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7日,卫生部部长正式颁布《第08/2025/TT-BYT号通告》,规定了出口食品新认证的申请文件及办理手续。
1.申请认证所需文件:
申请出口货物批次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认证证书的申请文件包括:
- 按规定格式填写的认证申请表。
- 食品安全合格证书,或仍在有效期内的原件或等效认证证书(由出口企业或个人提供经认证的复印件),具体包括:
- 良好生产规范 (GMP)
-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HACCP)
- 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国际食品标准 (IFS)
- 全球食品安全标准 (BRC)
- 食品安全体系认证 (FSSC 22000)
- 出口批次食品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须由指定检测机构或经认证符合ISO 17025标准的实验室出具(提供原件或经认证的复印件)。
对于已有技术法规的产品,其检测结果须符合相关技术法规要求。
对于尚无技术法规的产品,其检测结果须符合以下文件之一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
- 各部委颁布的通告或法规;
- 国家标准;
-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标准、区域标准或外国标准;
- 企业标准(如无上述标准,则需提供企业制定的标准)。
- 认证审批费用支付凭证
- 其他相关文件,以满足进口国对信息验证的要求(如适用)。

2. 认证权限、程序及办理手续:
- 认证机构:卫生部(食品安全局)。
- 申请方式:可通过在线公共服务系统、现场提交或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文件。
- 处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如申请文件齐全,则签发认证;如不齐全,将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 后续5个工作日:在收到补充或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后,进行评审并作出反馈。
- 90天内:若未按要求补充或修改,申请文件将失效。
- 领取方式:与申请方式对应(在线、现场或邮寄)。
- 认证数量:根据出口企业或个人的需求颁发相应数量的证书。
- 申请文件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在递交时均须在有效期内。
本通告自2025年3月7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2025年3月7日发布的第08/2025/TT-BYT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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