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近日正式頒布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指導修訂後的《產品商品質量法》。值得注意的是,該政府令第四章關於商品標籤的新規定自2026年1月23日起生效。為幫助企業及時適應並避免法律風險,UNI Customs Consulting將總結關於商品標籤的最重要變化如下:
A. 關於使用舊規定商品標籤的過渡規定
(根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98條)
符合舊規定的商品標籤
符合舊規定的商品標籤(第43/2017/NĐ-CP號和第111/2021/NĐ-CP號政府令):在2026年1月23日之前已生產、進口、流通的可繼續流通至使用期限屆滿。
在2026年1月23日之前已印刷的商品標籤和包裝
可繼續用於商品生產,但不超過本政府令生效之日起02年(至2028年1月23日止)
行政地理變更時商品標籤的處理
自行政地理調整決定生效之日起02年內可繼續使用舊標籤。
B. 商品標籤新術語介紹
標籤術語
實物標籤
定義:以實物形式(書寫、印刷、繪製)直接粘貼、印刷、固定、鑄造、雕刻在商品或商業包裝上,或粘貼在商品上其他材料上的標籤
法律依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3.3條
電子標籤
定義:通過固定、直接顯示在商品或商品商業包裝上的數據載體呈現的電子形式標籤
法律依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3.4條
數據載體
定義:信息編碼手段或產品數據鏈接(條形碼、二維碼、Datamatrix、RFID、NFC等)
法律依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3.5條
C. 根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需注意的商品標籤若干新規定
| 標準 | 舊政府令(43/2017/NĐ-CP、111/2021/NĐ-CP) | 新政府令37/2026/NĐ-CP | 根據37/2026/NĐ-CP的依據 |
|---|---|---|---|
| 標籤形式 | 主要規定實物標籤(書寫、印刷、直接粘貼) | 補充通過數據載體的電子標籤(二維碼、RFID、NFC等) | 第三條 |
| 標籤依據 | 按各類商品性質(第43/2017/NĐ-CP號政府令附錄I) | 按產品風險等級(低、中、高) | 第5條,第53條 |
| 電子標籤 | – | 允許根據風險等級部分或全部替代實物標籤 | 第52條、第53條 |
D. 商品標籤內容和標註方式
1. 根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商品標籤上的強制性內容
(依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42條及第39、40條)
注意: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將商品分為3個風險等級(低、中、高),以確定哪些內容可以顯示在電子標籤上,哪些內容必須印在實物標籤上。
a. 進口商品標籤上的強制性內容
原標籤(必須是實物標籤)
必須用外語或越南語顯示以下內容:
- 商品名稱
- 商品原產地:
- 如無法確定原產地:註明完成商品的最後工序地點
- 國家/地區名稱可按TCVN 7217-1標準縮寫
- 外國組織、個人信息:
- 外國生產商或對商品負責的組織的名稱(全稱或縮寫)和地址
注意:如原標籤信息不完整,必須在隨附文件或批次單據中提供
副標籤(越南語)
如原標籤沒有或越南語強制性內容不完整,必須有副標籤,除以下4種情況外:
- 進口用於保修的零部件
- 進口用於生產、不在市場銷售的零部件
- 用於測試的商品、樣品、不在市場消費的廣告商品
- 用於生產活動的機械設備輔助設備
b. 在越南流通的商品標籤上的強制性內容
| 內容 | 低風險商品 | 中高風險商品 | 根據37/2026/NĐ-CP的依據 |
|---|---|---|---|
| 商品名稱 | 實體標籤或電子標籤 | 實體標籤上要求 | 第42條、第53條 |
| 負責組織的名稱和地址 | 實體標籤或電子標籤 | 實體標籤上要求 | 第42條、第53條 |
| 商品原產地 | 實體標籤或電子標籤 | 實體標籤上要求 | 第42條、第53條 |
| 警告信息 | 實體標籤或電子標籤 | 實體標籤上要求 | 第53條 |
| 根據各類商品性質的其他強制性內容 | 可以寫在電子標籤上 | 在電子標籤上標註 | 附錄I、第53條 |
2. 簡單包裝商品必須顯示的強制性信息
(根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51條)
「簡單包裝商品、散裝商品為食品添加劑、化學品,無商業包裝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銷售商品的組織、個人必須公開以下信息供消費者識別:商品名稱;使用期限;安全警告(如有);對商品負責的組織、個人的名稱和地址;使用說明。」
3. 標註商品原產地
(根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47條)
2. 標籤上標註的商品原產地用以下短語之一表示:
「生產於」;「製造於」;「生產國」;「原產地」;「生產商」;「產品來自」或「Origin」;「Made in」;「Produced in」;「Product of」,附上生產商品的國家或地區名稱,或按商品原產地法律規定標註。
3. 如商品無法按本條第1款規定確定原產地:
則標註完成商品的最後工序地點。用以下短語之一或組合表示完成商品的工序短語:「組裝於」;「灌裝於」;「混合於」;「完成於」;「包裝於」;「貼標於」或「Assembled in」、「Finished in」或「Assembled by」,附上實施完成商品最後工序的國家或地區名稱。
4. 標註對商品負責的組織、個人的名稱和地址
