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7年期間實施東盟-韓國自由貿易協定(AKFTA)的特別優惠稅率表
越南政府剛剛頒布了第81/2024/NĐ-CP議定。 該議定附帶越南的特別優惠進口稅率表,以執行2023-2027年期間的東盟-韓國自由貿易協定(AKFTA)。 該稅率表自2024年7月4日起生效。
新的AKFTA稅率表規定,許多商品的稅率為0%,包括:活動物; 屠宰后可食用的肉類及肉副產品等。
與此同時,5%的稅率適用於某些商品,如含磷酸鹽的礦物肥料或化學肥料(磷肥)、化妝品或化妝和護膚製品(不包括藥品),包括防曬或曬黑製品; 用於指甲或趾甲的製品。
此外,第81/2024/NĐ-CP議定還補充了“實施2023年至2027年AKFTA協定的越南關稅配額之外適用特別優惠稅率的商品清單”。 據此,超出越南關稅配額的商品,如果在此清單內,也將適用特別優惠稅率。 如果超出關稅配額的商品不在此清單內,則適用第26/2023/NĐ-CP議定中的稅率。
(進口適用關稅配額的商品包括04.07、17.01、24.01、25.01類商品。 商品清單和關稅配額數量將根據政府規定每年更新)
對於在關稅配額內的商品,適用上述“2023-2027年期間實施AKFTA協議的特別優惠進口稅率表”
對於已繳納超過本第81/2024/NĐ-CP議定中優惠稅率的進口稅的企業,將給予退稅。 這適用於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7月4日期間提交的進口報關單。
工貿部管理的商品目錄
2024年7月1日,工貿部頒布了第1725/QĐ-BCT決定,規定了“需進行能源效率檢測和能源標籤的商品目錄”。
根據第1725/Q Đ-BCT決定的附錄詳細描述,符合相關HS編碼的商品將需要在進口越南時進行能效檢測和貼能源標籤。 具體而言,需要注意的商品類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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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39組:螢光燈、螢光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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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04.10組:用於投影燈或管的鎮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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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418組:冰箱、冷凍冰櫃、商用保鮮冰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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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16.60.10組:電飯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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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414.51組:電風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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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28.72組:電腦顯示幕、錄像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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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16.10組:儲水式熱水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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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415.10.20組:空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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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450組:家用洗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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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39.52組:LED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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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443組:印表機、複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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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471組:台式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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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01組:電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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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402組:工業蒸汽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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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504組:變壓器
本決定將取代2021年4月6日工貿部管理的“需進行能效檢測的商品目錄”第1182/Q Đ-BTC決定的附錄 III。

涉及翻新貨物的行政程式:
自2024年6月20日起,經營翻新貨物的企業可以根據工貿部第1625/QĐ-BCT決定的指導執行行政程式。 這些程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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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放翻新貨物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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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長翻新貨物編碼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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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補充已發放翻新貨物編碼的企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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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放符合條件證書作為翻新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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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企業申請收回已發放的翻新貨物編碼
