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最新的海关简报,更新于2025年1月,敬请大家阅读关注!
I. 越南与韩国签署互认优先企业协议(AEO MRA)
2024年12月24日下午,在越南海关总署,越南海关总署局长Nguyễn Văn Thọ与韩国海关总署海关专员Ko Kwang Hyo先生签署了关于优先企业的互认协议(AEO MRA)。
签署AEO MRA协议后,AEO企业将在越南和韩国两国享受优先企业政策的优惠。目前,两国正在完成必要的程序,以为实施AEO MRA计划提供法律基础。
根据韩国海关的统计,截至2024年8月,韩国有935家AEO企业,约占韩国出口总额的50%和进口总额的70%。
与此同时,截至2024年8月,越南有76家AEO企业,其进出口总额占越南进出口总额的30%以上。
此协议是在越南与韩国于2022年12月签署并于2023年9月生效的修订议定书基础上达成的,该议定书涉及两国在海关领域的合作与相互支持。
(根据 越南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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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英国正式批准CPTPP协议
2024年10月16日,英国宣布正式完成批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CPTPP)的所有手续。
自2024年12月15日起,CPTPP协议将在英国正式生效。此事件将使越南与英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在符合CPTPP协议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下,享受关税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越南的CPTPP原产地证书(C/O)必须用英文填写并打印。填写内容必须与已完成海关手续的报关单及其他单据(如提单、商业发票和原产地检验报告书,如有要求检验)一致。
随着英国加入CPTPP,英国正式成为该贸易区的第12个成员国,加入的成员国还包括加拿大、墨西哥、秘鲁、智利、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和越南。
(根据 2024年11月21日发布的第 981/XNK-XXHH号公文)

III. 继续在2025年上半年降低增值税
2024年12月31日,政府发布了180/2024/NĐ-CP号议定,关于在2025年上半年降低增值税(‘GTGT’)。
海关总署也已发布了6068/TCHQ-TXNK号公文,指导实施上述减税政策。
主要需注意的内容如下:
1. 减增值税对象及减增值税幅度:
- 减税对象: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和服务。
- 减税幅度:
- 按照抵扣法计算税款:减税2%(适用8%增值税税率)
- 按照营业收入百分比税率计算税款:如果开具发票,减税20%的增值税计算百分比
(依据《 第180/2024/NĐ-CP号议定》第1条、第1.2条)
2. 不适用减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
-
- 属于以下类别的商品和服务 – 详细信息见 附件I
- 电信、金融、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
- 金属、成品金属、
- 矿产品(除煤炭开采)、焦炭、精炼石油、化学品
- 信息技术商品和服务 – 详细信息见 附件III
- 特别征税商品和服务 – 详细信息见 附件II
- 不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商品和服务
- 煤产品:仅在煤炭开采环节减税
(依据《 第180/2024/NĐ-CP号议定》第1.1条)
3. 在VNACCS/VCIS系统上的申报指导:
- 在电子进口报关单的“适用税率/税额及其他税项”栏中,使用代码VB235来申报8%增值税税率。
自2025年1月1日0时起,适用于减税增值税的商品。
- 不适用VB235代码的情况:
- 不征收增值税的商品
- 征收0%或5%增值税的商品
- 不属于《174/2024/QH15号决议》规定的减税商品
增值税减税政策将在进口、生产、加工、商业经营等各环节统一实施,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 第180/2024/NĐ-CP号议定 和 第 6068/TCHQ-TXNK号公文)

IV. 海关法规遵守激励计划
2024年12月4日,海关总署颁布了关于实施《鼓励企业遵守海关法律计划》的第2790/QĐ-TCHQ号决定(简称“计划”)。以下是该计划的主要内容:
1. 计划目的:
- 鼓励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自愿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提高合规操作水平。
- 为企业提供便利,降低运营成本与风险,并协助解决海关手续中的困难。
- 增强海关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推动进出口活动发展,提高海关管理效率。
2. 计划的利益:
- 海关部门协助解决企业在通关手续中的问题,提供关于申报程序、文件审核及货物检查的指导。
- 与港口、仓库和堆场企业合作,为货物装卸和交接提供便利条件。
- 提供企业合规情况的反馈报告,并就进出口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发出预警。
- 支持企业降低检查成本,并为采用扫描仪检查创造条件。
- 提供最新的海关手续信息、新政策解读,并为企业组织专业培训课程。
- 借助技术平台,实现管理流程的数字化,并向企业提供高效支持。
- 在集中税务会计系统上实时更新税务信息,确保企业获取最新税务政策。
3. 参与计划的对象
- 海关机构:作为计划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计划。
- 进出口企业:从事进出口活动的企业,满足计划参与标准,并以提升海关法律合规水平为目标。
- 企业、组织与商业协会:以荣誉成员身份参与,协助支持计划的实施与发展。
4. 参与计划的条件
| 编号 | 条件 | 符合等级2的企业 | 符合等级3的企业 |
| 1 | 企业档案信息 | 完整、准确更新 | 完整、准确更新 |
| 2 | 遵守法律法规 |
在365天内未被处罚 (排除项:违反海关清关时间、税务申报期限、海关申报) |
在365天内未被处罚 (排除项:违反海关清关时间、税务申报期限、海关申报) |
| 3 | 黄、红色通道比例 | > 30%/年 | > 30%/年 |
| 4 | 申报单数量 |
> 100份申报单/年 > 150份申报单/年 |
> 100份申报单/年 > 70份申报单/年 |
| 5 | 进出口额 |
> 1000万美元/年 > 2000万美元/年 |
> 2000万美元/年 > 700万美元/年 |
| 6 | 员工数量 |
> 50名员工 > 100名员工 |
> 50名员工 > 70名员工 |
| 7 | 已缴纳税款金额 | > 100亿越南盾/年 | > 50亿越南盾/年 |
| 注: 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标准中的一个:标准4(申报单数量)或标准5(进出口额)。 符合等级2的企业:企业遵守非常高的标准。 符合等级3的企业:企业遵守较高的标准。 |
|||
5. 参与计划的注册方式:
- 海关总署将主动建立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名单,进行宣传并鼓励企业参与该计划。
- 希望参与的企业需要提交注册表格——表格编号01,提交给海关总署。
下载表格请点击此处。
- 如果企业符合标准,海关总署将签署谅解备忘录并为企业颁发会员证书
(根据 第2790/QĐ-TCHQ号决定)
V. 新规关于电动车进口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近日,越南颁布了一系列新规定,其中包括针对进口电动车的技术安全质量认证流程和手续的变更。这些新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预计将对电动车及其配件的进口企业产生一定影响。
1. 自2025年1月1日起取消进口电动自行车的质量检验规定
根据《第54/2024/TT-BGTVT号通告》,正式废除《第41/2013/TT-BGTVT号通告》中关于进口电动自行车技术安全质量检验的规定。
(根据《2024年第54号通告》第22条第2款)
《第54/2024/TT-BGTVT号通告》仅适用于对进口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及其零配件的质量检验。电动自行车属于简易车辆类别,因此不在适用范围内。
(根据《第53/2024/TT-BGTVT号通告》第6条)
因此,从2025年1月1日起,如果没有新的规定取代被废除的《第41/2013/TT-BGTVT号通告》,电动自行车进口可能无需办理质量检验手续。
阅读更多:“电动自行车进口企业的建议”点击此处。
2. 自2025年1月1日起电动摩托车进口手续
(Theo Điều 5 Thông tư 54/2024/TT-BGTVT)
a. 检验注册所需文件:
- 检验注册申请表
- 进口车辆信息表
- 制造商提供的车辆功能和技术参数说明文件
- 商业发票及货物清单
- 进口货物申报单
- 安全测试报告
- 能耗注册表
- 能耗测试报告
- 检验计划确认书
因此,《第54/2024/TT-BGTVT号通告》的新要求是,进口电动摩托车必须进行能耗登记并接受能耗测试。
