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 向您发送 2025 年 3 月海关新闻,为您更新最新的海关、进出口及税务相关政策、法规动态及热点问题。以下是本月的重点内容:
I, 海关局自2025年3月1日起的新组织架构:
2025年2月26日,财政部长阮文胜签署了《第382/QĐ-BTC号决议》,规定了海关局的职能、任务、权力及组织架构。
关于组织架构与职能
“海关总局”将重组为“海关局”,并采用中央—地方三级管理体系进行运营。
1, 在中央级别,海关局将原海关总局下属的16个部门重组为12个单位,具体如下:
- 办公室
- 法律事务部
- 人事组织委员会
- 监察与监督委员会
- 财务与行政管理部
- 海关管理监督委员会
- 海关税务业务部
- 风险管理部
- 信息技术与海关统计部
- 海关检验分局
- 缉私调查分局
- 海关稽查分局
基层单位仍将保持其现有职能、任务和权限,并接收合并或整合单位的新增职能和权限。
2, 地方级别的调整,目前的35个省级和市级海关局将重组为20个区域海关分局(编号从I 至 XX)。这20个区域海关分局的总部及管辖范围具体如下:
| 序号 | 区域海关分局名称 | 管辖范围 | 总部所在地 |
| 1 | 第I区域海关分局 | 河内、永福、富寿、和平、安沛 | 河内 |
| 2 | 第II区域海关分局 | 胡志明市 | 胡志明市 |
| 3 | 第III区域海关分局 | 海防、太平 | 海防 |
| 4 | 第IV区域海关分局 | 兴安、海阳、河南、南定 | 兴安 |
| 5 | 第V区域海关分局 | 北宁、北江、宣光、太原、北杆 | 北宁 |
| 6 | 第VI区域海关分局 | 谅山、高平 | 谅山 |
| 7 | 第VII区域海关分局 | 河江、老街、奠边、莱州、山罗 | 老街 |
| 8 | 第VIII区域海关分局 | 广宁 | 广宁 |
| 9 | 第IX区域海关分局 | 广平、广治、顺化 | 广平 |
| 10 | 第X区域海关分局 | 清化、宁平 | 清化 |
| 11 | 第XI区域海关分局 | 乂安、河静 | 河静 |
| 12 | 第XII区域海关分局 | 岘港、广南、广义 | 岘港 |
| 13 | 第XIII区域海关分局 | 庆和、宁顺、平定、富安 | 庆和 |
| 14 | 第XIV区域海关分局 | 嘉莱、昆嵩、得乐、得农、林同 | 得乐 |
| 15 | 第XV区域海关分局 | 平顺、巴地-头顿 | 巴地-头顿 |
| 16 | 第XVI区域海关分局 | 平阳、平福、西宁 | 平阳 |
| 17 | 第XVII区域海关分局 | 隆安、槟椥、前江 | 隆安 |
| 18 | 第XVIII区域海关分局 | 同奈 | 同奈 |
| 19 | 第XIX区域海关分局 | 芹苴、金瓯、后江、永隆、茶荣、朔庄、薄辽 | 芹苴 |
| 20 | 第XX区域海关分局 | 同塔、安江、坚江 | 同塔 |
口岸海关/非口岸海关的管理调整:口岸海关和非口岸海关将隶属于区域海关分局。其职能与权限将继承现行海关分局的任务与权力。
3, 组织架构调整概要:
| 级别 | 2025年3月1日之前 | 2025年3月1日之后 |
| 中央级别 | 海关总局 | 海关局 |
| 地方级别 | 各省、市海关局 | 区域海关分局 |
| 一线作业 | 海关分局 | 口岸海关/非口岸海关 |
4, 关于海关手续
在此期间,为了不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流程,各项业务活动仍按照现行流程运作。因此,所有现有的海关编码在信息技术系统中将保持不变,包括:海关总局代码,海关局代码,海关分局代码,通关业务科代码。
自2025年3月1日起,海关局将正式按照新组织架构运作。
在本次海关总局调整为海关局的改革中,预计将减少约485个单位/902个单位,相当于缩减53.77%。
(根据2025年2月26日发布的 第 382/QĐ-BTC号决定)
阅读更多 Important Notice: Deadline For Submitting Greenhouse Gas Inventory Reports
II, 根据CPTPP协定修订优惠进口出口税法规
2025年1月21日,越南政府发布了《第13/2025/NĐ-CP号议定》,修订了根据《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对进口出口商品的优惠税率规定。
1, 生效时间:自2025年1月2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3/2025/NĐ-CP号议定》的新增内容:
将英国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包括根西岛、泽西岛和马恩岛)列入享受优惠税率的国家名单
规定了2024年到2027年的税率阶段(详见附件I和II):
- 2024年12月15日 – 2024年12月31日:适用列在“(IV)”栏中的税率。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适用列在“(V)”栏中的税率。
- 2026年1月1日 – 2026年12月31日:适用列在“(VI)”栏中的税率。
- 2027年1月1日 – 2027年12月31日:适用列在“(VII)”栏中的税率。
2, 优惠税率适用条件:
希望享受优惠税率的商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 进口至CPTPP成员国/地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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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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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澳大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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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拿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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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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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墨西哥联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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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西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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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加坡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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