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或生產設施、工廠檢驗地點認可程序指導

Hướng Dẫn Thủ Tục Công Nhận Địa Điểm Kiểm Tra Tại Chân Công Trình Hoặc Cơ Sở Sản Xuất, Nhà Máy

20251128,第十八區海關分局發布第1987/HQKV18-NV號公文,針對工地或生設施、工廠之進出口貨物檢驗地點認可事宜進行說 

詳細指導內容如下 

1. 申請認可應備文件

企業應準備下列文件資料 

STT  剖面組件  數額 
1  書面申請確認貨物檢查地點:工作場地或生產設施或工廠  01 原版 
2  投資登記證書或商業登記證明  01收到 
3  土地使用權證書或租賃合約,適用於租期為02年或以上的土地、倉庫或工廠  01收到 
4  貨物檢查區的設計佈局  01收到 

2. 辦理流程

步驟一於線上公共服務系統(網址:https://pus.customs.gov.vn)提交文件,或直接向關口海關/非關口海關之主管機關遞交 

步驟二第十八區海關分局業務處審 

步驟三第十八區海關分局對申請認可地點之倉庫、場地、工廠進行實地勘 

步驟四: 步驟四: 核發認可決定書或載明不予認可理由之回覆函 

  • 處理時間:自收到完整檔案之日起,05個工作天內。 
  • 認可決定有效期: 自核發日起2年。延期申請必須先提交。延期期限不得超過自延期決定發布日起2年。 

3. 企業責任

企業負責安排場地及設施,以支持檢查活動。 

貨物必須經海關機關批准後,才能進入或離開生產、建設或安裝。 

當不再需要在認可地點進行檢查時,企業必須向海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終止該地點的營運。 

4. 貨物必須送至集中檢驗地點的情況

企業必須將貨物運送至集中檢驗地點,而非在生產設施或建築工地現場檢查,以下情況: 

  • 該企業尚未被認可為在建築工地或生產設施/工廠設有檢查地點 
  • 該企業的認可決定已被撤銷,或已收到海關機關書面通知,要求貨物必須送往集中檢查地點,原因是涉及海關檢查及監督的違規行為。 

(根據  20251128日的官方信函編號1987/HQKV18-NV 

相關服務: Customs Declara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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