(根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44條)
a. 對於進口商品(第2款)
一般原則:必須同時標註生產組織和進口組織的名稱、地址。
品牌商品:如在多地生產但同一品牌,可標註品牌所有者或在越南的法人代表的名稱/地址(如獲品牌所有者許可),只要能追溯到具體生產基地。
b. 對於特殊商品(第3、4、5款)
- 加工商品:按委託加工企業信息標註
- 外國商人代理:標註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和在越南銷售商品的代理商名稱/地址。
- 組裝或混合:標註實施最後工序的組織的名稱和地址(完成組裝的單位或實施混合的單位)。
5. 標註技術參數、警告信息
(根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49條)
一般原則
- 參數和公差:必須遵守專業法律。如無規定,企業自行確定但必須保證真實。
- 公差值:必須符合公布適用的標準。如標註具體值,不得以為商品創造優勢的方式標註
- 警告形式:可通過文字、圖像或按國際慣例的符號表示。
具體要求
機械組的規定:必須制定基本技術參數。
化學集團的相關法規:
- 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化學品:在商品標籤上添加相應警告
- 壓力容器內的化學品:添加容器編號、充裝容量、充裝人、危害警告
其他特殊情況:活體水生動物、獸藥、植物防護藥品、冶金製品等:依據法令附錄V的詳細指導規定。
6. 標註商品生產日期、使用期限
(根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46條)
a. 建立「最佳使用期」(Best before)機制
允許過期後流通:承認商品可在「Best before」日期後繼續銷售(不同於必須停止的「使用期限」)。
附帶條件:企業必須自行評估安全性,並必須保存檔案、數據證明該額外流通期間的質量。如無證明檔案,該流通將被視為違規。
b. 標準化呈現形式以保護消費者
「同一行」規則:一個時間點的日-月-年數字必須在同一行。
補充國際術語:正式將「Best before…」短語納入標籤法律框架,有助於與國際進口商品標準同步。
c. 用於交換製造商和到期日期的機制
新規保留並澄清了靈活記錄方法:
- 如已有具體日期:使用期限可標註為一個時間段(例如:「生產日期起24個月」)。
- 如已標註使用期限:生產日期可反向標註為一個時間段(例如:「使用期限前12個月生產」)。
7. 商品標籤上顯示的其他內容
(根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50條)
企業可顯示編號、條形碼、合格標誌、合規標誌、溯源數據載體及其他內容(如有)。
E. 商品標籤的一般原則
1. 商品標籤位置
(根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36條)
易於觀察:商品標籤必須位於商品或商業包裝上容易識別的位置,無需拆卸商品的細節或部件即可完整識別所有內容。
靈活性:強制性內容不一定集中在一處,可標註在商品的不同位置,但仍須保證易於觀察和完整。
2. 商品標籤上的尺寸和顏色
(根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37、43.1條)
關於尺寸
企業自主設計尺寸,但需注意以下問題:
- 如商品過小,無法以最小0.9毫米字體呈現完整強制性內容,則必須至少完整顯示以下強制性信息:商品名稱、原產地、外國生產商信息
- 商品名稱的字體必須是標籤上所有強制性內容中最大的
關於顏色
內容必須與標籤的背景色形成對比
3. 商品標籤上的語言
(根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39條)
原則:在越南流通的商品標籤上的強制性內容必須用越南語標註(不在國內消費的出口商品及第4款的某些特殊情況除外)。
縮寫:僅允許縮寫行政單位詞,不得縮寫企業名稱、國家名稱。
國內生產和流通的商品:允許在越南語旁邊添加其他語言
對於進口商品(使用副標籤):如原標籤沒有或越南語強制性內容不完整,必須有越南語副標籤。除根據第40.4條無需標註副標籤的情況外。
F. 電子標籤
1. 電子標籤的原則
(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52條)
替代範圍:電子標籤允許顯示部分或全部強制內容(進口商品的原始標籤及要求實體標籤的特殊法規除外)。
兩種標籤形式:
- 直接在國家電子標籤系統(https://elabel.gov.vn)申報。
- 自行申報但必須連接並與國家電子標籤數據庫同步數據。
位置與獲取:必須安裝在商品或包裝上,位置易於觀察,確保消費者在購買時能立即獲取信息。
如果商品被主管機關召回:商品的電子標籤必須顯示警告內容。
2. 在電子標籤上撰寫內容
(根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53條)
對於低風險商品:允許使用電子標籤完全替代實物標籤。
對於中高風險商品:必須為4項核心內容保留實物標籤:
- 貨物名稱。
- 負責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及地址。
- 商品的來源。
- 警告信息。
剩餘的強制內容允許放在電子標籤上。
3. 電子標籤的歸檔和透明度責任
(根據第37/2026/NĐ-CP號政府令第52、53條)
存儲期限:必須保存已公布標籤的全部內容至少自產品使用期限屆滿之日起12個月。
變更歷史:存儲系統必須允許追溯標籤內容變更的歷史記錄,以供檢查。
事故處理:如系統無法訪問或信息錯誤,負責的組織/個人必須完全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服務: Customs Declara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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