b. 进口车辆的质量检验方式
(i) 检验方式及样品测试:
此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 首次进口到越南的车辆型号;
- 获得认证已超过36个月的车辆型号,在36个月期限届满前不早于6个月,按照进口商的建议从进口货物中随机挑选测试样品;
- 与前一批货物相同型号的货物,但前一批货物已被发出不合格通知。
检验内容:
- 审核注册检验文件的内容一致性;
- 检查车架号(VIN)和发动机号的状态,并将其与检验注册文件中的车架号、发动机号清单进行对比;
- 确定批次中的车型类型。每种车型随机选取一辆样品车辆进行检查,对照车辆样品与检验注册文件中的资料,并进行测试。每种机动车辆的测试要求详见本通告附录IX;
- 在进口商补充安全测试报告和排放测试报告后,重新审查和评估相关文件。
(ii) 抽查检验方式
抽查检验方式适用于从第二批货物开始,仅需检查文件并与样品车辆进行对比。
检验内容:
- 审核注册检验文件的内容一致性;
- 检查车架号(VIN)和发动机号的状态,并将其与检验注册文件中的车架号、发动机号清单进行对比;
- 确定批次中的车型类型。
每种车型随机选取一辆样品车辆,检查样品车辆与注册检验文件中的资料是否一致。
(根据《第54/2024/TT-BGTVT号通告》第6条、第7条)

c. 检验流程中需注意的事项
车架号以下简称为“VIN”
(i) 文件被拒绝的情况:
-
检验注册文件中的图片或内容不符合国家主权要求,或包含可能影响越南国家安全、政治、经济、社会、外交关系的内容;
-
检验注册文件中未申报车架号(VIN);
(ii) 文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情况:
- 检查的车辆VIN或发动机号与检验注册文件中的信息不一致
- 车辆没有VIN
- 车辆的部分或全部VIN无法识别
- 车辆的VIN标刻在金属板或其他材料上,并通过焊接、铆钉、胶水等方法固定在车架上
- 车辆没有品牌
- 车辆的VIN与此前已进口车辆的VIN重复
(iii) 其他需注意的情况
- 车架号(VIN)无法读取、被涂改或修改的车辆需要进行专业鉴定
- 检验注册文件与实际车辆不符的情况,允许进口商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文件
- 根据检验机构的要求,可使用制造商的软件检查车辆结构,代替实际测试
- 在国外进行试验的测试样品车辆,必须提供制造商确认车辆为未使用状态的证明
- 运输过程中受损的进口车辆,允许进行修复或更换相同型号的未使用零配件(适用于以下部件:车身外壳、玻璃、灯具、继电器、后视镜、雨刮器、电池、轮胎、挡风玻璃)
(根据《第54/2024/TT-BGTVT号通告》第4条)
3. 在越南市场销售前公开能耗水平并粘贴能源标签
摩托车属于强制粘贴能源标签的交通工具类别。
(根据《第 04/2017/QĐ-TTg号决定》第1.4条)
电动摩托车在销售前必须公开能耗水平并粘贴能源标签。公开的信息必须与认证结果一致,并在进口商网站上公布(如有)。
能源标签需向越南工业与贸易部注册备案。
(根据《第54/2024/TT-BGTVT号通告》第15条)
4. 进口商的责任
- 确保进口货物的原始状态符合规定,以便认证机构进行检验;
- 每年提交关于能源标签粘贴的年度报告,提交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 将车架号(VIN)和发动机号的拓印件粘贴在进口车辆的技术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认证文件的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以便按照公安部部长的规定开展全流程在线车辆注册工作;
- 保存进口文件至少5年,自停止进口该型号货物之日起计算。在销毁这些文件时,进口商必须确保能够追溯相关数据,以满足产品召回的要求。
(根据《第54/2024/TT-BGTVT号通告》第19条)
VI. 电动自行车的新规定自2025年起生效
越南注册局于2024年12月18日发布了第4638/ĐKVN-VAQ号通知,为生产、组装和进口电动自行车的企业提供指导:
a. 根据2025年起生效的新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电动自行车仅指带有电动助力装置的自行车。当骑行者停止踩踏或车辆达到25公里/小时的速度时,电机动力将被停止工作。
因此,自2025年1月1日起,生产、组装和进口仅依靠电动机驱动而不使用脚踏机构的电动车将不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分类标准。这类车辆将不再被归类为电动自行车。
(依据2024年《交通秩序与安全法》第34.2条)
b. 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组装和进口企业的建议:
- 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完成仅依靠电动机驱动、无需脚踏机构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出厂或进口。
- 调整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组装和进口计划,以符合新规定下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此通知发布的背景是,自2025年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可能无需进行进口车辆质量检验手续。
(根据2024年12月18日 第4638/ĐKVN – VAQ号通知)

VII. 调整对原产于中国“H型钢”的反倾销税税率
案件编号: AR02.AD03
适用商品:适用对象为“H型钢”产品,包含合金或非合金钢制品,其结构为中间直腹、上下两侧带有水平翼缘。
常见名称:“H型钢梁”、“W型钢梁”或宽翼缘钢梁。
涉及的HS编码:7216.33.11, 7216.33.19, 7216.33.90, 7228.70.10, 7228.70.90。
商品原产地:中国
调整的企业范围:Jinxi公司(中国)。
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13.38%(原税率为22.09%)。
反倾销措施适用期限:从2024年12月10日至2027年9月5日(除非根据法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复审结果,由工业和贸易部作出其他变更或延长的决定)。
(根据2024年11月25日 第3098/QĐ-BCT号决定)
相关文章:什么是反倾销税?中国商品在越南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清单。

VIII. 针对企业逃逸、不提交或延迟提交决算报告的税务处理
2024年12月4日,越南海关总署发布第6060/TCHQ-TXNK号公文,关于企逃逸、不提交或延迟提交决算报告(以下简称“BCQT”)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主要内容:
- 延迟提交BCQT的情况:海关部门将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邀请其到海关办公场所签署行政处罚记录。如果企业在10天内未到,海关部门将到企业地址进行调查,同时对企业后续进口货物实施强化单证检查和实际货物查验。
- 企业未提交BCQT但仍在经营的情况:海关部门将对企业开具行政处罚记录,并进行事后海关检查及专项检查。
- 企业终止经营、解散或破产且未履行税务义务的情况:相关组织和个人(如企业所有者、股东、出资成员)需对未缴税款承担责任。
- 企业逃逸且未提交BCQT的情况:海关部门将进行刑事调查,追究走私或逃税罪行。如果无法依据实际定额确定应纳税额,将参照其他组织或个人类似货物的实际定额进行估算。
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将被录入海关集中会计系统
(根据2024年12月4日第6060/TCHQ-TXNK号公文)

IX. 关于税务欠款处理的注意事项
2024年12月2日,越南海关总署发布第6039/TCHQ-TXNK号公文,指导税务欠款的处理。
1. 关于企业自愿偿还已被列入暂缓或核销范围的税款
根据第69/2020/TT-BTC号通告的第18.2条:纳税人如已被暂缓/核销税款,但自愿偿还该笔税款,则不属于撤销暂缓或核销决定的情形。
海关总局已记录上述规定中的不足之处,并将提议修订法律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
2. 关于在暂缓税款决定失效后计算滞纳金
目前,《税收管理法》第59.2条与第126/2020/NĐ-CP号议定第23.3条之间存在不一致。海关总局已记录此问题,并正在提出修改和补充方案,以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滞纳情形。
海关总署指导企业暂时按照第126/2020/NĐ-CP号议定第23.3条的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税务机关将从“终止暂缓税款决定的发布日”起,计算企业的滞纳金,直至纳税人将全部欠税缴清至国家财政。
在尚未对第38/2019/QH14号税收管理法第59条第2款b点进行修改的情况下,相关单位暂时按照第126/2020/NĐ-CP号议定第23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3. 适用税务核销规定:
对于2020年7月1日之前产生的税款欠款,但企业在2020年7月1日之后被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适用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152.1条的规定。
