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從事化學品出口、進口、儲存及經營企業的深度法律通訊

截至2026年7月,越南關於化學品出口、進口、儲存及經營的法律體系出現了多項值得關注的新變化,呈現兩個並行的趨勢:一方面,主管機關積極推進行政程序的削減與簡化,以便利企業;另一方面,為提高國家管理效能,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強。與此同時,化學品進出口活動也新增了若干企業需及時更新遵守的規定和注意事項。以下通訊彙總了三項緊密關聯的深度法律內容,幫助企業全面瞭解現行化學品法律體系,具體包括:

  • 根據第19/2026/NQ-CP號決議,化學品發證許可權的變更及行政程序的簡化;
  • 根據第275/2026/NĐ-CP號議定,化學品領域行政違法處罰的新規定;
  • 企業分支機構不具備申請須特別管制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的資格(根據第335/HC-QLHC號公文)以及更新禁止出口、禁止進口化學品目錄(根據第292/2026/NĐ-CP號議定)。

第一部分:根據第19/2026/NQ-CP號決議對發證許可權的變更及行政程序的簡化

2026年4月29日,政府頒佈了第19/2026/NQ-CP號決議,關於削減、簡化工貿部管理職能範圍內經營活動相關規定的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1. 化學品相關手續處理許可權的變更

該決議將以下主要許可證的受理、稽核及發證許可權移交給省級人民委員會(工貿廳):

  • 第1組須特別管制化學品的出口、進口許可證
  • 禁止化學品的進口許可證
  • 化學品儲存服務證書

2. 削減化學品經營條件

對於有條件化學品:

  • 取消第26/2026/NĐ-CP號議定第4.7條關於化學品儲存、保管的條件:倉庫內的化學品須按照現行國家技術標準、規範進行保管,確保安全要求,便於化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 明確負責人專業能力條件:須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專業須屬於第25/2026/NĐ-CP號議定附錄III所列化學相關培訓專業
  • 取消化學品經營通用條件:第25條(物質技術基礎設施);第26條(化學品運輸安全、保安);第27條(化學品負責人專業要求);第28條(與化學品工程的安全距離);第29條(化學品安全培訓)

對於須特別管制化學品:削減與有條件化學品相似的規定

3. 縮短處理時限,簡化行政程序

關於處理時限:

  • 須特別管制化學品出口、進口許可證發證時限:由7個工作日縮短至5個工作日。
  • 須特別管制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時限:由16個工作日縮短至14個工作日。

關於申請材料構成及處理程序:

  • 化學事故預防及應急預案稽核、批准程序
  • 須特別管制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證
  • 有條件化學品生產、經營條件證書的發證、補發
  • 新化學品登記程序

4. 增加多項許可證豁免情形

  • 提高對有條件化學品、須特別管制化學品頒發證書、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豁免門檻:由舊規定的(<0.1%)提高至新規定的(≤1%)
  • 將“滅火器”納入豁免產品範圍
  • 增加用於實驗、每次進口數量≤1毫克的須特別管制化學品出口/進口許可證豁免情形
  • 對現場(內部)出出口活動,以及出口加工企業向境內企業採購化學品的情形,豁免出口/進口許可證

5. 至2026年底化學品許可證寬限(“欠證”)機制

為便利企業,第19/2026/NQ-CP號決議允許企業在2026年12月31日前免於出示須特別管制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該規定適用於屬於第24/2026/NĐ-CP號議定附錄III所列須特別管制化學品目錄,同時並非第113/2017/NĐ-CP號議定所規定限制生產經營化學品及工業前體化學品的出口、進口活動。

(根據第19/2026/NQ-CP號決議附錄III第V章第9款)


第二部分:關於化學品領域行政違法處罰的第275/2026/NĐ-CP號新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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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8日,政府頒佈第275/2026/NĐ-CP號議定,詳細規定化學品及工業炸藥領域的行政違法處罰。

生效日期:自2026年8月25日起。以下為部分重要資訊:

