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5日,公安部科學戰略與歷史局發布第4878/V04-P2號公文,關於實施第105/2025/NĐ-CP號政令,主要內容為指導企業進口消防設備、救災救援器材類商品。
詳細說明如下:
1. 進口規定
消防設備、救災救援器材及防火阻燃構件材料屬公安部管理職責範圍。

公安部科學戰略與歷史局不受理進口消防設備、救災救援器材類商品之國家品質檢驗登記申請文件。
為使商品得以通關,企業需提交以下完整文件:
- 依第105/2025/NĐ-CP號政令PC19格式之商品資訊申報表
- 承諾對進口商品品質負責,符合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外國標準或越南標準、技術法規之承諾書
- 海關報關單
(第 23.7/ND-CP 號法令第 105.2025 條)
2.商品市場流通條件
商品流通前,企業需向省級公安消防救災救援警察局辦理流通許可手續。
(第36/2025/TT-BCA號文第11條)
(根據 2025年9月15日第4878/V04-P2號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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