此決定的頒布旨在執行第66/2024/NĐ-CP議定關於根據EVFTA和UKVFTA協定管理翻新貨物進口的規定。
FDI(外國直接投資)企業對原產於進口的貨物(未經加工、處理)的出口權。
2024年7月29日,海關總署發佈了1238/GSQL-GQ2公文,以回應關於FDI企業出口權和進口權的疑問。 海關總署對此問題的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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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進口權:
如果FDI企業已經獲得進口權許可(根據第09/2018/NĐ-CP議定),那麼在進口貨物時應使用A41類型代碼 – 企業行使進口權的商業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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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出口權:
FDI企業進口貨物后,將同樣的貨物(原狀態貨物,未經加工、處理)出口到國外或非關稅區時,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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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物符合免征出口稅和退還進口稅條件的,應使用B13類型代碼 – 出口已進口貨物。
出口申報單需註明「貨物屬於按規定免征出口稅和退還進口稅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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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企業不需要辦理免征出口稅和退還進口稅手續,應使用B11類型代碼 – 商業出口。
出口申報單需註明「此申報單不用於辦理免征出口稅和退還進口稅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海關總署在2022年7月22日的1214/QSQL-GQ2號公文中也對此情況發表意見:FDI企業進口貨物后再出口同樣的貨物(未經加工、處理)的情況,適用於暫時進口–復出口的業務模式。 因此,FDI企業無權進行此類活動。
(第69/2018/NĐ-CP議定的第13條、第2款)
海關手續指南:將免稅進口貨物的使用目的轉變為對國內企業的清算銷售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最近,海關總署已發佈了2024年7月31日的第3701/TCHQ-TXNK號公文。
首先,海關總署確認,免稅進口貨物在通關后,如果改變使用目的,則需要重新申報海關。
根據《第38/2015/TT-BTC號通告》的第21條關於「更改使用目的、轉為國內消費的申報」的規定, 相關手續應按照以下步驟進行:企業需要在申報表上明確填寫原始進口申報單的號碼以及更改使用目的或轉為國內消費的方式。 如果是電子申報單,應在『備註』欄填寫; 如果是紙質申報單,應在『其他記載』欄填寫。
例外情況:從進口之日起五年後,如果企業進行使用目的變更或轉為國內消費,則無需重新提供舊的申報單號碼。
關於申報海關價值的問題,若進口貨物已使用過,並且屬於免稅物件,後續改變使用目的或轉為國內消費,則海關價值應按實際銷售價格(在清算合同中體現)來確定。
如果海關有依據確定申報價值不符合實際情況,則需要重新確定與實際貨物相符的海關價值。

對用於生產經營的進口貨物,但這些貨物用於生產出口商品進行退稅
對於已繳納進口稅的用於生產經營的貨物,如果將其用於生產出口商品,並且之後將這些產品出口到國外或進入免稅區,則符合退還進口稅的條件。
出口申報單需要註明出口產品是由企業之前進口用於生產經營的貨物製造的。
為了申請退稅,企業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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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在越南境內有出口貨物的生產設施; 擁有或使用適合的機器和設備,以便利用進口原料生產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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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產品按照出口生產(E62)模式辦理海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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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直接或委託進口原料並出口產品。
退還進口稅的金額根據實際用於生產出口商品的原料價值或數量來計算。
(第134/2016/NĐ-CP號議定的第36條)
越南決定對從印度和中國進口的熱軋鋼板進行反傾銷調查
(案件編號 AD20)
2024年7月26日,工貿部發佈了第1985/QĐ-BCT號決定,關於對原產於印度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部分熱軋鋼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決定是基於越南生產企業的要求,由兩家公司代表,分別是榕桔和發鋼股份公司(Cong ty Co phan Thep Hoa Phat Dung Quat)和Hung Nghiep Formosa鋼鐵有限公司(Cong ty TNHH Gang thep Hung Nghiep Formosa)。 申訴檔指控印度和中國的熱軋鋼生產商正在以傾銷價格向越南市場出售這些產品,導致國內鋼鐵生產行業受到損害。
被調查的商品描述:合金或非合金熱軋鋼; 未經熱軋過度加工; 厚度從1.2毫米到25.4毫米;寬度不超過1,880毫米; 已除鏽或未除鏽; 無鍍層或塗層; 有無塗油; 碳含量按重量計算低於0.6%。
在調查範圍內的HS編碼包括:
7208.25.00, 7208.26.00, 7208.27.19, 7208.27.99, 7208.36.00, 7208.37.00, 7208.38.00, 7208.39.20, 7208.39.40, 7208.39.90, 7208.51.00, 7208.52.00, 7208.53.00, 7208.54.90, 7208.90.90, 7211.14.15, 7211.14.16, 7211.14.19, 7211.19.13, 7211.19.19, 7211.90.12, 7211.90.19, 7225.30.90, 7225.99.90, 7726.91.10, 7226.91.90, 7226.99.19, 7226.99.99
確定傾銷行為的調查期間為1年:從2023年7月1日到2024年6月30日。
評估損害的調查期間為3年:從2021年7月1日到2024年6月30日。
在啟動調查後,調查機關將對資訊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完成對案件的正式調查結論。 根據《對外貿易管理法》第70條的規定,調查將在作出調查決定後的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8個月。
目前,相關方正在要求對印度的熱軋鋼產品徵收22.27%的反傾銷稅,對中國徵收27.83%的反傾銷稅。
事件的官方資訊將會在UNI海關諮詢的海關通訊中持續更新。 敬請各企業關注!
連結: 號的第1985/QĐ-BCT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