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5日,公安部科学、战略与历史局发布第4878/V04-P2号公函,关于实施第105/2025/NĐ-CP号政府令,主要内容是指导企业进口消防、灭火、救难、救援设备类货物。
详细说明如下:
1.进口规定
消防、灭火、救难、救援设备以及防火、阻燃材料构件属于公安部管理范围。

公安部科学、战略与历史局不受理进口消防、灭火、救难、救援设备类货物的国家质量检验登记申请。
为使货物能够通关,企业需提交以下齐全文件:
- 按第105/2025/NĐ-CP号政府令PC19表格填写的货物信息申报表
- 承诺对进口货物质量负责,确保符合国际标准、地区标准、外国标准或越南标准、技术规范的承诺书
- 海关报关单
(第 105/2025/ND-CP 号法令第 23.7 条)
2、商品在市场上流通的条件
在货物流通前,企业需要向省级公安消防救援警察部门办理流通许可手续。
(第 36/2025/TT-BCA 号文第 11 条)
(根据 2025年9月15日第4878/V04-P2号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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