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第十八海关分局签发第1987/HQKV18-NV号公函,关于认定工程现场或生产基地、工厂出口、进口货物检查地点事宜。
详细指南如下:
1. 认定申请材料
企业应准备以下文件:
| STT | 轮廓组件 | 量 |
| 1 | 书面确认货物检查地点的申请:工作场地或生产设施或工厂 | 01 原版 |
| 2 | 投资注册证书或商业注册证书 | 01收到 |
| 3 |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租赁合同,适用于租赁期限为02年或更长的土地、仓库或工厂 | 01收到 |
| 4 | 货物检验区的设计布局 | 01收到 |
2. 实施程序
步骤1:通过在线公共服务系统提交材料,网址:https://pus.customs.gov.vn 或直接向口岸海关/直接管理的非口岸海关现场提交。
第二步: 第十八海关分局业务处审核材料。
第三步: 第十八海关分局对申请认定的仓库、场地、工厂地点进行实地考察。
步骤4: 作出认定决定或出具说明不予认定理由的书面答复
- 处理时间: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认可决定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2年。如需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书面文件,延期时间自延期决定签发之日起不超过2年。
3. 企业的职责
企业必须负责安排场地和设施以配合检查工作。
货物只有在海关机关决定放行后方可投入生产、施工或安装使用。
当不再需要在已认定的地点进行检查时,企业必须向海关总局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终止该地点的运营。
4. 须将货物运至集中检查地点的其他情况
企业必须将货物运至集中检查地点而非在生产基地/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的两种情况:
- 企业尚未获得工程现场或生产基地、工厂货物检查地点的认定
- 企业被撤销检查地点认定决定,或海关机关因企业存在妨碍海关执行检查、监管的违法行为而要求将货物运至集中检查地点。
(根据 2025年11月28日的官方信函编号1987/HQKV18-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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