未塗覆、未鍍或未塗層,厚度可達25mm,寬度可達2100mm
    • 排除的產品:熱軋不鏽鋼卷
    • HS編碼:7208、7211、7225 和 7226
    • 調查貨物的原產地: 越南

相關方可以在調查開始後15天內對正在審查的產品範圍和建議的產品控制號碼(PCN)提出意見(如有)。

關於傾銷行為、損害及因果關係的指控:

    • 傾銷幅度: 普通價值與出口價格在出廠價格水平上進行了比較,初步顯示出傾銷幅度超過最低限度,並且對從相關國家進口的產品來說是顯著的。
    • 對國內生產行業的損害:原告認為,由於進口量大且價格低,其業務狀況惡化,例如現金利潤、市場份額、總利潤和投資回報率均有所下降。 他們還擔心傾銷的進口商品正在威脅進一步損害國內行業。 已有足夠的初步證據表明,國內行業確實遭受了損害,並且可能因從越南進口的熱軋鋼材而面臨進一步的損害風險。

調查期間(POI):

    • 傾銷行為調查期間:從2023年1月1日到2024年3月31日
    • 損害調查期間包括以下階段:
        • 2020年4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
        • 2021年4月1日到2022年3月31日
        • 2022年4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
        • POI:從2023年4月1日到2024年3月31日

要求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原告要求追溯徵收反傾銷稅,理由如下:

    • 越南曾有過對「熱軋鋼卷」進行傾銷的先例,並且曾對該產品徵收過反傾銷稅。
    • 越南出口商在相對短的時間內有大規模的傾銷行為。 調查期間的傾銷幅度顯著,傾銷價格的進口量在最近一段時間有所增加。
    • 在調查期間,印度鋼鐵行業的運營效益顯著下降,造成了嚴重後果。 如果不立即通過徵收反傾銷稅來阻止這種後果,印度鋼鐵行業將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

目前,越南貿易防禦局正與駐印度越南商務處合作,要求DGTR提供更多必要的資訊以轉交給相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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