据此,税务核销适用于以下情况:
- 自税款缴纳截止日起已超过10年,且无能力追回的欠款。
- 企业已被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从企业银行账户中划扣资金用于缴税;
- 扣除部分工资或收入;
- 暂停其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 查封或拍卖资产;
- 没收企业的资金或其他财产;
- 撤销营业执照(ERC)或投资许可证(IRC)
对于2020年7月1日之后产生的税款欠款:
适用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85.3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税务核销适用于以下情况:
- 自税款到期日起超过10年,且无法收回的欠款;
- 企业已被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撤销营业执照(ERC),撤销投资许可证(IRC)
(依据2024年12月2日 第6039/TCHQ-TXNK号公文)
X. 增值税政策对于国际货物交易的适用
2024年10月23日,平阳省税务局发布了27668/CTBDU-TTHT号公文,关于国际货物交易增值税(VAT)适用情况的确认。
根据该公文,若企业从境外购买货物,且未在越南进行海关手续,而是将货物直接销售到其他国家,则该交易的收入适用0%的增值税税率。
企业需提交相关文件以证明货物交付及接收的过程发生在越南境外,例如:
- 与境外卖方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
- 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
- 能够证明货物在越南境外交付和接收的凭证,例如:国际惯例下的商业发票、提单、装箱单、原产地证书等;
- 通过银行支付的凭证,包括:企业向境外卖方支付的凭证;买方向企业支付货款的凭证。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2024年10月23日发布的第27668/CTBDU-TTH T号公文)

XI. 企业所得税扣除与外国劳工在越南工作的工资收入
企业在处理外国劳工在越南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时,采用以下企业所得税(CIT)扣除方法:
- 部分累进税率表:适用于在越南工作超过183天的外国劳工,在税务年度内的收入将按照该税率表计算。
- 全额税率表:适用于在越南工作不到183天的外国劳工,其收入将按照全额税率表计算。
企业应根据外国劳工在越南的工作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或指派到越南工作的相关文件进行确认。
若企业雇佣外国劳工在越南工作,但该劳工尚未获得越南主管机关颁发的劳动许可证,则在计算应纳税企业所得税时,尚无依据将其工资收入作为可扣除费用。
(根据2024年12月2日发布的第27325/CTBDYU – TTHT号公文)
XII. 更新出口税率(13个商品编码),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2024年12月18日,进出口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编码出口税率的公文。具体内容如下:
| 编号 | HS编码 | 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的税率 |
| 1 | 6801.00.00 | 20% |
| 2 | 6802.10.00 | 20% |
| 3 | 6802.21.00 | 20% |
| 4 | 6802.23.00 | 20% |
| 5 | 6802.29.10 | 20% |
| 6 | 6802.29.90 | 20% |
| 7 | 6802.91.10 | 20% |
| 8 | 6802.91.90 | 20% |
| 9 | 6802.92.00 | 20% |
| 10 | 6802.93.10 | 20% |
| 11 | 6802.93.90 | 20% |
| 12 | 6802.99.00 | 20% |
| 13 | 6803.00.00 | 20% |
进出口税务局建议海关信息技术与统计局将上述13个商品编码的税率更新到VNACCS系统中。
(根据2024年12月18日发布的 第 1465/PL号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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