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秘鲁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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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马来西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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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智利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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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莱达鲁萨兰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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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英国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包括根西岛、泽西岛和马恩岛) |
b, 具备有效的运输单据和海关申报单
运输单据和海关申报单必须翻译成越南语或英语。
3. 退税条件:
对于2024年12月15日到2025年1月21日之前的海关申报单,如果已缴纳的税款高于本议定中规定的优惠税率,可以申请退税手续。
(根据 2025年01月21日发布的第13/2025/NĐ-CP号议定)
III, 美国对进口钢铁和铝加征25%关税
2025年2月11日上午,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正式签署行政命令,对进口钢铁和铝加征25%关税,自2025年3月4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 征税对象:所有向美国市场出口钢铁和铝的国家。
- 税率:25%。
- 生效时间:自2025年3月4日起。
根据该命令,25%的关税将重新适用于从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盟、日本、墨西哥、韩国、英国和乌克兰进口的钢铁和铝材产品。此前,这些国家的钢铁和铝产品曾根据特定关税豁免条款免征关税。
对于越南而言,该行政命令将导致越南铝材产品的关税从10%上调至25%。与此同时,越南钢铁产品的关税仍维持在25%,与2018年以来的税率保持一致。
根据美国海关的统计数据,2024年越南向美国出口钢铁及钢铁制品约9.83亿美元,较2023年增长近159%。铝材方面,2024年越南向美国市场出口铝及铝制品约4.79亿美元,同比增长9.5%。
越南驻美商务机构建议企业评估市场情况,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尤其关注与越南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国家,以减少对单一市场的依赖。
(根据2025年2月11日CBS新闻的信息)
IV, 越南对部分中国钢铁产品(AD20)临时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2月21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460/QĐ-BCT号决定》,决定自2025年3月8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部分热轧钢(HRC)产品临时征收反倾销税(CBPG),税率从19.38%至27.83%不等。本决定旨在保护国内钢铁产业,防止低价钢铁进口量激增对本国市场造成冲击。
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 案件编号:AD20
- 产品名称:热轧钢
- 基本特性:该商品为部分合金或非合金的铁或钢制平轧产品;采用热轧工艺;厚度范围为1.2mm至25.4mm;宽度不超过1,880mm;未进行超过热轧的深加工;可除锈或未除锈;未涂层、涂覆、镀层或镀膜;可涂油或未涂油;碳含量不超过0.30%(按重量计)。
- HS编码:7208.25.00, 7208.26.00, 7208.27.19, 7208.27.99, 7208.36.00, 7208.37.00, 7208.38.00, 7208.39.20, 7208.39.40, 7208.39.90, 7208.51.00, 7208.52.00, 7208.53.00, 7208.54.90, 7208.90.90, 7211.14.15, 7211.14.16, 7211.14.19, 7211.19.13, 7211.19.19, 7211.90.12, 7211.90.19, 7225.30.90, 7225.40.90, 7225.99.90, 7226.91.10, 7226.91.90.
- 原产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临时反倾销税率:19.38%至27.83%。
- 受税企业名单: 请点击此处查看
本决定自2025年3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120天。
(根据2025年2月21日 第460/QĐ-BCT号决定)
READ MORE What is Antidumping duty? List of Chinese Goods subject to antidumping duty in Vietnam.
V, 增值税政策适用于通过保税仓库的三方交易
2025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布《第1872/BTC-TCT号公文》,就国内企业将货物运入保税仓库的增值税政策提出意见。具体如下:
1, 若国内企业向在越南有业务存在的外国商人出售货物,并被指定交付给另一家越南企业(第三方),则该交易不符合适用0%增值税税率的条件,依据《第219/2013/TT-BTC号通告》第9.1条规定:
“第9条:增值税税率0%
1、税率0%:适用于出口货物、服务…
出口货物、服务是指:出售、提供给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并在越南境外消费;出售、提供给非关税区的组织或个人,并在非关税区内消费”
本交易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因如下:货物并未出售给外国企业并在越南境外消费;货物未被出售给非关税区的企业,也未在非关税区内消费。因此,该交易不适用于0%增值税税率。
(根据2025年2月17日 第 1872/BTC-TCT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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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关于因货物需复出口而申请 100% 进口税退税的问题
2025年2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第 896/TCHQ-TXNK 号公文,以解答关于 100% 进口税退税的相关问题。海关总署的意见如下:
1, 适用退税的对象:已进口但需复出口的货物
具体而言,需复出口的进口货物可申请退税的情形包括:
- 进口货物需复出口至国外或出口至保税区;
- 进口货物因无法通过邮政、国际快递等方式送达收货人而需复出口;
- 已缴税进口货物后续出售给国际运输工具;
- 已缴税进口货物仍存放在口岸仓库、堆场,并受海关监管。
(根据2016年进出口税法 第19.1.c 条及 第134/2016/NĐ-CP号议定 第34条)
2, 退税条件:货物未经使用、加工或再制造
(根据2016年进出口税法 第19.2条)
注意事项:纳税人需在海关申报单上准确、真实地申报复出口货物,并确保提交完整的退税申请材料。
(根据2025 年 2 月 21 日 第896/TCHQ-TXNK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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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出口加工企业将货物送入国内进行产品耐久性检测指导
2025年2月4日,越南海关总局发布了《第507/TCHQ-GSQL号公文》,就此问题提出意见:
根据2015年8号议定的第36条第3款规定:
“进口用于加工、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料、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应当保存在企业的生产区。如果存放在生产区外,企业必须提交书面报告,交由海关部门审查并做出决定。”
因此,当出口加工企业将出口产品送入国内进行耐久性测试时,应当通知海关部门。
海关将主动采取适当的监管方式,确保海关管理。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海关将根据规定进行检查并处理。
(根据 2025年02月04日发布的第 507/TCHQ-GSQL号公文)
VIII, 出口加工企业(EPE)属于优先企业(AEO)向加工伙伴交付原料、物资的程序指导
2025年1月24日,越南海关总局发布了第445/TCHQ-GSQL号公文,提供了相关指导:
1, 通知生产设施和租赁加工合作合同
- 在将原料、物资交给加工合作方之前,公司必须向管理海关分局报告生产设施和租赁加工合作合同。
- 根据《2018年39号/TT-BTC号通告》附录II的20号表格或附录V的12号表格进行操作。
2, 向加工合作方交付原料的流程
- 作为优先企业(AEO)认证的企业,出口加工企业(EPE)有权直接将进口原料或从国内购买的原料(E11,E15)运输到加工合作方进行生产或再加工。
- 在完成E11进口手续后,原料、物资将从进口口岸运输至加工合作方的仓库。
- 或者,公司可以指定从国内合作方的仓库交付货物到加工合作方的仓库。
3, 海关手续
a, 进口原料(E11类型):
- 公司应申报海关保税运输地点代码为接受加工的企业的代码;
- 申报为接受加工合同的海关分局的代码(如果加工企业还未获得运输地点代码)。
b, 从国内购买原料(E15类型):
- 公司可以在交货前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交货后30天内完成海关手续。
- 在提交进口报关单时,公司应申报卸货地点为:
- 加工企业的代码;
- 或者接受加工合同的海关分局的代码(如果加工企业还未获得运输地点代码)。
4, 文件存档义务
公司需要完整存档所有原料、物资从进口、加工、接收半成品或产品及生产过程的证明文件。
所有文件必须符合会计、海关规定,并在管理机关要求时随时提供。
(根据2025年01月24日发布的 第445/TCHQ-GSQL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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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进口货物卸货快/慢奖励/罚款的海关完税价格申报指南
2025年2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第831/TCHQ-TXNK号公文》,关于进口货物卸货快/慢奖励/罚款的海关完税价格申报。具体需要注意的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第39/2015/TT-BTC号通告》关于海关完税价格的规定:
- 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为到达首个入境口岸时的实际支付价格(第5条)。
- 实际支付价格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已支付或应支付给卖方的总金额,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第6条)。
因此,买方在收货后产生的奖励/罚款不属于需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应加费用(第13条)或应扣除费用(第15条)。
因此,如果公司与卖方就买方卸货相关的奖励/罚款达成协议,该费用不应计入或扣除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
(根据2025年2月19日 第831/TCHQ-TXNK号公文)
X, 低价值货物、快递货物进口手续指南
2025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布《第1813/BTC-TCHQ号公文》,指导实施《第01/2025/QĐ-TTg号决定》,涉及通过快递服务进口的低价值货物的增值税征收及海关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1.税收政策适用
自2025年2月18日起,通过快递服务进口的货物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该类货物的增值税申报和缴纳须按照《增值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海关申报规定及低价值货物申报纳税义务
- 通过国际快递(空运、海运)运输的低价值进口货物(第2类货物):
- 快递企业须在VNACCS电子海关系统上进行申报。
- 按照《第56/2019/TT-BTC号通知》附件I(表格 02-BKTKTGT)计算并缴纳增值税,需额外补充以下信息:海关完税价格总额、增值税税率、应缴增值税金额
- 通过国际快递(陆运、铁路)运输的低价值进口货物(第2类货物):
- 按照《第38/2015/TT-BTC号通告》要求,使用 HQ/2015/NK表格进行海关申报,遵循《第56/2019/TT-BTC号通告》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 针对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5%、8%、10%)及免征增值税的进口货物:企业需分别列明各类增值税税率对应的进口货物清单。
3.税收及海关费用票据
快递企业须按照《第178/2011/TT-BTC号通告》附件I的规定,使用电子税收票据。
在开具电子票据前,企业须根据《第178/TT-BTC号通告》 表格01,向海关机关完成备案手续。
(根据2025年2月17日 第1813/BTC-TCHQ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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