1. 處罰一般原則

化學品領域個人每項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額為5000萬VND,工業炸藥領域為1億VND。

對組織的處罰:對同一違法行為,組織的罰款額為個人罰款額的2倍。

除罰款外,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企業還可能被處以附加處罰,如吊銷化學品經營條件證書、化學品生產許可證一定期限的使用權。同時,企業須採取補救措施,如召回、再出口或銷燬違法化學品貨物。

(根據第275/2026/NĐ-CP號議定第4條)

2. 化學品領域法律程序違法行為處罰額度彙總表

(根據2026年7月27日第275/2026/NĐ-CP號議定

行為群體 具體違規 罰款(個人) 法律依據
執照與證書

(生產/業務資格證明及受特別管制/禁用化學品的許可證)

刪除、內容修正 根據執照類型,費用介於5,000,000至15,000,000越南盾之間 第275/2026/ND-CP號法令第16、17、18條
執照的租賃、借用、買賣 8,000,000 – 2,000,000 越南盾
變更商業資訊時未執行重新發行程序 10,000,000 – 2,500萬越南盾
在錯誤地點生產與交易,或超出規模 15,000,000 – 4,000,000 越南盾
停職期間不得持有執照、證書或營運 20,000,000 至 5,000,000 越南盾
進口化學品申報 錯誤的資訊陳述 3,000,000 – 5,000,000 越南盾 第275/2026/ND-CP號法令第21條
缺乏附件(發票、化學品安全說明書) 5,000,000 到 1,0,000,000 越南盾。
匯入後無法將資料更新到專門的資料庫 5,000,000 – 1,0,000,000 越南盾
未申報進口化學品 20,000,000 至 3,000,000 越南盾
使用目的揭露 誤導或資訊不足 5,000,000 – 1,0,000,000 越南盾 第275/2026/ND-CP號法令第24條
未揭露資料庫使用目的 15,000,000 – 2,000,000 越南盾
延遲出版(使用日起30天後) 5,000,000 – 1,0,000,000 越南盾

 

額外制裁 禁止使用侵權化學品,期限由3個月至06個月
化學安全表 建築缺乏強制性內容 注意事項 第275/2026/ND-CP號法令第27條
提供虛假資訊 3,000,000 – 5,000,000 越南盾
未能向買家/使用者提供化學安全說明書 10,000,000 – 15,000,000 越南盾
未能用越南文製作化學安全表 15,000,000 – 2,000,000 越南盾

 

報告與資料更新模式 遲發年度報告(每年2月15日之後) 5,000,000 – 1,0,000,000 越南盾 第275/2026/ND-CP號法令第25條
更新年度報告中不完整或錯誤資訊 10,000,000 – 15,000,000 越南盾
未報告前一年的化學活動 15,000,000 – 2,000,000 越南盾
發生事故或營運終止時未更新情況 15,000,000 – 2,000,000 越南盾

第三部分:不向企業分支機構發放進出口許可證及禁止化學品目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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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企業主動做好合規工作並最佳化通關流程,以下彙總了化學品局、政府及海關總局2026年頒佈的與化學品經營、進出口活動直接相關的最新指示及法律法規。

1. 分支機構不具備以自身名義申請須特別管制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的資格

化學品局確認,分支機構僅為從屬單位,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因此,分支機構不具備被受理頒發須特別管制(第1組)化學品出口、進口許可證的資格。為確保法律合規性,申請許可證的材料必須以公司(主要法人)名義辦理。

(根據工貿部化學品局2026年2月25日第335/HC-QLHC號公文

2. 更新禁止出口、禁止進口危險化學品目錄

根據第292/2026/NĐ-CP號議定附錄I,政府已正式更新禁止出口、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其中,屬於《投資法》所規定禁止化學品、礦物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在工貿部專業管理下,屬於禁止出口(第I.8項)及禁止進口(第II.3項)範圍。企業在簽訂國際買賣合同前,應主動核對化學品成分。

(根據政府2026年7月22日第292/2026/NĐ-CP號議定

相關服務: 化學品進口手續代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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