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第 896/TCHQ-TXNK 号公文,以解答关于 100% 进口税退税的相关问题。海关总署的意见如下:
1.适用退税的对象
适用退税的对象:已进口但需复出口的货物
具体而言,需复出口的进口货物可申请退税的情形包括:
- 进口货物需复出口至国外或出口至保税区;
- 进口货物因无法通过邮政、国际快递等方式送达收货人而需复出口;
- 已缴税进口货物后续出售给国际运输工具;
- 已缴税进口货物仍存放在口岸仓库、堆场,并受海关监管。
(根据2016年进出口税法 第19.1.c 条及 第134/2016/NĐ-CP号议定 第34条)
2.退税条件
退税条件:货物未经使用、加工或再制造
(根据2016年进出口税法 第19.2条)
注意事项:纳税人需在海关申报单上准确、真实地申报复出口货物,并确保提交完整的退税申请材料。
(根据2025 年 2 月 21 日 第896/TCHQ-TXNK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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